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作家之死】A女师生畸恋 (法律观点)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4:57:04
我也是学法的,这篇原原po把通奸罪扯进来的逻辑有问题。
林父不告,是因为根本找不到年满16+合意性交有哪条可以告,
这就已经告不成了,跟女儿会不会被反告通奸无关。
我简单讲啦,如果原原po论点成立,
那以后是不是被已婚者妨害性自主都不能告?
因为只要没告成就会被反告通奸?
通奸跟妨害性自主本来就是矛盾的概念,
会构成妨害性自主,要不是被强制、就是被权势地位压制,
再不然就是年龄未成熟欠缺合意的能力,
在这些情形下,就不可能同时构成通奸的意图。
关键是林父是否认为女儿有被违反意愿,
有就去努力证明这一点,有就不会构成通奸;
即使最后罪证不足妨害性自主被判无罪,
逻辑上也无法推论未能充分证明非合意性交就表示一定是合意通奸。
何况当事人未满18,在刑法上欠缺完全责任能力,
就算通奸罪成立实务上也不会被关;
并且通奸罪要成立,绝对不会只有一方当事人有错,
即使配偶对男方撤告,也可以证明该师是吃小女孩的通奸犯。
在此我也要强调,通奸除罪化不等于合法化,
像美国就没有刑事通奸罪,而是以民事侵权法处理,
虽然理论上巨额民事赔偿比较有吓阻效果,
而且既然是走民事,当然是告钱多的那个才能得到最大利益,
告没有经济能力的小女孩就算父母有钱,也没有代为赔偿的义务。
可是刑事通奸罪会在台湾被玩成这样,依照社会民情来看,
民事赔偿的玩法也未必就和美国一样,配偶照样可以只告小三,
重点是刑事通奸罪是法院认证的通奸,难道告民事就不是法院认证吗?
这根本无法解决林父所谓女儿会涉及通奸的名誉问题。
现在当事人一方已经不在人世,已经没有被反告通奸的可能性,
但父母仍然可以告发妨害性自主的部分,他们却声明不再追究,
这就证明和通不通奸完全没有关系,并不是法律制度妨碍他们提告,
他们只想诉诸舆论公审,而看样子他们的目的也达到了。
那么,法律还要为他们负起什么责任?
作者: olaqe (永远不是我就能实现)   2017-05-03 14:58:00
有工读生的感觉...还是先推一下
作者: ShinXXXXX (XIN)   2017-05-03 14:59:00
母猪:只要辩论我就要赢 妳们都性别歧视
作者: cwind07 (恐龙时代)   2017-05-03 14:59:00
要告但没实体证据 又不是想告就告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哑)   2017-05-03 15:00:00
提醒一下,你逆风囉~~~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02:00
这篇就法论法,我并没有说"狼师"没错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03:00
你的逻辑上也无法推论一定一定是合意通奸,实务上能构成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03:00
三楼,法律一直是讲证据的,难道要改成说你诱奸就诱奸?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7-05-03 15:03:00
认同这篇阿 女权团体提出来的法律漏洞常常是稻草人阿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04:00
阻却通奸罪的要件吗?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04:00
我只是不爽他们自己不肯帮女儿出头就怪在法律头上
作者: shamanlin (点藏必须死)   2017-05-03 15:05:00
现在的方向不就是小说说你诱奸就诱奸...当年就告不成性侵,现在光凭一本小说想告更难
作者: cwind07 (恐龙时代)   2017-05-03 15:06:00
他没告你又知道是不帮女儿出头 你的"证据"在哪?跳tone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7-05-03 15:06:00
人家法官绝对不会有错 错的一定是我们不读书的法盲
作者: cwind07 (恐龙时代)   2017-05-03 15:07:00
没告还有可能性是难有证据 不是想不想就好 还学法的勒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07:00
难有证据可以不告啊,扯到通奸罪害他们不能告干嘛?那现在已经不可能被反告通奸了怎么还不告?
