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inor (><)
2017-05-02 13:35:54※ 引述《Mayinggo (战国策刘副理)》之铭言:
: 相当阻力之情形下,犹向前行驶达9.3 公尺才煞停,显见其
: 车速非慢;何况,被害人遭其车辆撞击后,系被抛上被告车
: 辆之引擎盖,再撞击挡风玻璃上,而后始行摔落于地,有本
: 院以电脑系统格放撷取之监视器画面在卷为凭
因为花了9.3公尺才煞停
车速过快致死是结果 但不会因车速过快而改变车祸原因
作者:
hiimjack (凤梨田ㄈㄓ)
2017-05-02 13:38:00车厂说我几公尺就是几公尺 车重跟撞到人还有摩擦力还有算法不用给
作者: fbiciamib123 (Lin) 2017-05-02 13:44:00
法匠没判杀人罪就不错了
你引文也不引完整,车厂的煞停是正常状况下煞停,判决
作者:
pierreqq (叶子上的风)
2017-05-02 13:50:00法匠的显见真的在搞笑.... 这还没加三宝正确反应时间
作者:
pierreqq (叶子上的风)
2017-05-02 13:51:00不晓得有什么証据 可以让法匠这样算时速的
再加上撞击力道把人撞飞到挡风玻璃上,这前提跟本不一样吧?
作者:
f124 (....)
2017-05-02 13:52:00开车的就死爱辩阿 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