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与婆婆同住5个月…新婚妻落跑“斩9年情”

楼主: MarsPeople (ElpoepSram)   2017-05-01 05:01:14
※ 引述《joe810731 (joe810731)》之铭言:
: 1.媒体来源:自由时报
: 2.完整新闻标题:与婆婆同住5个月…新婚妻落跑“斩9年情”!夫沦笑柄忧郁提告
: 3.完整新闻内文:
: http://imgur.com/BCn3JKy
: ▲新竹地院判决张女需返还36万元聘金。(图/Google Map)
: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 婚礼办完却悔婚!新竹一名张姓工程师与廖姓女友爱情长跑9年、共度了6年的同居生活后
: ,于104年决定结婚,婚礼后廖女住进夫家,因收了婆家聘礼、娘家却未给予相当的嫁妆
: 等缘由,短短5个月的新婚生活遭婆婆骚扰不断,不但言语轰炸,甚至擅自开启房门偷窥
: ,最后廖女受不了,干脆悔婚逃离夫家,张男为此提告求偿,新竹地院判决女方需赔偿返
: 还36万元聘金。
这种新闻报导通常都只报一部份,还是来看判决书精彩,以下案情重点整理。
男方主张:
1. 双方交往9年,而且在台北同居6年。
2. 因女方不愿登记结婚、不愿同居,已由律师发出存证信函单方面
解除婚约,并非合意解除婚约,所以责任全在女方,要求全部费
用赔偿,包含婚宴支出84万、精神赔偿100万、聘金36万。
女方主张:
1. 双方高中时认识,大学毕业后虽然有在台北同居,但之后因时有
争吵,故在台北、新竹两边都有居住,并非持续同居。
2. 婚前就向男方要求婚礼简单就好,但男方坚持要排场,于是只向
男方要求聘金36万元,且全数用于婚礼,并未实际收受取用。而
且女方父母自己也花了75万元在婚礼上。
3. 而且男方自己也在Line对话说“和平协议分手”,所以应属合意
解除婚约。
法院判断:
1. 从前后一大堆的Line对话判断,男女双方确为合意解除婚约。
2. 男方提出的存证信函没有任何邮戳或收据,无法判断日期、也无
法判断女方是否有收到。
3. 双方既然已经合意解除婚约,女方就没有违反婚约的问题,故男
方要求女方赔偿婚宴支出84万、精神赔偿100万部份驳回。
4. 虽然女方主张聘金全部用于婚礼,没有实际收钱,但习俗上男方
给女方聘金具有赠与的目的,女方如何使用聘金,都属于收受赠
与物后的行为,不能以此主张拒绝归还聘金。故判决应归还聘金
36万元。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8fead69c5048a670d23191f/
【裁判字号】105,诉,634
【裁判日期】民国 106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损害赔偿等
【裁判内文】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5年度诉字第634号
原   告 张育瑞
诉讼代理人 谢宪恺律师
被   告 廖筱姗
      黄淑媛
上二人共同
诉讼代理人 陈由铨律师
被   告 廖承钧
上列当事人间损害赔偿等事件,本院于民国106 年3 月20日言词
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廖承钧、黄淑媛应给付原告新台币参拾陆万元,及被告廖承
钧自民国一百零五年八月六日起,被告黄淑媛自民国一百零五年
八月十九日起,均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被告廖承钧、黄淑媛负担百分之十七,余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第一项得假执行;但被告黄淑媛如以新台币参拾陆万元为
原告预供担保,得免为假执行。
原告其余假执行之声请驳回。
  事实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廖承钧经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核无
  民事诉讼法第386 条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声请,准由
  其一造辩论而为判决。
贰、实体方面:
一、原告起诉主张:
 (一)原告与被告廖筱姗前为交往9 年之男女朋友,并同居在原告
  新北市○○区○○路000 号2 楼之2 住处(下称系争住处)
  长达6 年,进而论及婚嫁。原告与被告廖筱姗于民国104 年
  间筹办婚事,包含十二礼、聘金、婚礼录影、婚礼摄影、婚
  礼布置等均采最高规格办理,并于104 年8 月8 日完成订婚
  仪式,原告业将聘金新台币(下同)360,000 元交予被告廖
  筱姗之父母即被告廖承钧、黄淑媛(下称被告廖承钧2 人)
  ,嗣于同年10月14日举行迎娶、同年月17日于淡水福容大饭
  店举行婚礼晚宴。原告、被告廖筱姗虽曾商议于105 年1 月
  1 日办理结婚登记,惟因当日系假日需事先预约未果。嗣被
  告廖筱姗即以无法适应原告原生家庭生活模式为由拒不办理
  结婚登记,亦不愿至系争住处与原告履行夫妻同居义务,随
  后更迁出系争住处,致两造之婚约无从履行。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廖筱姗故违结婚期约,且有其他重大事由,
  原告于105 年5 月间委请律师寄发存证信函予被告廖筱姗,
  依民法第976 条解除婚约,原告并无过失,是原告就其为两
  造婚事所支出如附表1 编号1 至10所示之费用843,660 元,
  其自得依民法第977 条、978 条、979 条第1 项及第2 项等
  规定请求被告给付财产上损害赔偿;又因被告廖筱姗拒不办
  理结婚登记,造成原告遭他人讪笑,颜面无光,嗣因情绪忧
  郁引发恐慌症,多次就医治疗,其亦得向被告廖筱姗请求非
  财产上损害赔偿1,000,000 元,两者合计1,843,660 元。另
  原告与被告廖筱姗之婚约既已解除,则被告廖承钧2 人受有
  聘金之赠与即无法律上之原因,爰依第民法979 条之1 、第
