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文章在讨论
就是在吵诱奸的合法或道德问题
有人说著 诱奸又没犯法 于是开始批评挺林奕含的人盲挺
但如果今天林奕含把整个事情
说的比较简单
“一个有老婆的知名补教名师,在我不成熟的学生时期玩弄我的感情,
甚至发现是惯犯,多次利用学生对老师的崇拜,偷情外遇多名学生,
我无法原谅自己,也无法原谅他,最后导致精神崩溃。”
虽然没有华丽的词藻推砌,但平铺直叙的道德谴责方式“狼师玩弄学生”,
是不是比使用“诱奸”一词,容易让人联想到的法律适性问题简单许多?
一部分的人,老师“诱奸”学生是否为两情相悦或有罪做出疑问
但大部分的人,都不会同意老师“玩弄”学生
林奕含是不是让事情复杂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