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全文】魏应充判刑4年变2年 理由底加啦

楼主: Zeropapa (新时代)   2017-04-27 21:03:47
※ 引述《awfulday (锯齿刮胡刀)》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 例如苹果日报、奇摩新闻
: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闹标题:
: 【全文】魏应充判刑4年变2年 理由底加啦
: 3.完整新闻内文:
: 味全食品前董事长魏应充2014年间,遭控指示味全公司下属混油出售,一审遭判刑4年,
: 今智财法院改判他2年定谳,合议庭认为魏应充等为降低各款调合油制造成本及抢占市占
: 率,以增加营收与获利,大幅调高“98配方调合油”中的IV65棕榈油成分比例达96.78%至
: 97.86%,但棕榈油含有较高饱和脂肪酸油脂,若长期食用过量“98配方调合油”,即不无
: 饱和脂肪酸摄去过量,进而造成心血管阻塞疾病危害身体健康风险。
: 合议庭批评魏应充等人所为,徒增无辜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疑虑与恐慌,甚而在国内、外
: 媒体大肆追踪报导下,造成国际间对于台湾产制商品品质的不信任感,重创我国食品安全
: 之国际形象,但因魏应充另被控混掺大统长基劣油部分,获改判无罪,因此改判魏应充2
: 年徒刑定谳。
: 智财法院判决重点全文如下:
: 壹、主文:(判决结果一览表,参附件1)
: 原判决关于有罪暨定应执行刑部分均撤销。
: 魏应充共同犯诈欺取财罪(98配方调合油部分),处有期徒刑贰年。其余被诉诈欺取财等
: 罪部分(使用大统公司搀混原料部分)无罪。
: 常梅峯共同犯诈欺取财罪(98配方调合油部分),处有期徒刑壹年陆月。其余被诉诈欺取
: 财等罪部分(使用大统公司搀混原料部分)无罪。
: 林进兴共同犯诈欺取财罪(98配方调合油部分),处有期徒刑拾月。缓刑贰年,并应向公
: 库支付新台币捌拾万元。
: 林雅娟共同犯诈欺取财罪(98配方调合油部分),处有期徒刑壹年。缓刑参年,缓刑期间
: 付保护管束,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壹佰万元,及应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
: 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壹佰贰拾小时之义务劳务。
: 未扣案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犯罪所得新台币参仟贰佰玖拾贰万捌仟捌佰贰拾元没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 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钟美玉、蔡文龄、施介人、苏瑞雯、黄瀚庆、高玉贞、陈荣
: 煇、杜国玺,均无罪。
: 其他上诉驳回(即原判决关于张教华无罪;魏应充、常梅峯被追加起诉贩卖味全香猪油公
: 诉不受理;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追加起诉贩卖味全香猪油无罪部分)。
: 贰、事实摘要
: 一、魏应充为前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味全公司)之董事长,常梅峯为前顶
: 新制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顶新公司)之总经理,林进兴为味全公司方便食品事业
: 部资深协理,林雅娟为味全公司方便食品事业部调味品企划部经理(下称:被告魏应充等
: 4 人)。
: 二、魏应充长期于顶新集团“粮油事业群台湾区经营决策会”、及味全公司“食品事业及
: 转投资公司决策会”、“食品事业专案会议”等会议,均要求顶新公司、味全公司之人应
: 以“具有竞争力”之低价采购,降低成本以提升经营绩效。101 年9 月20日,魏应充在常
: 梅峯陪同下,召集味全公司中央研究所(下称:中研所)咸品技术中心资深经理施介人及
: 林雅娟开会,常梅峯以未来棕榈油成本会比黄豆油低,提议更改当时委托顶新公司代工生
: 产调合油之黄豆油比例,改以棕榈油取代黄豆油,魏应充随即指示提高味全调合油之棕榈
: 油成分比例,以降低味全调合油成本,并增进调合油市占率。林进兴、林雅娟即依魏应充
: 决策指示,在方便食品事业部成立“98专案”计画,将味全公司委托顶新公司代工生产之
: 13款调合油配方,由73配方改为98配方,即将味全调合油中棕榈油比例自70% 提升98%(
