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到底诱奸罪是什么罪?

楼主: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6:54:30
※ 引述《angraer (>.^)》之铭言:
: 刑法228条从事件一开始就有人在讲了
: 只是讨论过后发现要件不合,就没人讨论了
: 没什么人提的原因不是因为大家都没想到啊 科科
: 为什么要件不合再简单讲一次吧
: 1.双方具备上下隶属的服从关系,当事人害怕拒绝而因此遭受不利益
谁跟你说要具备上下隶属的服从关系?
: 2.被害人系勉强同意
: 什么叫勉强同意,用最高法院的讲法就是:被害人虽同意该性行为,无非碍于某程度之服
: 从关系而曲从,性自主意思决
: 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压抑
: 补习班老师有没有上下隶属的服从关系本身就有疑问了,不要再抠字眼了,法条上是有教
: 育二字没错,但条文解释也要看立法目的跟立法理由啊....
: (执著法条字眼,难怪台湾学法律的都被笑是法匠…再者补习班老师算不算是老师在实务
: 界也是有很大的争议)
刑法第228条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
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条最重要的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而法律解释必须以文字为出发,
在文字涵义的范围内进行解读。
依法审判被说成法匠,我也是醉了...
你的“上下隶属关系”到底是哪来的见解?
补习班老师与学生之间到底是不是教育或训练关系,或许有争议。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不是,法条也有规范“其他相类关系”的概括条款,
而且不只利用“权势”,利用“机会”也构成本条的客观行为。
: 即便真有上下隶属关系好了,仅就目前资讯来看,也看不到林女的同意是基于权势关系而
: 屈从
屈从隐忍是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五号刑事判决内容,
在文义范围所设定的被害人情形要件,
因为不是有法条所设定的关系下之性交,就一定是压抑自主意愿,
所以师生恋不一定就成立本罪。
: 换句话说好了,这条根本不是合意性交的例外,只要是合意性交就进不了本罪的讨论,你
: 把他当成满16岁合意性交的例外条款本身就是错的
: 合意性交→具备性自主及性意思的自由
: 刑228→性自主受到压抑(已经不在合意的范畴了)
: 和诱罪我就不讨论了,跟本案差了十万八千里…
所以要件应该是
“加害人被害人之间符合法条设定的各类关系” +
“有利用权势、机会” +
“被害人屈从隐忍”
=刑法第228条
看到有些在喊男女朋友、约跑、学长姊学弟妹算不算的,
麻烦自行代入一下看合不合。
至于这次闹得这么大的事件,到底符不符合,
对法律人来说,
正确回答应该是:不确定。
因为事实根本还没有查证,也可能无法查证。
从小说、父母声明、补教业与媒体动作,
了不起只能说是令人高度怀疑,
或许检察官得以作为开始侦查的依据,
但离有罪判决还有好一段差距。
作者: guk (guk)   2017-05-03 16:56:00
说你有罪就有罪,快铡了他
作者: minejel (梦幻泡影)   2017-05-03 16:56:00
这叫做没罪也要解释到有罪
作者: babyMclaren (test)   2017-05-03 16:57:00
字面上 机会=趁机性交吗?真难懂
作者: ffv111 (死做活做像条狗)   2017-05-03 16:57:00
正义的乡民怎么可能会看错风向,C师一定有罪啦 ~ 快抓去关
作者: Aliensoul (八卦駐版外星人)   2017-05-03 17:00:00
讲什么不确定啦 明明就罪该万死 暴力性侵耶 你工读生?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7-05-03 17:08:00
不是工读生应该要非常确定有罪啊
作者: LYS5566 (明灯❺❺❻❻)   2017-05-03 17:11:00
我比较有疑问的是 像不少女森 她的抵抗 有时不在事发当下这样"有违常理" 会影响判决吗?
作者: xgame333 (昏濛度日~.)   2017-05-03 17:12:00
说真的,"机会"要怎么解释就自由心证
作者: balahaha (小妹哥)   2017-05-03 17:16:00
作者: angraer (>.^)   2017-05-03 17:42:00
我回文回应吧
作者: RonaldBBS   2017-05-03 17:49:00
所有的事实涵摄法律都能说不确定,但机率上机乎就是不可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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