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作家之死】A女师生畸恋 (法律观点)

楼主: title2002 (大叔)   2017-05-03 08:35:31
通奸
要告就一起告
要撤就一起撤
还有在撤一半这种 烂法律
我认为这跟通奸除不除罪 没什么关系
告诉主观不可分 遇到小三会转弯
根本是垃圾法律
※ 引述《SeedDgas (雷姆是谁?)》之铭言:
: ※ 引述《helloken2006 (废怯少年)》之铭言:
: : 先说我是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 : 没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兴趣的读者继续看下去。
: : ...算我跪下来求你们看好不好。
: : 大家看到这个新闻,由于不是内行人,
: : 往往没有注意到这个事件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可怕状况。
: : "A父证实,他原本找了律师要提告,但因女儿与陈O发生关系时,已经年满16岁,
: : 且是自愿,除了对方很可能脱罪外,反而会让女儿因与老师不伦恋,
: : 反被师母控告妨碍家庭。 "
: : 重点在最后一句。
: : 先不讨论民事的问题,我们讲刑事,这会抓去关,比较严重。
: : 什么是妨碍家庭? 说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
: :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 : 在这个案子里面,女生因为以为老师对她真有意思,所以发生性行为,
: : 法律上这会认定是合意性交(根据目前的新闻,实务很难认定是强制性交或利用权势)
: : 所以老师是条文里的通奸者,女生是相奸者。
: : 接下来看刑事诉讼法。
: :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在学理上叫做告诉不可分,
: : 白话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诉乃论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 : 通奸罪依据刑法第245条第1项是告诉乃论。
: : 而通奸罪中的通奸者与相奸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奸一定要有两个人)
: :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师母,去告通奸罪的时候,
: : 此一告诉的效力会同时把老师跟女生拉下水。
: : 好,看起来没问题,要罚一起罚。
: : 可怕的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但书: 容许只对配偶撤告。
: : 为什么?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号判决如何解释:
: : "告诉人常有本于夫妻之情义,对于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对相奸者则未必然,
: : 若一并使其撤回之效力及于必要共犯之相奸者,实有乖人情,故设此例外规定。"
: : 直接说白话版:
: : 当事人常常觉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会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错。"
: : 最后倒楣被抓去关的就只有相奸人。
: 这条看起来好像没啥道理没错
: 可是你换个角度想,站在原配的立场这条但书就变的很有道理了
: 实务上撤告的原因除了我老公很乖外
: 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 假使今天废掉这条变成要告一起告的话
: 这种为了维持家庭或者像推文说到的那些因为家庭生计考量的还会告吗?
: 本来有这条但书的时候她们想告就告,还能冀望老公浪子回头,也真的有这种案例
: 可是没了这条但书变成只要告赢,肯定就是家庭破碎的结局
: 光看那些男女交往遇到劈腿都很少人能当场帅气转身离开了
: 我是不太相信换成结婚遇到这种事情会有多少人能果断的选择给小三一个好看
: : 可以看出来本案的结论了吗?
: : 老师玩弄了女学生,还威吓要息事宁人,否则要让女学生被抓去关。
: : 从头到尾老师逍遥自在,被玩弄的女生还可能要去坐牢。
: : 根本天理难容。
: : 我刑事诉讼法老师当年在课堂上教我这段的时候,
: : 就再三说一定要废除通奸罪,以免继续发生各种憾事。
: : 现在印证当年课堂上的警告,内心实在无比痛恨。
: : 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白就是要让通奸罪可以只告相奸人,
: : 除非能删除刑事讼讼法第239条的但书,否则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废除通奸罪。
: : 我不知道会有多少人愿意看完这些无聊的法律条文,但是至少有一个也行。
: : 防止悲剧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让被害人的嘴不会被刑法堵上!
: : 不要再让通奸罪变成压制被害人的利器!
: : PS:我必须承认我现在很累了,所以请大家多包涵,之后就不回应了。
: : 大家就当作简单的法律白话文,外加一点个人意见。
: : 要不要用刑法保护家庭价值,最终还是要看我们社会的选择。
: : 就拜托大家思考了,未来始终取决于我们想要他变成怎样子。
: 既然删但书不可能,那只能废除通奸罪了,我也认同这点,可是现状也不可能
: 别看大家在那边讲得很开心,很多人只是因为受害者是小三才这样
: 实际上我拿一篇隔壁板的爆文当例子,文章是这样写的
: : 那我来教老师们一个万用的自保绝招,那就是:
: : “不要跟你的未成年学生做爱。”
: : 这很难吗?不会吧?如果你连这点都做不到,那还是不要当老师了。
: : 这样的法条基本上不会冲击到任何人,
: : 唯一的影响就是侵犯了“老师与未成年学生合意性交的权利”
: : 但大家想想,我们的法律真的要保障这个东西吗?
: 这个逻辑在那边大受欢迎
: 代入通奸就是只要别去当小三,通奸除不除罪也影响不到你
: 这样的法条基本上不会冲击到任何人
: 唯一的影响就是侵犯了小三跟外遇的人合法性交的权利
: 但大家想想,我们的法律真的要保障这个东西吗?
: 而且通奸这种事情是这样,大家本来就很难感同身受的去理解小三的处境
: 相反的多数人到是很能体会原配的心情
: 被劈腿过的人太多了,稍微一转很容易就会同情原配
: 那现在想让小三爽一点,本来要坐牢的变成赔钱就好?
: 除非像现在这种特殊情况不然还真的不太可能通奸可以除罪化
: 真的想推这条的话趁现在看可不可行吧,久了应该不太可能
: 这种事情沟通也没啥用,劈腿能有多痛去看最近很夯的那本书就知道
: 除非哪天真的大家对劈腿都已经被劈到习以为常,麻麻的没啥感觉了
: 不然我觉得情感上多数人还是很难支持通奸除罪
作者: pinkowa (pinkowa)   2017-05-03 08:40:00
改但书啊 那个法官是刑事的吧 民事诉讼更难打但书改成 通奸成立可以强制分配配偶50%财产
作者: nekosandy   2017-05-03 09:48:00
通奸罪为什么不除罪 根本没必要啊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狮腹 赞叹蝨蝮)   2017-05-03 08:51:00
小三破坏别人家庭,本该重罚
作者: waloloo (ARIAxヨシノヤ )   2017-05-03 08:59:00
老公诱奸来的小三呢,也该死萝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7-05-03 08:44:00
杀人都可教化法律要维护家庭完整只罚小三也是很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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