  17 9条、第419 条第2 项之规定,请求被告廖承钧2 人返还
  聘金360,000 元。
 (三)对被告抗办所为陈述:
  1.被告廖筱姗虽称渠等系合意解除婚约,然由前开存证信函
   内容可知,系原告单方向被告廖筱姗解除婚约在先,是两
   造婚姻已因原告解除而解消,自无再为合意解除可言。被
   告廖筱姗辩指两造于LINE对话上合意解除婚约,该LINE对
   话记录为原告所无印象,且未载明时间,自难认两造有合
   意解除婚约之合意,堪以认定。
  2.被告廖筱姗虽称其无令原告解除婚约之事由,亦无庸赔偿
   原告,然:
   (1)被告廖筱姗辩称其与原告母亲相处不融洽,始迟未办理
    结婚登记,并非故违结婚期约。但准婆媳间就生活相处
    、筹办结婚事项纵有若干意见不合,亦为社会常情,倘
    无特殊重大事由导致一般人无从期待婚约履行,实难谓
    以婆媳不合即拒履行婚约。且被告廖筱姗于原告与其通
    讯之过程中多次表示“我觉得真的不可能了”、“你没
    伤害我,只是我不想这样的生活”、“你们家这个样子
    ,我怎么敢嫁进去”、“我真的觉得不被你们家尊重”
    、“就是经过这些才更看清你们家”、“都是你们家再
    说,有尊重我们吗,既然结个婚怎么这么小气不给聘金
    跟金饰,跟当初讲好的都不一样,我何必嫁进你们家”
    等语,显已无履行婚约之意思,且有过失,是原告为无
    过失之一方,自得解除婚约请求赔偿。又被告廖筱姗空
    言指摘遭原告母亲凌虐,更属虚枉,原告之母待被告廖
    筱姗如己出,渠等不仅共同出游,同住屋簷亦未曾收取
    租金,且经常准备廖筱姗喜爱的食物,显其所言仅系为
    躲避赔偿之无稽之谈。
   (2)被告廖筱姗虽又指陈其非不履行婚约或夫妻同居义务,
    而无重大过失,甚为原告辞去台积电助理工程师之职务
    ,欲至台北与原告同居。惟被告廖筱姗并非台积电正式
    职员,仅为外包派遣驻台积电工作之人员,显然其辩指
    其为工程师仅系为博取法官同情,尚不足取。遑论婚约
    系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自行合意订定之身份契约,与结
    婚此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要件之关系非属同一,是婚约
    之缔结非结婚之必要条件,两造于定婚结婚仪式后虽同
    居一处,亦仅属事实上夫妻,而无婚姻之法律效力,被
    告廖筱姗此上开辩词作为其愿履行婚约或已履行婚约之
    抗辩,容有误会。
   (3)被告廖筱姗虽再指原告另结新欢,对两造婚约无法履行
    亦有过失,但所提照片仅系原告出席聚会场合,无足证
    明原告于该时结交女友。又纵原告结交新对象,亦系在
    被告廖筱姗搬离系争住处之后。原告于105 年6 月3 日
    收受被告廖筱姗、黄淑媛之存证信函,仍在伤痛之际,
    原告友人遂于同年月15日邀同原告吃饭,欲介绍对象给
    原告认识,原告方同年8 月1 日与新对象开始交往,足
    认原告与被告廖筱姗婚约之解除与原告是否结交新女友
    毫无关联,自不能认属原告之过失。反观被告廖筱姗,
    早已对感情不忠且另交男友,并于105 年12月6 日审理
    时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婚约更连夜擅自搬离系争住处,显
    然被告廖筱姗对感情之不忠、不爱原告,方属原告解除
    婚约之重大原因至明。
  3.另被告黄淑媛抗辩聘金系用于两造婚礼支出之费用及补贴
   原告办理喜宴之费用,且提出存摺汇款资料为据,但原告
   确实已将聘金360,000 元交予被告廖承钧2 人,渠等嗣后
   如何处分受赠之物,本非原告得以过问,亦与原告得否请
   求返还聘金一事无关,则原告为返还聘金之请求,当属合
   理。
 (四)并声明:
  1.被告廖筱姗应给付原告1,843,660 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
   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计算之利息。
  2.被告廖承钧2 人应给付原告360,000 元,及自起诉状缮本
   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计算之利息。
  3.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被告则以:
 (一)被告廖筱姗、黄淑媛则辩以:
  1.被告廖筱姗系于高中2 、3 年级与原告相识成为朋友。被
   告廖筱姗于100 年大学毕业在台北工作时,原告为增进与
   被告廖筱姗相处,曾邀被告廖筱姗住进其家,但因渠等于
   101 年发生争执,被告廖筱姗即搬回新竹住所。嗣于102
   年起,渠等虽持续交往,然被告廖筱姗乃时而住台北,时
   而住新竹,至103 年底两造开始洽谈婚事,被告为配合原
   告父母经神明所下旨谕,遂于104 年8 月8 日先行订婚,
   再于同年10月14日办理迎娶、同年10月17日完成宴客。原
   告与被告廖筱姗婚后虽曾多次欲办理结婚登记,但均因选
   择日期而有争执,渠等本于104 年9 月23日选订105 年1
   月1 日共同至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然渠等未向户政
   事务所预约,因此徒劳而返,后又再约定登记结婚,却又
   因睡过头而未果。被告廖筱姗并无故违结婚期约情事甚明
   。至两造虽再约定俟被告廖筱姗辞去台积电工作至台北后
   再行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讵被告于105 年4 月
   11日辞职至系争住处与原告家人同住期间,由于婆媳不合
   ,导致夫妻感情生变,协议分居。此后原告之母亲更于10
   5 年5 月12日致电被告黄淑媛谓:被告廖筱姗不用再回来
   了等语,显然两造对于结婚登记之事有所搁置,系因两造
