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427006239-260405
东森电视股权出售案仍在NCC审查中,今日最新发展是台北地院驳回东森集团
前总裁王令麟声请的定暂时状态之处分,在长达36页的民事裁定法律文件中
,法院明确指出,优先出价权不等于优先购买权,一方出价,另一方没有接
受的义务。
这份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全字第136号文件中指出,所谓优先
出价权,仅系一方有提出要约的机会,收到要约之他方,并无承诺的义务。
换言之,依声请人(王令麟)所主张之争执法律关系,纵如声请人所述其于
106年3月20日以后得再行使优先出价权,声请人所获者,无非只是一个提出
要约之机会,相对人伟齐及伟育公司并无承诺之义务。
文件中提到,声请人(王令麟)之优先出价权并不能强迫伟齐及伟育公司出
售股份予声请人,亦不能阻止相对人伟齐及伟育公司转让及设定负担或处分
股份予第三人。尤应指出,本件之优先出价权与优先购买/承购权全然不同,
本件之优先出价权是当一方拟将股票出售时,卖方会通知优先出价权人,请
优先出价权人出价,卖方在收到出价要约后,可以决定同意或拒绝出售股份
与优先出价权人,或选择不出售股份与任何人,或以价高之价格将股份卖给
第三人。
简单来说,法院认定王令麟并没有优先购买权,且卖方有权卖给任何人。
东森电视出售案当中,王令麟一直主张凯雷若欲出售股份,依约须重新与他
询价,他具有优先出价权,且依股东协议书约定,他还具有第二次优先出价
权,但因伟齐、伟育、杰善公司否认,致两造间有争执的法律关系。
法院文件指出,依照协议书约定,王令麟所得行使的优先出价权为在出价期
间内以交付书面为要约通知,是优先出价权实为王令麟优先得为出价要约,
是其一经出价要约的通知即为完成,尚难认属具“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已
难认可在此案诉讼判决确定前得就此有争执之法律关系裁定定暂时状态。
判决提到,王令麟对伟齐等三公司持有股份,不仅尚未支出价金或定金,甚
且犹未支出劳力、时间与费用进行缔约磋商,纵使三公司否认王的优先出价
权,对王而言尚难可认有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王令麟究竟能否承购三公司
所有出售的股份,才是最重要的一点。
判决认为,承购能力与优先出价权无必然关联,王令麟纵有优先出价权,亦
难迳认其即有可能购买三公司所持全部东森电视股份而取回经营权,故尚难
以王令麟将因本件优先出价权争执将致他受有对东森电视经营权无从回复之
重大损害。
这份文件内容洋洋洒洒,针对双方争议逐一检视并提出见解,其中,法院不
认为王令麟有任何现实上财产利益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若准许声请将造成
交易案件延宕,不但已完成程序将白费,三公司与凯雷及投资人与东森员工
依股份买卖合约可预期依股份买卖契约将取得之利益亦将陷入更不确定危险
。
判决说明,难谓伟齐等三公司或相关人乃至投资大众不会因此受有重大损害
。在利益权衡下,难认本案有定暂时状态处分必要。综合比较当事人、利害
关系人利益保护之重要性、有无不可回复之损害及法秩序之安定和平之公益
,裁定无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必要。
外资凯雷由旗下的伟齐等3家公司以新台币111亿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本土有线
电视业者台数科,交易期间遭到王令麟主张所谓优先购买权,争议不断,这
次经过法院审理,终于厘清王令麟没有优先购买权,且出售方可以依照自己
的意愿,选择自己想要出售的对象。
笑死,之前口口声声说的有优先购买权结果被打脸
难得觉得台湾法官有脑,如果声请成功这家伙大概就会跟他爸一样
颗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