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lloken2006 (废怯少年)》之铭言:
: 先说我是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 没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兴趣的读者继续看下去。
: ...算我跪下来求你们看好不好。
: 大家看到这个新闻,由于不是内行人,
: 往往没有注意到这个事件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可怕状况。
: "A父证实,他原本找了律师要提告,但因女儿与陈O发生关系时,已经年满16岁,
: 且是自愿,除了对方很可能脱罪外,反而会让女儿因与老师不伦恋,
: 反被师母控告妨碍家庭。 "
: 重点在最后一句。
: 先不讨论民事的问题,我们讲刑事,这会抓去关,比较严重。
: 什么是妨碍家庭? 说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
: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 在这个案子里面,女生因为以为老师对她真有意思,所以发生性行为,
: 法律上这会认定是合意性交(根据目前的新闻,实务很难认定是强制性交或利用权势)
: 所以老师是条文里的通奸者,女生是相奸者。
: 接下来看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在学理上叫做告诉不可分,
: 白话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诉乃论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 通奸罪依据刑法第245条第1项是告诉乃论。
: 而通奸罪中的通奸者与相奸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奸一定要有两个人)
: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师母,去告通奸罪的时候,
: 此一告诉的效力会同时把老师跟女生拉下水。
: 好,看起来没问题,要罚一起罚。
: 可怕的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但书: 容许只对配偶撤告。
: 为什么?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号判决如何解释:
: "告诉人常有本于夫妻之情义,对于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对相奸者则未必然,
: 若一并使其撤回之效力及于必要共犯之相奸者,实有乖人情,故设此例外规定。"
: 直接说白话版:
: 当事人常常觉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会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错。"
: 最后倒楣被抓去关的就只有相奸人。
: 可以看出来本案的结论了吗?
: 老师玩弄了女学生,还威吓要息事宁人,否则要让女学生被抓去关。
: 从头到尾老师逍遥自在,被玩弄的女生还可能要去坐牢。
: 根本天理难容。
: 我刑事诉讼法老师当年在课堂上教我这段的时候,
: 就再三说一定要废除通奸罪,以免继续发生各种憾事。
: 现在印证当年课堂上的警告,内心实在无比痛恨。
: 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白就是要让通奸罪可以只告相奸人,
: 除非能删除刑事讼讼法第239条的但书,否则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废除通奸罪。
: 我不知道会有多少人愿意看完这些无聊的法律条文,但是至少有一个也行。
: 防止悲剧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让被害人的嘴不会被刑法堵上!
: 不要再让通奸罪变成压制被害人的利器!
: PS:我必须承认我现在很累了,所以请大家多包涵,之后就不回应了。
: 大家就当作简单的法律白话文,外加一点个人意见。
: 要不要用刑法保护家庭价值,最终还是要看我们社会的选择。
: 就拜托大家思考了,未来始终取决于我们想要他变成怎样子。
看到有人说
此案林女已满十六岁,合意性交
本来就应该被告通奸
不禁有感而发
在台湾,民法上的成年是二十岁
刑法上的成年是十八岁
甚至宪法直接认定只有二十岁以上
才能有辨别被选举人优劣
然而,相较之下
法律却认为十六岁的孩童就必须清楚性与爱
对于这些高中女孩
面对成熟知性的补习班老师
社会要求他们能够“分辨”对方的甜言蜜语
是为了真正关心自己
还是只是为了自己的肉体
可是实际上,学校教育甚少教学相关的事情
对很多人而言
性与爱是从各影视媒体的描述
甚至是网络上的各种经验分享
而对性与爱产生了憧憬
却因无人愿意提及(父母、市长)
进而想去尝试
“刚好”有很崇拜的老师对自己示爱
就连很多成年人也会因爱的盲目做出错误的选择
而留下了一辈子的伤害
这些未成年人又是该如何有正确判断
以我目前所认知
以本次案件而言
A女在其未成年(性自主却已成年下)
该师对A女实行甜言密语的攻势下
A女对该师产生信赖感
即便知晓该师已婚
也会因为这些未成年的孩子对爱情的迷恋
在某种比例下的自愿与老师发生关系
而性爱的同时老师拍下裸照
在经过数次性爱后
老师甩掉A女
A女惊觉老师只是想跟自己做爱而非爱自己
此时A女却会发觉:
1.想提告性侵
结果:
自己满十六岁无法提告性侵
即便对方是有意“诱骗”以产生资讯不对等
2.想要警告其他人不要掉落陷阱
结果:
老师以明示暗示威胁A女
如果公布这件事情
你会被告通奸但我不会哦
妳会被同学师长知道你随便跟人上床、破坏人家家庭哦
你的裸照会被po到网络上当援交讯息哦
我会找人去你爸的医院哦
3.公布在网络上
母猪!母猪!包包换包包!
某些下流的言论只是更伤害被害者
……………
面对这样的压力与无助
明知道对方是坏人自己却无法做些什么
要对抗对方就是得要自己的裸照被上传公布
怎么能不得忧郁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