   感情不睦而致,要非被告廖筱姗不愿履行婚约而拒办结婚
   登记。
  2.被告廖筱姗在台积电本有正当工作,其愿辞职自新竹北上
   与原告同居,显已足稽其有与原告结为夫妻白首到老之真
   心。婚后其未辞职之前,被告廖筱姗亦经常于假日往返新
   竹台北与原告相处,复无不愿履行夫妻同居或违背婚约之
   情形。若非被告廖筱姗嫁至原告家中,因无相当嫁妆又向
   原告收取聘金,经常受到原告母亲鄙视,对被告廖筱姗冷
   言以对,或向原告指桑骂槐称“你都听那个外人的”、“
   是她带坏你的吗?”,甚偷窥原告与被告廖筱姗闺房秘事
   ,或擅自开启房门,确认被告廖筱姗有无窃取其之财物,
   对于被告廖筱姗之人格及居住安全毫不尊重,被告廖筱姗
   遭受轻视、羞辱,虽向原告哭诉,但原告未曾居中调节,
   亦不愿迁出系争住所,终至被告廖筱姗返回娘家居住。又
   参原告于两造结婚前之Line对话,已可看出两造间彼此相
   处,并非融洽。原告于104 年1 月31日即谓“如果妳真想
   要靠这些冷冰冰的文字连系感情的话,好啊!那天我真的
   有了别人,那也是妳自找的,请别怨我”。同年3 月19日
   谓“会想干脆不要结好了”、“反正妳还想待在新竹,不
   如就顺其自然就好”。后原告、被告廖筱姗举行婚礼,但
   因在结婚过程中,两造已发生诸多不愉快,加以原告之母
   对被告廖筱姗之鄙视凌虐,更让两造间渐行渐远,以致协
   议分手。是两造结婚后实系因协议分手,致未办结婚登记
   ,亦有原告称“我跟妳协议和平分手,那是我自己的部分
   ,家人部分,选择拿回婚礼花费”等语;104 年9 月23日
   对被告称“我说过了,要这样就结完婚过各的”、“别登
   记”等语以佐,渠等显为合意解除婚约,原告根本已无与
   被告廖筱姗完成结婚登记之真心甚明。由此亦证,两造结
   婚,并非被告单方之不配合所致,嗣至被告廖筱姗搬离原
   告住处,亦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搬被告之衣物下楼、送被告
   廖筱姗离去,两人和平分手,更不可认两造未办理结婚登
   记,可归责于被告廖筱姗,是原告主张被告故违婚期、且
   有重大事由足令其依民法第976 条规定解除婚约等语,自
   非有据。
  3.况原告不仅未急欲与被告廖筱姗办理结婚登记,更企图利
   用未办理结婚登记之机会,在外结交新欢,显然渠等未能
   办理结婚登记,本非可归责被告廖筱姗,且依前开所述,
   被告廖筱姗遭受原告之母凌辱在先,多次口出恶言,污辱
   被告廖筱姗之人格,反而原告及其家人才系有过失之一方
   。甚者被告因家境并非优渥,无财力配合原告完成盛大铺
   张之婚礼,其多次向原告请求简单即可,但原告凡事均希
   望采最高规格办理,婚礼奢华铺张、浮滥开销,已非被告
   所愿,今又不顾男方已收取礼金填补开支,迳将所有费用
   全部转令被告廖筱姗1 人负担,实非合乎一般情理。故依
   民法第977 条、第978 条、第979 条规定,被告既无不履
   行婚约,又无重大事由,复无故意或过失,则原告自无向
   被告廖筱姗请求财产上损害之权利甚明。至原告虽再向被
   告廖筱姗请求非财产上赔偿,但观诸其照片与新结交女友
   神采飞扬,毫无身心受创之事实,其就此请求更属无稽。
  4.另被告廖筱姗结婚当时无何积蓄,父母又早年离异,父亲
   除同意出席婚礼外,对被告廖筱姗之婚礼均不愿过问,母
   亲则为小公司职员,惟原告父母讲求排场,被告黄淑媛无
   力负担被告廖筱姗之结婚费用,乃向原告要求360,000 元
   聘金,虽造成原告父母诸多不悦,然经渠等协议全数用于
   婚礼,被告分文不取,原告始同意给付。是原告虽曾给付
   聘金360,000 元,然被告并未实际收受取用,被告黄淑媛
   更自行贴补400,000 元作为两造喜宴之支出,并存入207,
   500 元至被告廖筱姗邮局帐户供渠等婚礼使用,此均有附
   表2 之支出项次可佐,是前开360,000 元虽名为聘金,然
   均已支用于两造婚宴事宜,今已毫无结余,原告请求被告
   廖承钧2 人返还聘金,实非有据。
  5.并声明:
   (1)原告之诉驳回。
   (2)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免为假执行。
 (二)被告廖承钧经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亦未提出
  书状作何声明或陈述。
三、两造不争执事项:
 (一)原告与被告廖筱姗于104 年8 月8 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并
  于同日交付聘金360,000 元予被告廖承钧、黄淑媛;原告与
  被告廖筱姗并于同年10月14日举行迎娶仪式,并于同年月17
  日在新北市淡水区福容大饭店举行婚宴。
 (二)原告与被告廖筱姗原约定于105 年1 月1 日至户政事务所办
  理结婚登记,然因原告与被告廖筱姗均睡过头,且未事先预
  约,而未至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四、本院之判断:
  本件原告主张:被告廖筱姗有“故违结婚期约”及“其他解
  除婚约重大事由”,经原告表示解除婚约之意思表示,2 人
  婚约业经解除,且原告对渠等婚约之解除无过失,自得请求
  财产上及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共计1,843,660 元。又原告因
  婚约赠与聘金360,000 元予被告廖承钧2 人,属于以结婚为
  条件之附解除条件或附负担之赠与,被告廖承钧2 人亦应依
  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返还聘金等语,业据提出存证信函、原
  告就婚礼支出之各项收据、单据及契约、原告与被告廖筱姗
  之对话纪录为凭(见本院卷一第15页至第49页),被告廖筱
  姗、黄淑媛虽不争执被告廖筱姗曾与原告订定婚约;被告廖
  承钧2 人曾收取聘金等节,惟仍以前开情词置辩。是本院应
  审酌如下之争点:
 (一)原告与被告廖筱姗婚约有无合意解除?
