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舆论可以吵成这样
应该是有其中主要三个要素
1. 中年大叔 v.s. 懵懂少女
2. 老师利用女学生的憧憬
3. 女方很正
只要把这三个拿掉其中之一
事情就会简单很多
试想,今天如果是24岁年轻男老师v.s. 16岁高中少女
虽然不妥,却不会让社会观感这么不佳
反而还有可能得到大家的祝福
但是2 跟3 是没办法控制的
所以只好让法律来限制1 的空间
今天只要新增一条:
即使是合意性交,只要在女方(年纪小的一方)年龄到达性交时的男
方(年纪大的一方)年龄前,都可保有法律追溯权(反悔权)
这样写是保障女方心智不成熟
以致于长大后发现自己被欺骗后,可以有一个正当的申诉管道
且男方为了害怕女方事后提出告诉,也会认真对待女方
事情就这样解决了
各位法律同胞们,你们说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