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作家之死】A女师生畸恋 (法律观点)

楼主: icevenus (才不告诉逆勒~)   2017-05-03 21:41:09
目前未除罪表示林可能不敢提告
可除罪之后能告什么?
虽然民事求偿的天价可能才会让人真的肉痛,但是否也同时代表有钱权的人更能肆无忌惮
了呢?反正钱付付就没事了~就能防止下一个房思琦吗?并没有。
相爱的人不应该被惩罚?!那被背叛的配偶亲人是活该吗?
用法治管理性器官适当吗?不适当阿~我反而觉得标准太松了,要性器官接合才有欸
也许不是每个人都遇过,但这样的人确实存在,就真的有人很乐在当第三者阿!沉溺痛苦
撕裂的爱着,越痛的爱越深刻越无法自拔......
当然不是要说林是这样的人(因为我根本不认识她),只是想说通奸除罪化无法根本的解决
问题。
根本的解决方式另外有篇写的透彻了,就是从小教育起。教导孩子如何保护自己的身体,
这点很感谢家母在我刚接触外界(上幼稚园)的时候就不停不停对我耳提面命,可一路上的
言语/肢体骚扰还是很多,那中间发生了什么事?事后想想也是很奇怪,为什么只教我要
保护自己,难道我不保护自己就是害我受伤的源头吗?
事实就是除了教导孩子如何保护自己身体之外,还要尊重他人的身体。
还有呢?明辨是非的能力,当非单身的人向你招手时,记得擦亮你的眼睛。真正爱你的人
并不会选择让你痛苦。
还有小心崇拜,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而珍贵的,站在台上的他/她或许优秀,但你也同样
珍贵与特别。
说个不知道算不算八卦的故事
我也是补习孩童,一路补到大,高中的时候尤其多,其中有一个数学老师,通常他只注意
到比较厉害的学生,到很后来不知道为什么突然注意到我,常常会走来看看我解题解的如
何(可惜本人数学那时还是怎样都不会XD),甚至有次在咖啡厅遇到也会很亲切的来指点我
,最后联络方式也有得到。
在高三数学补习班最后一堂课后,老师会在门口跟离去的学生一一拥抱,而我被老师抱的
最久最紧,久到连旁边的同学,班导都觉得惊讶(这个数学北七凭什么得到这么长的拥抱
呀)。
这到底算不算暗示呢?到现在我还是不知道,而记载联络方式也早就弄丢了,只记得当初
的心情(但也只代表我个人)是有点飘飘然的,因为老师很厉害(那时我不会想说那是他吃
饭的家伙),因为他很多人崇拜,而他居然关心我耶(大概是沾光的感觉),而我也因此获
得其他同学的关注(女生的或许还是嫉妒)。
那为什么没进一步?这每个人有自己的答案,我的答案很多个:因为我知道他有家庭,即
便他甚少提及;因为他不完全是我的菜;因为那时候我有自己喜欢的人;还有因为我不喜
欢数学=_=
前几篇男家教的亲身经历发文我也经历过,女学生心情描述的部分跟我当年也很相像,那
是一种崇拜,一种在书本岁月里的美好寄托...虽然现在回过头看我当年的家教,也不过
普通的大学男生罢了。
※ 引述《helloken2006 (废怯少年)》之铭言:
: 先说我是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 没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兴趣的读者继续看下去。
: ...算我跪下来求你们看好不好。
: 大家看到这个新闻,由于不是内行人,
: 往往没有注意到这个事件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可怕状况。
: "A父证实,他原本找了律师要提告,但因女儿与陈O发生关系时,已经年满16岁,
: 且是自愿,除了对方很可能脱罪外,反而会让女儿因与老师不伦恋,
: 反被师母控告妨碍家庭。 "
: 重点在最后一句。
: 先不讨论民事的问题,我们讲刑事,这会抓去关,比较严重。
: 什么是妨碍家庭? 说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
: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 在这个案子里面,女生因为以为老师对她真有意思,所以发生性行为,
: 法律上这会认定是合意性交(根据目前的新闻,实务很难认定是强制性交或利用权势)
: 所以老师是条文里的通奸者,女生是相奸者。
: 接下来看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在学理上叫做告诉不可分,
: 白话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诉乃论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 通奸罪依据刑法第245条第1项是告诉乃论。
: 而通奸罪中的通奸者与相奸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奸一定要有两个人)
: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师母,去告通奸罪的时候,
: 此一告诉的效力会同时把老师跟女生拉下水。
: 好,看起来没问题,要罚一起罚。
: 可怕的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但书: 容许只对配偶撤告。
: 为什么?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号判决如何解释:
: "告诉人常有本于夫妻之情义,对于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对相奸者则未必然,
: 若一并使其撤回之效力及于必要共犯之相奸者,实有乖人情,故设此例外规定。"
: 直接说白话版:
: 当事人常常觉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会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错。"
: 最后倒楣被抓去关的就只有相奸人。
: 可以看出来本案的结论了吗?
: 老师玩弄了女学生,还威吓要息事宁人,否则要让女学生被抓去关。
: 从头到尾老师逍遥自在,被玩弄的女生还可能要去坐牢。
: 根本天理难容。
: 我刑事诉讼法老师当年在课堂上教我这段的时候,
: 就再三说一定要废除通奸罪,以免继续发生各种憾事。
: 现在印证当年课堂上的警告,内心实在无比痛恨。
: 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白就是要让通奸罪可以只告相奸人,
: 除非能删除刑事讼讼法第239条的但书(这其实会面临元配很大的阻力,没那么简单),
: 否则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废除通奸罪。
: 我不知道会有多少人愿意看完这些无聊的法律条文,但是至少有一个也行。
: 防止悲剧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让被害人的嘴不会被刑法堵上!
: 不要再让通奸罪变成压制被害人的利器!
: PS:我必须承认我现在很累了,所以请大家多包涵,之后就不回应了。
: 也麻烦大家不要转载。
: 大家就当作简单的法律白话文,外加一点个人意见。
: 要不要用刑法保护家庭价值,最终还是要看我们社会的选择。
: 就拜托大家思考了,未来始终取决于我们想要他变成怎样子。
作者: GSHARP (Mr.Q)   2017-05-03 21:42:00
#知道了
作者: wyvernlee (wyvernlee)   2017-05-03 21:42:00
原 po 正妹!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7-05-03 21:45:00
可以给寂寞的肥宅一个拥抱吗
作者: gestural (没有红茶喝的日子~绝望啦)   2017-05-03 21:47:00
不该拿的都不能拿,做人的基本,越矩了要的代价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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