  1.按97年5 月23日施行之民法第982 条规定,结婚应以书面
   为之,有2 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
   机关为结婚之登记,是现行民法规定结婚方式已由仪式婚
   改为登记婚,是所谓结婚期日,应指结婚登记之日,而非
   举行公开仪式之日。又按结婚不具备同法第982 条之方式
   者,无效,同法第988 条第1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被告廖筱姗曾举行订婚仪式、结婚宴客,然并未协同至户
   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等情,为两造所不争执,并有户籍
   誊本可参,则原告与被告廖筱姗间尚未生结婚效力,是原
   告主张其与被告廖筱姗尚未履行婚约,自堪采信。
  2.次按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
   任,民事诉讼法第277 条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解释意思表
   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为民
   法第98条所规定,而所谓探求当事人之真意,如两造就其
   真意有争执时,应从该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实、经济
   目的、一般社会之理性客观认知、经验法则及当事人所欲
   使该意思表示发生之法律效果而为探求,并将诚信原则涵
   摄在内,藉以检视其解释结果对两造之权利义务是否符合
   公平正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 号判决意旨参照
   )。被告廖筱姗虽不否认两造未履行婚约,但辩称两造业
   已合意解除婚约。经查:
   (1)被告廖筱姗与原告别居后,渠2 人曾以手机通讯软件LI
    NE进行对话,沟通本件婚事之续行。并于不知名之时日
    (原告提出之LINE对话虽未载明日期,但据对话内容可
    征系渠等婚后同居后争执所为,详后述)原告称“我对
    你还有很深的爱意。妳已经完全不爱了吗?妳就是我想
    要的好女孩。妳当初上来,也是想再试试看吧”等语;
    被告廖筱姗覆称“可是我真得觉得不可能了,一定更好
    的女孩再等你。我搬走了就是代表我已经想清楚了。仅
    管一切让我很舍不得,那就只是舍不得而已,舍不得不
    是爱,你跟我再一起也不会幸福的”等语;原告再称“
    我真的对你造成这么多大的伤害。我知道自己错了,我
    愿意改变脾气,我会变回以前你爱的那个男人”;被告
    廖筱姗覆称“你没伤害我,只是我不想这样的生活。我
    曾经很爱,也努力试过了。过去就让它过去,才能看见
    不一样的未来。谢谢你对我的付出,我也真的不是不爱
    了”;原告是日则询问被告廖筱姗“那妳衣服有要全部
    搬走吗,还是留一些在这?”;被告廖筱姗覆以“先全
    部搬吧,我也要整理,那团我也不知哪个不搬,太多了
    ,谢谢你到最后还是这么的包容我”等语(见本院卷一
    第21页)。可见渠等虽曾就多年来的感情是否有继续之
    空间加以商讨,并互相感谢、致歉,最终被告廖筱姗表
    示无法继续感情,原告亦主动询问其迁出系争住处后续
    物品之放置等事,从其对话中可见渠等于斯时即对于男
    女交往关系业已告终,无法履行婚约之事,已了然于胸
    。
   (2)且参被告廖筱姗搬出系争住处后,原告亦曾与被告黄淑
    媛以短信对话,被告黄淑媛于105 年5 月12日表示“育
    瑞,今天下午你妈妈有打电话给我,提到要见面谈谈,
    可以的。明天我们要出国,回国时我们再约时间”;原
    告于105 年5 月19日覆称“阿姨,你们有想好约什么时
    候方便谈了吗?”;嗣于105 年5 月20日,渠等遂以简
    讯往来对话,原告于该日上午称“律师有提到的方面,
    聘金360,000 元、宴客支出579,700 元、精神赔偿200,
    000 元、其他费用(红包、压桌、喝茶、节婚中午办桌
    )…。”、下午再称“昨晚筱姗说我家在闹就是为了钱
    ,我要讲个公道话,婚礼零零总总共花了140 万,我家
    境只能算小康,不是多有钱的人家,父母赚的都是辛苦
    钱,他们愿意花这么多钱去完成婚礼就是为了让自己儿
    子有幸福家庭,今天媳妇跑了,爸妈也出面请她再考虑
    ,希望事件圆满,毕竟他们付出了这么多心力在婚礼上
    …”、“阿姨,这几天我都有再跟家人沟通退一步,金
    额部分是否可以降低,我知道你们经济上也困难,但筱
    姗的态度让我无法接受,我为她付出这么多,她话却越
    说越难听,我已经放弃了,全权交给父母处理,很抱歉
    ,我真的也很喜欢妳们家给我的感觉,很温暖,但就像
    她说的,都过去了”;被告黄淑媛称“我想问你,你们
    结婚喜宴没有收礼金吗?”、“昨晚提到的聘金、…,
    我们嫁女儿什么都没得到,现在你们要我赔…怎么赔啊
    ,我们考虑清楚再连络”等语;105 年5 月22日原告再
    询问被告黄淑媛“阿姨,我家人再问什么时候要谈呢?