作者: f124 (....)   2017-05-03 15:09:00
可能唯一证据只剩一本小说 连74团都不敢拿给检察官了 科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09:00
那是对乡民而言证据只有小说,当事人遗物应该有更多东西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10:00
说实在的,以前有没有告过?和解?败诉?因故撤告?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10:00
基本上他们不告我没意见啦,但扯到通奸罪是怎样XD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11:00
和解、撤告或败诉也会有纪录好吗?他们就说没告了
作者: justatyper (冬天的肥肚肚)   2017-05-03 15:11:00
给原PO,你不爽女生父母不肯帮女儿出头怪在法律头上,可是,两篇声明,父母并没有这么说吧? 一切都是‘我们键盘推测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17-05-03 15:12:00
其实我觉得那么多线索 很有可能是非自愿 但是连她爸都说自愿 我真的很怀疑那些挖出来的资料到底代表什么 扯到通奸罪的问题根本扯太远了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12:00
谁说过没提告过?林家父母吗?他们只说现在没有要究责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13:00
你可以看这串原原po的文章,他说是林父说的
作者: ilw4e (可以吃吗?)   2017-05-03 15:13:00
美国只有打离婚官司没看过在告小三的吧
作者: cwind07 (恐龙时代)   2017-05-03 15:14:00
你又知是通奸罪那条缘故 你的"证据"在哪 还不是推论 别人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14:00
离婚当然不会告小三,因为小三不会是"要离婚"的当事人某c要嘘之间去看看原原po的文章,那他扯通奸干嘛?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15:00
那个...原原PO引述的报导被林家父母否认了啊!快更新资讯
作者: cwind07 (恐龙时代)   2017-05-03 15:16:00
当初通奸罪也是个考量点非全部 没什么实情资料就别扯一堆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17:00
还有,你再回头看文章,在当时的所有要件下,你说陈师老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18:00
那我反驳原原po行不行?还用这点检讨通奸罪害他们不能告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18:00
婆是不是的确极有可能提出要告通奸?假设真的16岁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19:00
我简单讲啦,那以后所有被已婚者妨害性自主都不能告吗?
作者: probsk (红墨水)   2017-05-03 15:19:00
问题是通奸除罪是林自己提的 如果是被强的又何必在乎这条?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20:00
可以啊!我又没说不行,原原PO只是在讲可能的困境
作者: probsk (红墨水)   2017-05-03 15:20:00
法庭上就说我真的不愿意都是男的要硬上 这不就解决了吗?
作者: kazekaze (原點 *黃涓凰)   2017-05-03 15:22:00
更新资讯好吗?
作者: probsk (红墨水)   2017-05-03 15:22:00
结果现在不管除不除罪本质上都是通奸 男方还不是没事?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23:00
这是困境吗?那是不是已婚者妨害性自主都不能告?
作者: kazekaze (原點 *黃涓凰)   2017-05-03 15:23:00
原原po说的东西,林父否认了哦,选择性注意哦?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24:00
前面讨论很多了啊,我又不是执业律师,我也不知道性侵案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25:00
就算林父否认,他在告诉大家法律妨碍大家告已婚者对吗?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25:00
到底有多少受害者出来告,有多少案件比率告得成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26:00
我也律师高考及格,但不认同用这身分为错误法律观点背书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哑)   2017-05-03 15:27:00
要澄清也是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的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5:27:00
全案就是事实不明,现在的法律讨论就只是可能性问题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27:00
性侵案成罪比例是一回事,我并没有说这个案子是证据充分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哑)   2017-05-03 15:28:00
helloken2006大大要澄清吧,这篇是针对他的论述回应的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28:00
胜败诉的因素很多,但不是因为有通奸罪就不能告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5:28:00
然后原原PO拿通奸罪的滥用来论述通奸除罪化,倒不如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5-03 15:29:00
直接讲通奸罪欠缺保护法益比较快。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哑)   2017-05-03 15:29:00
误导更多人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5-03 15:29:00
推楼上2位
作者: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7-05-03 15:29:00
感情的背叛,要用刑事来制裁?这个国家的法律也管太多了吧?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17-05-03 15:30:00
趁民气可用带通奸无罪的风向 其心可议
作者: probsk (红墨水)   2017-05-03 15:35:00
事实就是通奸除罪对林女根本一点帮助也没有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44:00
的确就是讨论可能性阿。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7-05-03 15:47:00
简单来说,不成立强制性交罪不代表就一定会成立通奸罪,因为不成立强制性交的意思只是,‘无法证明有强制性行为’,而不是告诉大家‘他们一定是合意的’
作者: onlybye   2017-05-03 15:51:00
的确是,但就是无法推论到一定不会成立通奸罪。
作者: kelly2005 (呀冬~)   2017-05-03 15:51:00
这在女版我也有回文讲过,强制性交不成罪不代表法院‘认证’双方合意,一定可以反告诬告成功。在这个案例也ㄧ样,强制性交罪不成立不代表反告通奸就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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