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作家之死】A女师生畸恋 (法律观点)

楼主: soonkill (弥敦道9号)   2017-05-03 11:55:39
其实法律人念书念傻了 讲话都变得太文言文了 觉得好像每个人都要理解他们的说法
说实在话 用通奸除罪化这个用词本来就很不精准
正确的来说
就是通奸除刑化啦 并不是民法上面就不是违法了
用刑法来对待婚姻本来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我想 讨论重点应该是 结婚这件事情 到底有没有神圣到要用刑法去对待
我觉得其实结婚并没有这么伟大
不伟大到什么程度呢? 
婚姻其实不就是一个定型化的契约 两方签约后 将肉体跟财产签约给对方一个人
而当有一方违约的时候 一方就要为违背合约和付出代价 不管是精神或是财产
都要做出赔偿 但这个合约有神圣到需要用刑法去处理吗?
而签订这个合约又关小三有什么事情?
为何要付出连带赔偿?
举个例子来说吧 我觉得差不多就跟你办个手机门号一样
今天中华电信(黄脸婆?)跟你签了一个终身合约 给你一个1399吃到饱的方案
今天你看到有间新公司远传(嫩妹)只要699就让你吃到饱NP还送你iPhone 
你今天自己老二痒手痒 想换新手机也觉得新合约比较划算
就跟中华电信毁约了 但如果说这个毁约的代价是要远传帮你一起赔违约金
还要让远传的门市人员跟你一起被抓去关 你不觉得这个法律很莫名其妙?
这也是为何法界要一直推动通奸除罪化的原因啦
希望我的说法能够让大家理解
谢谢
※ 引述《helloken2006 (废怯少年)》之铭言:
: 先说我是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 没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兴趣的读者继续看下去。
: ...算我跪下来求你们看好不好。
: 大家看到这个新闻,由于不是内行人,
: 往往没有注意到这个事件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可怕状况。
: "A父证实,他原本找了律师要提告,但因女儿与陈O发生关系时,已经年满16岁,
: 且是自愿,除了对方很可能脱罪外,反而会让女儿因与老师不伦恋,
: 反被师母控告妨碍家庭。 "
: 重点在最后一句。
: 先不讨论民事的问题,我们讲刑事,这会抓去关,比较严重。
: 什么是妨碍家庭? 说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
: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 在这个案子里面,女生因为以为老师对她真有意思,所以发生性行为,
: 法律上这会认定是合意性交(根据目前的新闻,实务很难认定是强制性交或利用权势)
: 所以老师是条文里的通奸者,女生是相奸者。
: 接下来看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在学理上叫做告诉不可分,
: 白话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诉乃论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 通奸罪依据刑法第245条第1项是告诉乃论。
: 而通奸罪中的通奸者与相奸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奸一定要有两个人)
: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师母,去告通奸罪的时候,
: 此一告诉的效力会同时把老师跟女生拉下水。
: 好,看起来没问题,要罚一起罚。
: 可怕的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但书: 容许只对配偶撤告。
: 为什么?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号判决如何解释:
: "告诉人常有本于夫妻之情义,对于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对相奸者则未必然,
: 若一并使其撤回之效力及于必要共犯之相奸者,实有乖人情,故设此例外规定。"
: 直接说白话版:
: 当事人常常觉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会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错。"
: 最后倒楣被抓去关的就只有相奸人。
: 可以看出来本案的结论了吗?
: 老师玩弄了女学生,还威吓要息事宁人,否则要让女学生被抓去关。
: 从头到尾老师逍遥自在,被玩弄的女生还可能要去坐牢。
: 根本天理难容。
: 我刑事诉讼法老师当年在课堂上教我这段的时候,
: 就再三说一定要废除通奸罪,以免继续发生各种憾事。
: 现在印证当年课堂上的警告,内心实在无比痛恨。
: 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白就是要让通奸罪可以只告相奸人,
: 除非能删除刑事讼讼法第239条的但书(这其实会面临元配很大的阻力,没那么简单),
: 否则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废除通奸罪。
: 我不知道会有多少人愿意看完这些无聊的法律条文,但是至少有一个也行。
: 防止悲剧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让被害人的嘴不会被刑法堵上!
: 不要再让通奸罪变成压制被害人的利器!
: PS:我必须承认我现在很累了,所以请大家多包涵,之后就不回应了。
: 也麻烦大家不要转载。
: 大家就当作简单的法律白话文,外加一点个人意见。
: 要不要用刑法保护家庭价值,最终还是要看我们社会的选择。
: 就拜托大家思考了,未来始终取决于我们想要他变成怎样子。
作者: gankgf (干客女友)   2017-05-03 11:56:00
#知道了
作者: qk56 (QK)   2017-05-03 11:56:00
念书念到傻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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