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条
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有被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辨别身份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项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体或其他方法公开或揭露第一项被害人之姓名
及其他足资识别身份之资讯。
第一项但书规定,于被害人死亡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衡社会公益,认有
报导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所以现在他妈的台南社会局认为没有社会公益?????
那你他妈的查都没查就该说这叫做被害人
犯罪事实连屁都没查 帮补习班打压倒是很快
没有犯罪事实发现 就用这一条 社会局的公务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