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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103,侵诉,61
【裁判日期】1050217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3年度侵诉字第61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易国骏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2年度侦字 第24763号、103年度侦字第4640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乙○○犯对受监督之人利用权势猥亵罪,共贰拾罪,各处有期徒 刑陆月,如易科罚金,均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吓危 害安全罪,处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 壹日。应执行有期徒刑贰年,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 壹日。 其余被诉部分无罪。
事 实 一、乙○○于民国101年12月间至102年5月间,担任台北市○○ 区○○路0段000号4楼“华诚补习班”之班导师兼任个科教 师,0000000000(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甲男)则于101年 12月起至该补习班内补习,并由乙○○担任导师及授课老师 。乙○○竟明知甲男属因教育关系而受自己监督之人,竟分 别基于猥亵之犯意,均利用担任教师之权势,自102年3月12 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之期间,趁每日下午在上址教室内以 教师身分与甲男之独处时间,以手轻拍甲男之大腿,并顺势往 其鼠蹊部抚摸,嗣再伸入甲男内裤里抚摸其生殖器并上下套
弄,以上述方式先后对甲男为猥亵行为,共计20次,藉以满 足自己之性欲。嗣于102年12月2日,乙○○复基于恐吓之犯 意,将遭破坏之安全帽及甲男家人之烧焦照片,经由甲男欲交 往之女同学转交甲男,表达欲对甲男不利之意,以此加害生命 、身体之事恐吓甲男,致甲男心生畏惧。嗣经甲男报警处理, 始悉上情。
二、案经甲男之父0000000000甲(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B男) 告诉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正第一分局报请台湾 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