: 即98配方调合油),大幅将调合油中之黄豆油取去,悉数改以超级软质棕榈油(下称:
: IV65棕榈油)替代,并仅添加1%橄榄油或葡萄籽油。
: 三、被告魏应充等4 人利用一般消费大众普遍认定橄榄油、葡萄籽油属高价油,且对健康
: 有益之印象,谋议将“98 配方调合油”仍以橄榄油、葡萄籽油为品名之高品质调合油名
: 义贩卖,于味全调合油外包装上使用“添加橄榄精华”;“橄榄多酚、玄米油、添加维生
: 素E ;三处好处一次满足”;“添加葡萄籽精华,健康料理美味加分!”;“独家技术结
: 合进口顶级橄榄油调理优点”;“独家技术结合特赏玄米油及欧洲顶级橄榄油调理优点”
: ;“精选欧洲进口葡萄籽油,以特级黄豆油调和而成”;“萃取西班牙橄榄油之营养精华
: ,以理想比例与美国特选黄豆油调合”;“萃取欧洲精选进口顶级橄榄油精华,以独家配
: 方黄金比例与特选黄豆油调合”;“萃取欧洲顶级葡萄籽油精华,以黄金比例与特选黄豆
: 油调合”;“独家技术结合进口顶级葡萄籽油调理优点”;“以高单元不饱和棕榈果实油
: 、精制黄豆油、橄榄油调和而成”;“以高单元不饱和棕榈果实油、精制黄豆油、葡萄籽
: 油调合而成”;“萃取欧洲进口橄榄油与葡萄籽油,并以独家理想比例调合而成”等标示
: 内容,更于包装上在正面显著的使用“橄榄”、“葡萄”之图案(如附件2 图例所示)。
: 四、“98配方调合油”仅添加1%橄榄油或葡萄籽油,实际上IV 65棕榈油比例高达96.78%
: 至97.86%,但外包装使用前揭“品名”、“标示”及“图案”等行为,不仅违反“市售包
: 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标示相关规定”,且误导消费者以为调合油内之“橄榄油”、“葡萄
: 籽油”具有相当的比例,及具有“独家理想比例”、“黄金比例”等橄榄油、葡萄籽油之
: 调合效果,因此陷于错误而购买,味全公司并因被告魏应充、常梅峯、林进兴、林雅娟等
: 前开违法行为,而取得贩卖“98配方调合油”货款共计6,111万8,049元之不法所得。
: 参、理由摘要
: 一、被告魏应充要求味全公司员工应思考如何维持产品品质并降低成本之要求,并因正义
: 公司宝素斋产品之市占率及品牌知名度均高,曾要求企划部员工就两家公司产品进行分析
: 比较,被告林雅娟遂于98年5 月7 日制作“中低价位油市占率提升专案”报告,以调高味
: 全调合油中棕榈油比例至99%,并仅添加微量之其他油种之分析报告予被告魏应充作为策
: 略专案参考,在该分析报告中已提到将棕榈油比例提高至99% 会引发油脂结晶之客诉风险
: ,嗣经被告魏应充核示味全调合油之棕榈油成分比例占70%,是被告魏应充对于味全调合
: 油配方调高棕榈油比例,可能引发结晶客诉风险一事,知之甚详。
: 二、被告常梅峯于会议中提出降低生产成本、味全调合油从变更配方提高IV65棕榈油成
: 分比例、及克服变更调合油配方衍生低温结晶之客诉问题等建议,符合被告魏应充降低调
: 合油生产成本,可借由大幅提高调合油中之IV65棕榈油成分比例达成,且可解决被告林雅
: 娟、施介人所举因调高IV65棕榈油成分比例所担忧之低温结晶衍生的客诉问题,因而形成
: 事后“98配方调合油”专案之决策指示过程,发挥全面决定性建议权,而实质上与被告魏
: 应充共同主导成立“98配方调合油”专案之决策指示。
: 三、“98配方调合油”外包装上宣称品质内容,已经违反行政院卫生署(卫生福利部前
: 身)所订“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标示相关规定”(自100 年3月1日生效)。且在以
: 上之“品名”、“标示”及“图案”内容相互搭配,明显即诱使消费者以为味全调合油内
: 之“橄榄油”、“葡萄籽油”具有相当的比例,无从认知其所购买味全调合油之橄榄油、
: 葡萄籽油成分比例仅占1%,而棕榈油成分比例却高达96.78%至97.86%。
: 四、棕榈油为富含较高饱和脂肪酸油脂,依专家证人陈○○、谢○○证词,并未排除饱
: 和脂肪酸仍为造成人体心血管疾病之因素。又卫生署建议成年人每人每日烹调用油总量是
: 2 ~3汤 匙,但依国人的饮食习惯来看,我们每天摄取的油量远远超过卫生署的标准(参
: 中央健保局电子报176 期,1000225 发行)。是以,“98配方调合油”之IV65棕榈油成分
: 比例高达96.78%至97.86%,而棕榈油又含有较高饱和脂肪酸,再依国人每天摄取过量食用
: 油之饮食而论,倘消费者长期食用过量“98配方调合油”,即不无造成饱和脂肪酸摄取过
: 量易造成使心血管阻塞疾病之危害身体健康风险。
: 五、被告魏应充、常梅峯只在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味全调合油销售量及市占率,林进
: 兴、林雅娟对于“98配方调合油”在标示、包装、图案上,却未提供正确之标示内容,刻
