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出版社证实林奕含父母声明!惊爆“补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7-04-28 18:52:34
嘘 rahim03: 所以本件你知道状况了? 04/28 18:15
→ rahim03: 这边说的是没上下关系 不会成立耶 04/28 18:15
嘘 rahim03: 有好几个判决好吗 04/28 18:17
→ rahim03: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43号判决 04/28 18:18
→ rahim03: 103年台上字第1659号判决 性侵案件已经很难查到了 04/28 18:19
→ rahim03: 随便查都有几个 你要不要自己更正一下? 04/28 18:19
嘘 rahim03: 我有看清楚了 但那是70几年的见解 哈 台湾高等法院103年 04/28 18:25
→ rahim03: 侵上诉196号判决 这个更明显 04/28 18:26
→ rahim03: Assyla你没搞清楚重点 如果如本文所说 就算一直被骚扰 04/28 18:27
→ rahim03: 也不会构成利用权势 04/28 18:27
→ rahim03: 台湾高等法院也一堆判决都是补习班 利用权势性交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43号判决
论甲○○以连续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刑。固非无见。
惟查:(一)、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对于未满十四
岁之男女为性交、猥亵罪,系以被害人之年龄作为构成要件之一
,立法意旨系衡酌未满十四岁之我国男女,身心发育未臻健全,
智识尚非完足,不解性行为之真义,客观上否定其具有同意为性
行为之能力,所保护之法益,虽非无私人之性自主权,然毋宁多
系基于国民健康之公共利益,然此乃指被害人不具同意能力而竟
同意之情形;倘根本违反其自由意思,而系遭行为人以强暴、胁
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侵害者,应迳
行论以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或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加重强制性
交或加重强制猥亵罪,亦即后者之被害法益纯粹为性行为之自主
权,当加分辨。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之利用权
势性交、猥亵罪,系因加害之行为人与被害人间具有亲属、监护
、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类似之关
系,而利用此权势或机会,进行性侵害,被害人虽同意该性行为
,无非碍于上揭某程度之服从关系而曲从,性自主意思决定仍受
一定程度之压抑,故独立列为另一性侵害犯罪类型,但如被害人
系未满十四岁之人时,即应依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直接课以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侵害罪责,不发生想像竞合
犯从一重处断之问题。
本件被害人未满十四岁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1659 号刑事判决
有原判决事实栏所记载分别利用权势对于十
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A女(与后述B女、C女均人别资料
详卷)为性交(前后共十次)、利用权势对于十四岁以上未
满十六岁之B女为猥亵(前后共十一次),及对于十四岁以
上未满十八岁之少年C女强制性交(一次)之犯行,均为明
确(下称有罪部分)
本件被害人未满十六岁 另一罪系以强制性交处理
裁判字号:71年台上字第3685号
本件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树霖系台北市巨人补习班四年五班导师,自民国七十年五月
八日至六月九日,先后四次,利用其权势,在该补习班女生厕所及附近巷内,奸淫其
班上已满十六岁之女学生王莉玲等情,因而维持第一审论处上诉人连续对于因教养关
系服后自己监督之人利用权势而奸淫罪刑之判决,固非无见,惟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八
条之奸淫罪,系以行为人与被奸人有该条所定监督与服从之关系,行为人对于服从其
监督之人,利用其监督之权势,实施奸淫,而被奸淫之人处于权势之下,有不得不服
从之势者,方可构成,如相奸者出于甘愿,丝毫与权势无关,即系一种单纯之和奸行
为,彼此虽有上开关系,仍不在本条适用范围之内
本件被害人已满十六岁,双方情投意合
你看得出来差别吗?你引的判决里,可以构成228的前提是被害人未满十六岁
而一但满十六岁
最高法院就没有再论已利用权势奸淫罪了
而71年台上字第3685号判决讲得更清楚
被害人已满十六岁有性自主能力
双方是合意性交而无利用权势性交之情形
所以发回更审
这才完全符合本案的情形啊!
不要拿不相干的案例来混淆视听好吗?