    ”;被告黄淑媛覆以“可以跟筱姗联络,你们都成年人
    可以处理你们自己的事”;原告再称“所以你们不愿坐
    下来谈这件事了是吗?这件事已经不是我跟他之间的事
    了,有牵涉到赔偿金额,我家人决定找律师来处理这件
    事”、“那我们家人就跟你们在法院见”等语(见本院
    卷一第22页)。就此亦知,原告、被告黄淑媛自105 年
    5 月12日至同年月20日间之沟通对话,已是原告、被告
    廖筱姗共同决定结束此段感情后,原告为向被告索讨赔
    偿所为之后续处置。稽诸原告于通讯过程中直接表示:
    “我真的也很喜欢你们家给我的感觉,很温暖,但就像
    她说的,都过去了”,与先被告廖筱姗于上开不知名时
    日所为LINE对话称“我曾经很爱,也努力试过了。过去
    就让它过去”等语,已可征上开言语之时序先后,系原
    告于被告廖筱姗表示渠等再无可能继续姻缘后,亦对其
    与被告廖筱姗间之婚事未来无所期待,且有分手之意,
    足认此时渠2 人对于无法继续履行婚约之意思表示一致
    ,当属知悉,原告遂着手进行后续赔偿事宜。
   (3)再参原告于105 年5 月23日之LINE对话记录,亦向被告
    廖筱姗称“律师有提到的方面,聘金360,000 元、宴客
    支出579,700 元、精神赔偿200,000 元、其他费用(红
    包11600 、喝茶26000 、结婚中午办桌12000 ),其他
    杂项不列入计算”、“律师要我们列出这些费用,先找
    你们谈,如果不愿意就上法院”、“因为这段婚姻你没
    有履行婚约,既然没结成,那些费用都是男方出的”等
    语(见本院卷一第150 页至第151 页,白色对话框之内
    容)。被告廖筱姗则称“当然不愿意,婚宴支出,我们
    是订结分开,怎么可能由女方支付呢”、“聘金也不是
    我们家自己收到口袋,是用来当作结婚费用付掉”、“
    喝茶也是拿来付结婚的费用”、“其他压桌什么的,也
    是你们真的有吃那顿饭啊,结婚中午办桌也是你们男方
    要请的啊”、“什么叫做我们履行婚约”、“你们家这
    个样子,我怎么敢嫁进去”、“那你之前跟我认错的话
    都是骗我?、”“我不懂,为什么之前你妥协要跟我和
    平分手,现在又要跟我讨这些费用”等语(见本院卷一
    第150 页至第151 页,黄色对话框之内容);原告再称
    “那是婚结了,我想挽回你,当然也会想想自己哪里做
    错了,重点是你从结婚到现在7 个月了,根本没住在我
    过”、“我跟你协议和平分手,那是我自己的部分,家
    人部分选择拿回婚礼花费”等语(见本院卷一第152 页
    ,白色对话框之内容);被告廖筱姗覆称“那是因为我
    要拿我公司的年终”、“而且我们五月要参加婚礼我们
    没有钱出国”、“当初是因为这样才没搬上去你家,我
    们都有妥协好”、“你现在是因为要我赔偿你,才忘记
    了吗?”、“而且我还先付了你的机票钱跟住宿、后来
    更名的钱,我有找你拿吗?”、“因为我觉得没有必要
    ,都已经和平分手了”等语(见本院卷一第152 页,黄
    色对话框之内容),益堪认原告、被告廖筱姗对于渠等
    早于105 年5 月23日前,即已协议和平分手,复无共结
    连理之可能,均明确知之甚详。
   (4)准此,稽之两造上开各种即时通讯对话内容,可知于被
    告廖筱姗虽于首开不知名期日至105 年5 月23日间之期
    日,未曾明文“解除婚约”之字句,但由被告廖筱姗一
    再称“我真得觉得不可能了,一定更好的女孩再等你。
    我搬走了就是代表我已经想清楚了”、“我曾经很爱,
    也努力试过了。过去就让它过去”、“谢谢你对我的付
    出”、“为什么之前你妥协要跟我和平分手,现在又要
    跟我讨这些费用等语”等语意内容,可认被告廖筱姗已
    明确表征与原告结束两造婚约关系之意思表示。而原告
    于105 年5 月19日、同年月20日至23日间,数次向被告
    廖筱姗及其母黄淑媛表示“希望事件圆满,毕竟他们付
    出了这么多心力在婚礼上…这几天我都有再跟家人沟通
    退一步,金额部分是否可以降低,我知道你们经济上也
    困难,但筱姗的态度让我无法接受,我为她付出这么多
    ,她话却越说越难听,我已经放弃了,全权交给父母处
    理,很抱歉,我真的也很喜欢妳们家给我的感觉,很温
    暖,但就像她说的,都过去了”、“律师有提到的方面
    ,聘金360,000 元、宴客支出579,700 元、精神赔偿20
    0,000 元、其他费用(红包11600 、喝茶26000 、结婚
    中午办桌12000 ),其他杂项不列入计算…律师要我们
    列出这些费用,先找你们谈,如果不愿意就上法院”、
    “我跟你协议和平分手,那是我自己的部分,家人部分
    选择拿回婚礼花费”等语,不仅表示其确实已与被告廖
    筱姗协议分手,亦表明渠等感情已经“过去了”,将来
    之事其会全权交由父母处理,可知原告自105 年5 月12
    日(原告之母致电被告之母洽谈解约后续赔偿事宜)即
    显然明白两造婚约无法履行,并于同年月19日起多次询
    问被告可否归还聘金及其他婚礼支出,欲向被告协商赔
    款事宜,可知原告确已同意与被告解除婚约,并多次协
    议,始有上开对话表示之内容。甚且,原告、被告廖筱
    姗均已于本院言词辩论期日到庭表示:渠等感情已生裂
    痕,均不愿偕同办理结婚登记等语(见本院卷一第160
    页)。故应认两造婚约至迟已于105 年5 月23日两造均
    明确指出“之前已协议和平分手”时,经两造合意解除
    乙情,应堪认定。
   (5)原告虽主张:其早于105 年5 月中旬寄发存证信函予被
    告解除婚约,并请求依法返还赠与物及负担赔偿责任,
    而该存证信函既先于上开LINE对话记录即送达被告,本
    件婚约自为其先以单方面依法解除,且其并无意思与被
    告廖筱姗合意解除婚约。然参原告所提出之存证信函,
    就邮局、存证信函号码、邮戳、页数、经办人员、金额
    等各节,均未有任何记载,亦未检附邮政回执在卷(见
    本院卷一第15页至第20页),本院无从就此骤认原告系
    何时寄发此存证信函,被告又系何时收讫原告所寄发之
    存证信函,而为有利于原告之证明。且参被告纵有收悉
    此等信函,然参被告所覆内容,亦系表示两造早已协议
    分手,无法履行结婚登记非得归咎一方(见本院卷一第
    41页至第48页),与前开两造各类对话记录内容均属一
    致,可征原告、被告廖筱姗确于105 年5 月23日前甚更
    早之时点,已有协议和平分手,不再继续履行结婚之约
    定,可见两造婚约确已合意解除,纵原告再以存证信函
    主张单方面解除婚约,亦不影响两造婚约业经合意解除
    之效力。至原告另称:其对上开理由项次4.关于105 年
    5 月23日之LINE对话并无印象,且被告提出之对话多无
    日期,但核被告廖筱姗既已提出该上载“5/23”之LINE
    对话之原本,且LINE对话对象之名称“Skyler”与两造
    不争执之其他对话记录名称相同,均指涉原告之暱称无
    讹,而该LINE对话记录上之大头贴照片,亦与原告自行
    提出与其友人即诉外人杨政坤之对话上之照片相同,均
    为原告个人照片属实,且参该日原告、被告廖筱姗之对
    话内容,不仅时序接续未中断、语意完整,且问答均互
    相呼应等各节,应认被告所提出之LINE对话记录确为10
    5 年5 月23日渠2 人之对话记录为真,而原告为对话之
    另一方当事人,虽质疑前开内容之真伪,但经本院询问
    后,亦未再提出同日对话资料供本院对照,迳空言指陈
    ,所言难谓可采。遑论原告既无证据足认被告廖筱姗明
    知原告并无合意解除婚约之意,两造上开对话,自有原
    告、被告廖筱姗合意解除婚约之效力甚明。
 (二)如未合意解除,被告廖筱姗有无故意违反结婚期约?有无民
  法第976 条第1 项第2 款、第9 款所定之“故违结婚期约者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原告可否依民法第976 条第1
  项第2 款、第9 款规定解除婚约?原告对于婚约之解除有无
  过失?原告可否依民法第977 条第1 、2 项请求被告廖筱姗
  赔偿财产上及非财产上损害?及其数额?
