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到底诱奸罪是什么罪?

楼主: cs410567cs (fate)   2017-05-03 15:09:52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8
刑法228
第 228 条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
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一开始就想到这条
不知道为什么没什么人提出
不要以为只要满16 合意性交就无敌
没记错的话还有一条和诱罪
(虽然此案构成要件好像不符)
满16未满18很多家长是用这条告的
不过还是要看实务上怎么判
究竟补习班算不算教育呢?
有些法官的心证不是一般人能想像的
作者: GalLe5566 (给力5566)   2017-05-03 15:10:00
因为就是不适用啊 不适用 懂吗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7-05-03 15:11:00
工读生会呛你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7-05-03 15:11:00
实务上曾经认为..补习班没这种关系..
作者: missbaby   2017-05-03 15:11:00
告得赢再说 厂厂
作者: ra9999 (Ra9999)   2017-05-03 15:11:00
帮高调o"."o
作者: GNFLAG (GN旗帜)   2017-05-03 15:11:00
没办法工读生手册上只有写针对16岁这点猛攻就对了
作者: kiwidoit (;)   2017-05-03 15:12:00
工读生会嘘你
作者: GalLe5566 (给力5566)   2017-05-03 15:12:00
现在到底有多少是在反串的阿
作者: heat0204 (heat)   2017-05-03 15:12:00
还有老公很可怜 工读生都知道
作者: gankgf (干客女友)   2017-05-03 15:13:00
工读生不想领钱了是不是 还不进攻
作者: hkop123 (hkop1)   2017-05-03 15:13:00
你先来写一下利用权势或机会的见解来应用在这件案子来看看.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5-03 15:13:00
真的喔 那台男准备危险了 每个台男没有
作者: su4vu6   2017-05-03 15:14:00
因为他没有阿
作者: SDKSDKSDK (SDK)   2017-05-03 15:14:00
为什么认为没证据的就会被说工读生?跟支那逻辑有像
作者: zynisch (zynisch)   2017-05-03 15:14:00
最接近的是这条,但仍然构成要件不该当。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5-03 15:14:00
学长啊 助教啊 医生啊 全部小三都能用这条
作者: wasijohn (咖咩哈咩哈)   2017-05-03 15:14:00
去告啊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5-03 15:15:00
谁说一定不适用的?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7-05-03 15:15:00
因为补习班任何人都可以参加,不爽就可以不去,无强制
作者: GalLe5566 (给力5566)   2017-05-03 15:16:00
没有确定事实就是无罪推定 到底是不是在反串啊?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5:16:00
前几天就有讨论过了...
作者: suntex (中产小市民)   2017-05-03 15:16:00
这条应该是你不跟我做 你的某种利益权益会受损才会用吧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5-03 15:17:00
无罪推定是在法院用的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5:17:00
现在是事实无法证明,但如果单纯就“补习班师生关系
作者: suntex (中产小市民)   2017-05-03 15:17:00
不然哪个性爱不是引诱的结果 男的秀口袋深度秀肌肉 女的秀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5-03 15:18:00
在现实生活 两边都可能受到损害 所以要说无罪推定也可以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5:18:00
权势性交罪不是诱奸好吗...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7-05-03 15:18:00
只是不敢拿这条出来 因为想想可能适用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5-03 15:19:00
现在明明就事实不明 在我看来 一边嘲笑别人小说办案一边自己确定事实 差不多半斤八两 后者更让人厌恶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7-05-03 15:19:00
学校老师是利用"权势" 补习班老师是利用"机会"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5-03 15:20:00
因为自以为掌握什么了不起的真理 结果自己干一样的事可以自行去找判决 法院认定补习班对学生是有监督关系的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哑)   2017-05-03 15:21:00
你是来帮腔的还是来解套的阿?我很怕呛到自己人工读生耶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7-05-03 15:22:00
就你最腿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5:22:00
抱歉@@ 我是说suntex...
作者: satosi011 (烧成灰都是个绅士)   2017-05-03 15:22:00
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 要先证明这点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5-03 15:26:00
本来就不适用 补习班老师哪来权势本来就没诱奸这条 当然无罪不是吗?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5-03 15:27:00
哪来不适用 就说法院判决都认为补习班老师可以构成了是要跳针到什么时候? 你知道连最高法院都维持这种见解?
作者: siyaoran (七星)   2017-05-03 15:27:00
不说不适用要怎么带风向?
作者: angraer (>.^)   2017-05-03 15:38:00
有人提阿,你没爬文吼,而且补习班老师跟学生到底有没有上下隶属的权势关系还有疑问,再者只要是“合意性交”就不会进到这条的讨论,这条有个非明文要件是“勉强同意”,我记得这个不用到实务工作,学校就有教了欸…
作者: negatron ( )   2017-05-03 15:38:00
最近有看到行房纪录器的广告,赶快去下订
作者: angraer (>.^)   2017-05-03 15:40:00
不过八卦版个个法律大神,可能是我记错了 嘻嘻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5-03 15:41:00
合意性交是他老爸被周刊访问自己说出来的
作者: angraer (>.^)   2017-05-03 15:46:00
提和诱也不知所云,本罪的要件是 让被诱人脱离家长的监督(或其他有监督权人),本案陈兴有把女生带走,或者是破坏家长的监督地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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