作者: GSHARP (Mr.Q)   2017-04-28 18:53:00
#知道了
作者: gankgf (干客女友)   2017-04-28 18:53:00
作者: dodonpachi (CuLiZn)   2017-04-28 18:53:00
哦(挖耳朵)
作者: MagniDei (魔力Hon)   2017-04-28 18:53:00
朕知道了
作者: ilw4e (可以吃吗?)   2017-04-28 18:54:00
秒打脸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4-28 18:54:00
你的回应会不会太逊又打自己脸? 有没有上下监督关系跟年龄关系? 他可以直接用与未满16岁人合意性交判
作者: gankgf (干客女友)   2017-04-28 18:55:00
本人现身了 \吵架/\吵架/\吵架/\吵架/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4-28 18:55:00
还特地拉这条来写吸收关系你知道为什么吗? 还有台湾高等
作者: mhfo3035 (拉拉弟)   2017-04-28 18:56:00
哇~~~~~~~战到底来啦啊啊了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4-28 18:56:00
法院103年侵上诉字第196号判决就是满16岁未满18岁一样用利用权势性交判 哈 其实还有很多啦更好笑的是有227可以用还比较重 还拉228来写 你真的不知道为什么喔~~~ 看清楚什么 重点是法院就是认为补习班不是你说的 没有监督或上下关系啦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7-04-28 19:00:00
上下是体位吗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4-28 19:00:00
台中高分院也有判决可以自己查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诉字第61号判决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02:00
看判决书,法官也会看有没利用权势,而不是补教老师就一定是利用权势。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4-28 19:02:00
你先看清楚227 228条文规定 再好好想一下为什么法院这样写 当然要看状况 是有人说不会构成利用权势的法律根本没有分年龄
作者: t71296b7 (t7)   2017-04-28 19:03:00
看不完,我妈叫我回家吃饭!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4-28 19:04:00
也就是判断是不是利用权势跟年龄是无关的 因为不是要件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04:00
像你提的61就是指说在补习班里面用老师身份。但一般出去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05:00
到旅馆就不见得是这样判了。而且很多都是以未满16成案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4-28 19:05:00
重性 这个有的判决有交代 227本身就是合意处罚的规定如果不是利用权势更严重 根本不需要判断 而且还成立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06:00
并不会更严重,如果是合意又满16岁是无罪的。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4-28 19:07:00
满16要利用权势才成立 未满16要把利用权势写进去凸显比一般合意性交严重 不然你以为法院很闲要去判断228喔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08:00
满16岁是不是利用权势这点法官会去判,看起来不是补习班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4-28 19:08:00
还要特地发明一个见解叫吸收关系把228吸收进227?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09:00
老师就一定会吃到228。另外闲不闲一般是看检察官,法官都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4-28 19:09:00
你说反了 结论是不是补习班 就一定不成立228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12:00
227比较严重,所以16以下就直接227,但一般这都是检察官处理的,检察官爽用228也行。未满16才对。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4-28 19:13:00
227是是合意 连合意都有另外规定未满16岁的态样 却没有规定利用权势的未满16岁态样 导致一个非常不合理的结果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14:00
227不能说是合意,不合意一样用227办,227就是处理18以下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4-28 19:14:00
就是利用权势对未满16岁性交 适用后刑度比合意的还低不是 227是合意 拟制他们没有同意能力法院只好自己想办法才搞了吸收关系 却可以把228要件写进2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15:00
没有同意能力怎能算合意?问题又规定到16可以性自主,所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4-28 19:15:00
27 原PO连这个都不知道...... 这么多判决了还要强辩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16:00
以227不能说是合不合意,而是未满18适用比较合理。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7-04-28 19:16:00
手段上还是有差 不然法院不用这样写判决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4-28 19:19:00
不知道是不是记错了,227没规定到18了。但是结论还是一样这东西都是检察官在处理的,检察官用227、228都可以,虽然用了228不用227,会被质疑检察官失职,但和法官无关。所以一般227就是未满16用的,这边不管合不合意都算非合意其实法条上也没说合不合意(不是重点)。然后如果用228,那自然会去看是否是用职权,一般要判有大多是在学校、教室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