  1.按依前条(民法第976 条)之规定,婚约解除时,无过失
   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其因此所受之损害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
   当之金额,民法第977 条第1 项、第2 项定有明文。是若
   婚约当事人如非依民法第976 条之规定解除婚约,而系合
   意解除婚约,即无民法第977 条损害赔偿规定之适用,洵
   堪认定。又按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故违结婚期约者,他方
   得解除婚约,固为民法第976 条第1 项第2 款所明定,惟
   所谓故违结婚期约,系指婚约当事人之一方对于约定之结
   婚时期,故意违背者而言(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025号判
   例可资参照)。
  2.查本件原告、被告廖筱姗间之婚约,既经两造于105 年5
   月23日合意解除,则原告、被告廖筱姗即非依民法第976
   条规定,由其中一方解除婚约之情形。是又纵认有故违结
   婚期约,或其他重大事由,揆之前开旨意,原告亦已无从
   再依民法第976 条第1 项第2 、9 款解除婚约。遑论渠等
   根本复未约明结婚之时期,纵前有约定105 年1 月1 日共
   赴户政机关办理登记,亦系因原告、被告廖筱姗均睡过头
   、未预先登记始无法成行,亦为两造所不争执。故而,民
   法第977 条系就民法第976 条规定解除婚约时之损害赔偿
   所为规定,原告既不得依民法第976 条规定解除婚约,自
   亦无从依民法第977 条规定请求被被告廖筱姗赔偿如附表
   1 所示财产上及非财产上损害。又关于上开各项争点,本
   院已无再为审究之必要,附此说明。
 (三)被告廖筱姗有无违反婚约?被告廖筱姗违反婚约有无民法第
  976 条第1 项第2 款、第9 款之理由?原告就此有无过失?
  原告可否依民法第978 条、第979 条规定请求被告廖筱姗赔
  偿财产上及非财产上之损害?及其数额?
  1.再按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第976 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
   ,对于他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前条情形,
   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
   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民法第978 条、第979 条第1 项
   定有明文。惟按合意解除婚约时,除附有赔偿损害金之条
   件者外,既与违反婚约而应负赔偿责任之情形有间,即无
   民法第978 条之适用(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428 号判例
   参照)。
  2.准此,本件原告、被告廖筱姗既系合意解除婚约,经本院
   认定如前,被告廖筱姗自无违反婚约之可言,原告又未曾
   举证其与被告廖筱姗合意解除婚约时,有并附要求被告给
   付赔偿损害金之条件,仅称系由其单方解除婚约云云。再
   佐以两造上开对话时序观知,渠等系先协议分手、被告廖
   筱姗亦迁出系争住处后,原告始向被告等人表示,其家人
   希望拿回婚礼相关支出费用各节,则揆之前开意旨,原告
   、被告廖筱姗既协议和平分手,不欲继续婚约,原告援引
   民法第978 条、第979 条规定请求被告廖筱姗赔偿其如附
   表1 所示之财产上损害843,660 元、非财产上损害1,000,
   000 元部分,为无理由,亦应予驳回。
 (四)原告可否依民法第979 条之1 、第179 条规定,请求被告廖
  承钧、黄淑媛返还赠与物及聘金360,000 元?
