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学法的,这篇原原po把通奸罪扯进来的逻辑有问题。
林父不告,是因为根本找不到年满16+合意性交有哪条可以告,
这就已经告不成了,跟女儿会不会被反告通奸无关。
我简单讲啦,如果原原po论点成立,
那以后是不是被已婚者妨害性自主都不能告?
因为只要没告成就会被反告通奸?
通奸跟妨害性自主本来就是矛盾的概念,
会构成妨害性自主,要不是被强制、就是被权势地位压制,
再不然就是年龄未成熟欠缺合意的能力,
在这些情形下,就不可能同时构成通奸的意图。
关键是林父是否认为女儿有被违反意愿,
有就去努力证明这一点,有就不会构成通奸;
即使最后罪证不足妨害性自主被判无罪,
逻辑上也无法推论未能充分证明非合意性交就表示一定是合意通奸。
何况当事人未满18,在刑法上欠缺完全责任能力,
就算通奸罪成立实务上也不会被关;
并且通奸罪要成立,绝对不会只有一方当事人有错,
即使配偶对男方撤告,也可以证明该师是吃小女孩的通奸犯。
在此我也要强调,通奸除罪化不等于合法化,
像美国就没有刑事通奸罪,而是以民事侵权法处理,
虽然理论上巨额民事赔偿比较有吓阻效果,
而且既然是走民事,当然是告钱多的那个才能得到最大利益,
告没有经济能力的小女孩就算父母有钱,也没有代为赔偿的义务。
可是刑事通奸罪会在台湾被玩成这样,依照社会民情来看,
民事赔偿的玩法也未必就和美国一样,配偶照样可以只告小三,
重点是刑事通奸罪是法院认证的通奸,难道告民事就不是法院认证吗?
这根本无法解决林父所谓女儿会涉及通奸的名誉问题。
现在当事人一方已经不在人世,已经没有被反告通奸的可能性,
但父母仍然可以告发妨害性自主的部分,他们却声明不再追究,
这就证明和通不通奸完全没有关系,并不是法律制度妨碍他们提告,
他们只想诉诸舆论公审,而看样子他们的目的也达到了。
那么,法律还要为他们负起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