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8
刑法228
第 228 条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
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一开始就想到这条
不知道为什么没什么人提出
不要以为只要满16 合意性交就无敌
没记错的话还有一条和诱罪
(虽然此案构成要件好像不符)
满16未满18很多家长是用这条告的
不过还是要看实务上怎么判
究竟补习班算不算教育呢?
有些法官的心证不是一般人能想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