  1.又按因订定婚约而为赠与者,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
   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民法第979 条之
   1 定有明文。又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
   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
   者,亦同。民法第179 条亦有明文。又聘金等礼物乃预想
   他日婚约之履行所为赠与,是当婚约解除时,赠与目的已
   无法达成,其为赠与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婚约当事人
   之一方自得依前揭规定向受赠之他方请求返还该赠与物,
   本件既两造已合意解除婚约,原告自得主张依民法第979
   条之1 、第179 条规定,请求被告廖承钧2 人返还其为订
   定婚约所为赠与。
  2.而查,被告廖承钧经本院合法通知,虽未于言词辩论期日
   到庭陈述或具状说明。但被告黄淑媛就原告上开请求,系
   辩称:被告廖承钧与其早已离异,仅因女儿大喜之日,始
   出面参与婚事,其余婚事细项均未过问。而被告黄淑媛收
   入甚寡,虽有收取聘金360,000 元,但男女双方家长均允
   诺合意将此费用纳为原告、被告廖筱姗婚礼费用之支付,
   被告廖承钧2 人并未取得分毫,其反而自掏腰包为女儿处
   理婚事,被告廖筱姗各项婚礼支出如附表2 所示,聘金均
   已用罄等语,业据提出两造对话纪录、存摺正本、各项费
   用支出单据等件附卷为凭(见本院卷一第123 页至第155
   页)。然参酌我国民间习俗,聘金之给予,本系婚约之男
   方当事人提供给女方父母,代替女方当事人报答女方父母
   多年栽培养育恩情之餽赠,足征聘金赠与之目的,绝非系
   令收受聘金之一方将聘金充作订婚结婚宴客各项支出之用
   。故如被告廖承钧2 人于事实上有将所收受之聘金花用在
   原告、被告廖筱姗之订婚、结婚或宴客等各项支出上,亦
   属其收受上开赠与后自行处分赠与物之行为,殊难以聘金
   均已花用完毕,或聘金并非渠所收受取用等事由,即谓利
   益已不存在,执以拒绝返还赠与物。而被告黄淑媛以此为
   辩,自非谓可采。从而,因原告赠与被告廖承钧2 人之聘
   金360,000 元,应属预想他日婚约之履行,而以婚约之解
   除或违反为解除条件之赠与,则本件婚约既经原告、被告
   廖筱姗合意解除,业如上述,前开赠与当然失其效力,则
   被告廖承钧2 人自应依民法第179 条之规定,将其所受之
   利益360,000 元返还予原告。则原告上开主张,即属有据
   。
 (五)末按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
  其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其经债权
  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或为其他
  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一之效力,迟延之债务,以支付
  金钱为标的者,债权人得请求依法定利率计算之迟延利息,
  应付利息之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亦无法律可据者,周年利
  率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第2 项、第233 条第1 项前段、
  第203 条分别有明文规定。原告依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请求
  被告赔偿其损害系属无确定期限债务,原告请求被告自起诉
  状缮本送达(起诉状缮本系于105 年8 月5 日送达被告廖承
  钧,同年月18日送达被告黄淑媛)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计算之利息,亦属有据。
五、综上所述,本件原告、被告廖筱姗既系于105 年5 月间合意
  解除婚约,则原告主张被告廖筱姗应依民法第977 条、978
  条、979 条规定赔偿其财产及非财产上损害共1,843,660 元
  ,自属无据,应予驳回。又原告、被告廖筱姗既已合意解除
  婚约,则婚约解除后,聘金赠与目的已无法达成,其为赠与
  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原告自得请求被告廖筱姗之父母即
  被告廖承钧2 人返还聘金360,000 元,及被告廖承钧自105
  年8 月6 日起,被告黄淑媛自105 年8 月19日起,按年息百
  分之5 计算之利息。
六、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及所提证据,核
  与本件判决结果不生影响,爰不另一一论述,并予叙明。
七、本件原告胜诉部分,因所命给付之金额未逾500,000 元,依
  民事诉讼法第389 条第1 项第5 款规定,应依职权宣告假执
  行。原告就此部分虽声请供担保后宣告假执行,然仅系促使
  法院为职权之发动。而被告黄淑媛陈明愿供担保,声请免为
  假执行,合于法律规定,爰酌定相当之担保金额宣告之。至
  原告败诉部分,其假执行之声请失所附丽,应并予驳回,附
  此叙明。
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为一部有理由,一部无理由,依民事诉
讼法第79条、第385 条第1 项前段、第389 条第1 项第5 款、第
392 条第2 项规定,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判决上诉,须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如
委任律师提起上诉者,应一并缴纳上诉审裁判费。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4   月  21  日
               书记官 王恬如
附表一:
┌───┬──────────┬─────────────┐
│ 编号 │    项目     │   金额        │
│   │          │ (新台币/ 元)     │
├───┼──────────┼─────────────┤
│ 1  │ 婚纱摄影包套   │  66800         │
├───┼──────────┼─────────────┤
│ 2  │ 订婚摄影     │  13800         │
├───┼──────────┼─────────────┤
│ 3  │ 红包       │  11600         │
├───┼──────────┼─────────────┤
│ 4  │ 订婚压桌     │  16000         │
├───┼──────────┼─────────────┤
│ 5  │ 喝茶       │  26000         │
├───┼──────────┼─────────────┤
│ 6  │ 婚礼录影     │  50000         │
├───┼──────────┼─────────────┤
│ 7  │ 迎娶餐厅外带消费 │  10560         │
├───┼──────────┼─────────────┤
│ 8  │ 结婚婚礼布置   │  48080         │
├───┼──────────┼─────────────┤
│ 9  │ 结婚中午办桌餐费 │   9800         │
├───┼──────────┼─────────────┤
│ 10  │ 结婚晚宴仪式费用 │  579700         │
├───┼──────────┼─────────────┤
│ 11  │ 结婚宴后晚上住宿费│  11320         │
├───┼──────────┼─────────────┤
│ 12  │ 精神慰抚金    │ 0000000         │
├───┼──────────┼─────────────┤
│   │ 总计       │ 0000000         │
└───┴──────────┴─────────────┘
附表二:
┌───┬──────────┬─────────────┐
│ 编号 │    项目     │   金额        │
│   │          │ (新台币/ 元)     │
├───┼──────────┼─────────────┤
│ 1  │ 订婚喜宴     │  315400         │
├───┼──────────┼─────────────┤
│ 2  │ 喜饼       │  78000         │
├───┼──────────┼─────────────┤
│ 3  │ 伴娘红包     │   7200         │
├───┼──────────┼─────────────┤
│ 4  │ 婚摄       │  36000         │
├───┼──────────┼─────────────┤
│ 5  │ 婚录       │  40000         │
├───┼──────────┼─────────────┤
│ 6  │ 婚祕       │  35200         │
├───┼──────────┼─────────────┤
│ 7  │ 男方12礼     │  40000         │
├───┼──────────┼─────────────┤
│ 8  │ 礼车       │  31000         │
├───┼──────────┼─────────────┤
│ 9  │ 婚礼布置     │  45000         │
├───┼──────────┼─────────────┤
│ 10  │ 婚礼小礼物    │  15000         │
├───┼──────────┼─────────────┤
│ 11  │ 婚礼主持     │  15600         │
├───┼──────────┼─────────────┤
│ 12  │ 婚纱照      │  65000         │
├───┼──────────┼─────────────┤
│ 13  │ 补贴男方结婚喜宴 │  300000         │
├───┼──────────┼─────────────┤
│   │ 总计       │  753400         │
└───┴──────────┴─────────────┘
作者: nacy204327 (♥~超可爱✡小南C~♥)   2016-05-01 05:01:00
so? 关我屁事
作者: isCcup (完美C罩杯)   2017-05-01 05:03:00
结论一下ㄚ很长欸
作者: gs0815   2017-05-01 05:04:00
看了觉得还36万都太多了
作者: kutkin ( )   2017-05-01 05:04:00
这个最后都只有聘金能退而已其他婚礼的钱没办法退
作者: kuninaka   2017-05-01 05:05:00
女方不愿登记结婚、不愿同居
作者: medama ( )   2017-05-01 05:06:00
作者: silstone (151354)   2017-05-01 05:06:00
有没有懒人包
作者: kokus (kokus)   2017-05-01 05:08:00
真行啊你 双方姓名都翻来了
作者: markban (马克白)   2017-05-01 05:08:00
女方结完婚没跟男方一起住,也没登记,男方震怒离婚
作者: silstone (151354)   2017-05-01 05:09:00
精彩在哪 不懂
作者: IHD (终于要等到时空变异了吗?)   2017-05-01 05:10:00
上色辛苦啦
作者: kutkin ( )   2017-05-01 05:10:00
仅为外包派遣驻台积电工作之人员,显然其辩指其为工程师仅系为博取法官同情
作者: CenaC (王葛格加油!!)   2017-05-01 05:12:00
感觉没有爆点...
