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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资方后门 休息日加班早退“做1给4”计薪没了
【唐镇宇╱台北报导】《劳基法》一例一休上路近半年,对休息日加班途中请假,及加班
换补休该如何计算,各界一直有疑问。劳动部昨公布两则函释,明订休息日加班时若劳工
请假,时数可不计入加班时数上限;另休息日加班费可劳资协商改换补休。但劳团批,此
举让休息日保障劳工的加班费“做一给四”规定形同虚设,对劳工非常不利。
一例一休立法时,为“以价制量”减少加班,“休息日”加班费计算,是前两小时每小时
应加给一又三分之一倍以上加班费,之后每小时应加给一又三分之二倍以上加班费外,另
也明订要“做一给四”、即休息日加班未满四小时以四小时计,例如就算只工作两小时也
应发四小时工资;加班五小时,则要发给八小时工资,以此类推。
换补休须劳资协商
劳动部昨指,若劳工在休息日加班实际仅工作五小时,应列计加班八小时,且计入每月加
班四十六小时的上限。但若劳工原讲好休息日要出勤八小时,后因事假、病假等请假三小
时,可依实际工时(五小时)计入每月四十六小时的加班上限。至于请假部分的加班费计
算,先前已有函释须依各假别计薪,如事假的三小时就不给薪,病假给半薪等。
另若劳工于休息日出勤后,雇主原应给加班费,劳工愿选择补休不领加班费,法律
并未禁止;但劳雇应在不损及劳工权益及不影响雇主人力因应前提下,就补休标准、期限
及届期未休完之时数要如何处置,妥为约定。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副司长黄维琛说,依函释劳雇可自行约定补休计算方式、补
休届期后能否取消或延长等,劳工也可不同意,雇主就须依法发加班费。若有争议
,雇主要举证劳工当时有同意。另还没发生加班事实前,雇主不能事先要求劳工抛弃或做
出选择,否则无效。
高教工会研究员陈柏谦批,此函释一出,雇主可先叫劳工休息日来加班,若未满四小
时的部分就叫劳工请事假,“做一给四”形同虚设。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邱骏彦认为,休
息日加班费换补休应依比率来算,否则若劳资协商以一比一换算,“是否损及劳工权益?”
新函释争议恐更多
不具名制造业主管说,制度原已够复杂,一直发新函释争议恐更多,应修简单点。劳工吕
先生说,休息日原就不用上班,结果加班后有事要先离开还得请假,恐影响全勤奖金或被
记旷职,很不合理。
一例一休
有关休息日函释
★休息日答应加班,但途中请假
.劳工可请事假、病假
.加班费给薪方式依该假别处理,如事假期间不给薪、病假期间给半薪等
.劳工请假时数不计入每月加班工时46小时的上限
★休息日加班后换补休
.换补休比率、届期未休完是否作废或延期,由劳资双方自行约定
.不得损及劳工权益及不影响雇主人力因应
.若发生争议,雇主须举证劳工当时有同意
.不得事先约定,仅能在加班事实发生后,劳资双方才能议定是否换补休
★咨询管道
.0800-085-151
资料来源:劳动部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504/37639038/
备注:
台湾政府真的打定主意要当公亲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