作者: kutkin ( )   2017-05-01 05:12:00
还骗法官
作者: light1234 (1234)   2017-05-01 05:13:00
这男的也太恶心了吧 自己虚荣要在婚礼花这么多
作者: kutkin ( )   2017-05-01 05:13:00
双方都拿婚宴来讲 是没收红包吗
作者: light1234 (1234)   2017-05-01 05:14:00
女方家境不好 只好要36W的聘金投入没办法负担的部分
作者: m1382799220 (虾虾儿)   2017-05-01 05:14:00
女方真衰 逃走是对的
作者: WindSucker (抽风者)   2017-05-01 05:15:00
台男
作者: isCcup (完美C罩杯)   2017-05-01 05:15:00
爱恩丢狼
作者: light1234 (1234)   2017-05-01 05:15:00
不关台男的事吧 哪个性别都有脏东西
作者: Lizus (不亢不卑)   2017-05-01 05:16:00
感觉婆婆问题最大
作者: kokus (kokus)   2017-05-01 05:18:00
都没提红包钱怎么花的 不收红包吗?
作者: Nevhir (烟霄微月)   2017-05-01 05:21:00
整段看下来 男方问题比较大
作者: kutkin ( )   2017-05-01 05:23:00
两边手头都不充裕 又爱排场 后面就有得吵
作者: jieen0604 (habit)   2017-05-01 05:29:00
字太多 还有 关我屁事
作者: efbnm753 (最i尧神粉丝俱乐部会长)   2017-05-01 05:30:00
ㄏㄏㄏ
作者: leo3258 (leo)   2017-05-01 05:32:00
以后结婚还是找愿意 登记的就好 没钱就别硬要排场
作者: isCcup (完美C罩杯)   2017-05-01 05:33:00
找愿意登记的要趁18岁前,去乡下找村姑吧
作者: downgoon   2017-05-01 05:42:00
花了大把青春在这种男人身上还要还36万 可怜
作者: cooldogy1973 (杰克)   2017-05-01 05:44:00
结婚前这些事都不必商量的???
作者: osmanthusjo (观念快扭曲了)   2017-05-01 05:45:00
这男的没人敢嫁了
作者: YesHi   2017-05-01 05:46:00
女方只会讲 聘金都花在婚礼上 那你收的礼金呢?订结礼 分明是分开办... 女方你自己高兴办如何就如何啊
作者: kis28519 (空白也好)   2017-05-01 05:47:00
选肥宅乡民过著幸福快乐的生活
作者: YesHi   2017-05-01 05:48:00
男方这边 要如何办 也是男方这边的事 跟女方没关系但 男方要讨礼宴钱 就不合理了 所以法官判可以拿回聘金我是觉得蛮合理的...
作者: amethystboy (紫晶男)   2017-05-01 05:53:00
要战什么 都大人了还跟小朋友一样 =.=
作者: p1227426 (詹)   2017-05-01 05:53:00
两边都花7到80 加起来150了婚礼花那么多
作者: blackmoon21 (黑馒头)   2017-05-01 05:57:00
你好认真 推一个
作者: vickyshan (疯狂小精灵)   2017-05-01 06:16:00
礼金是在男方手上还是女方手上?
作者: YesHi   2017-05-01 06:27:00
分开办啊 女的收订婚礼金 男的收结婚礼金
作者: mengche (茂吉)   2017-05-01 06:32:00
结论是,婚宴真的很烧钱
作者: chachayu (tama)   2017-05-01 06:35:00
难看
作者: bndan (seed)   2017-05-01 06:39:00
跟本惨...浪费超多钱的男方会想讨婚宴前是因为他们认为女方逃婚在先...但法律只判还36万聘金.只能说 男方这一战亏爆了...
作者: rainlover   2017-05-01 07:00:00
婆婆自己开门是大忌,以后只能娶外配台G这么多好人不挑,一定是真爱
作者: logen (前しか向かねえ)   2017-05-01 07:09:00
板上没结过婚的大概没看过婆家扫光新人礼金的 美其名帮你存
作者: yasasi   2017-05-01 07:10:00
女方可怜 快逃是对的
作者: drigo   2017-05-01 07:14:00
没事不要上法院,上了法院也不要出现在新闻,现在裁判书系统只要依新闻关键字就能查到当事人判决 哈哈哈
作者: leocat (随风飘逝的小花)   2017-05-01 07:21:00
推认真
作者: kming327 (johan)   2017-05-01 07:21:00
女生不是劈腿了吗?
作者: PttCraft (WOT NA 怒伯)   2017-05-01 07:33:00
拿聘金根本陋习,更恶劣的是没对等嫁妆
作者: akainorei (赤いの灵)   2017-05-01 07:34:00
这男的没担当
作者: satan04 (钓鱼宝宝)   2017-05-01 07:50:00
男方真的很难看
作者: redlance (红~)   2017-05-01 07:52:00
搬出去住就好了。不过要收聘金不给嫁妆被电活该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