: 意夸大不实油品成分,诱使42位消费者陷于错误而购买味全调合油,侵害消费者作成消费
: 决定之产品资讯判断基础,显已逾越法律上所允许之广告行销界线,而属广告夸大不实之
: 诈欺手法。
: 六、被告魏应充等4 人企以混淆误导消费者98配方调合油具有高级食用橄榄油、葡萄籽
: 油之成分,实际上却是销售1%极低橄榄油、葡萄籽油原料成分占比之调合油产品,以不实
: 之产品标记方法欺罔消费者,显有诈欺之意图,并由被告林雅娟、林进兴负责执行上开不
: 实商品品质标示内容,客观上亦达误导消费者使陷于错误而购买,且消费者事后果因渠等
: 施用诈术之讹诈行为而造成财物之损失,自构成刑法第255 条第1 项虚伪标记罪及修正前
: 刑法第339 条第1项诈欺取财罪。
: 肆、量刑审酌:98配方调合油
: 一、被告味全公司为历史悠久之食品生产企业,立于食用油供应链之最上游且长期以来
: 著有声誉,被告魏应充(行为时)为被告味全公司董事长,系受公司全体股东委任处理事
: 务,经营运用社会大众投资之钜额资金,理应尽其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致力经营公司业
: 务,为每一位投资人赚取合法利润,且被告魏应充、常梅峯、林进兴、林雅娟均知悉味全
: 调合油产品为与消费者食品安全之身体健康关系重大,本应确实标示不得提供虚伪不实之
: 产品成分讯息,使消费大众能基于其需求而决定是否选购味全调合油产品。
: 二、被告魏应充为降低各款调合油制造成本及抢占102 年春节档期市场,以增加营收与
: 获利,在被告常梅峯建议下,认棕榈油价格走跌有利可图,即做成决策指示更改调合油配
: 方,大幅调高IV65棕榈油成分比例达96.78%至97.86%,此使“98配方调合油”与单一油种
: 棕榈油产品相差无几,且棕榈油又属含有较高饱和脂肪酸油脂,倘经长期食用过量“98配
: 方调合油”,即不无造成饱和脂肪酸摄取过量易造成使心血管阻塞疾病之危害身体健康风
: 险。
: 三、被告林进兴、林雅娟长期从事产品企划行销业务,明知被告味全司委托顶新公司代工
: 生产之各款调合油产品主要系以棕榈油、黄豆油、橄榄油、葡萄籽油、玄米油等油种调合
: 而成,且上开更改配方后之“98配方调合油”中橄榄油、葡萄籽油成分比例仅各占1%,竟
: 于“98配方调合油”产品,使用夸大不实标示内容,严重影响消费大众依其健康考量、烹
: 调习惯、饮食需求等做成采购调合油产品的消费权益。
: 四、“98配方调合油”产品,自101年12月间上市以来,借由各通路商向全国消费大众贩
: 售,被告魏应充等4人共同为被告味全公司牟取不法销售金额高达6,111 万8,049元,不仅
: 影响同业竞争正常经济交易秩序,且徒增无辜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之疑虑与恐慌,甚而在
: 国内、外媒体大肆追踪报导下,造成国际间对于台湾产制商品品质之不信任感,重创我国
: 食品安全之国际形象。被告魏应充在被告常梅峯积极参与建议下而做成更改调合油配方决
: 策指示,被告林进兴、林雅娟系受被告魏应充决策指示,执行“98配方调合油”专案计画
: ,及犯罪后均否认犯行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如主文第2-5 项所示之刑。
: 五、缓刑宣告:
: (一)被告林进兴、林雅娟均无犯罪纪录,仅系被告味全公司之受雇员工,执行公司之政
: 策性业务指示,于商品标示业务执行过程未能善尽专业审查之责,参与之犯罪情节及法益
: 侵害究非罪无可逭之举,亦无因本案犯罪而获有任何不法所得,并斟酌被告林进兴、林雅
: 娟个人及家庭状况,本案无论自一般或特别预防之刑罚目的,本院认对被告林进兴、林雅
: 娟所宣告之刑,均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并予分别宣告缓刑2年、3年,以启自新机会。
: (二)被告林进兴、林雅娟犯后并未坦承犯行,渠等所为不仅有害于无辜通路商及消费者
: 财产上损失,且引发民众对于购买食品品质的恐慌不安,仍造成社会一定之危害,尚不宜
: 无条件给予缓刑宣告,宜赋予适当负担之处遇。爰命被告林进兴、林雅娟分别向国库支付
: 80万元、100 万元,并命被告林雅娟应于缓刑期间向检察官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
: 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120 小时之义务劳务,以示警惕。
: 六、没收宣告:
: (一)被告魏应充等4 人为被告味全公司实行违法行为,使被告味全公司取得“98配方调
: 合油”销售款项之犯罪所得合计6,111万8,049元,扣除被告味全公司案发后接受消费者退
: 费金额为909 万8,104元、通路商退货金额为1,909万1,125元,差额3,292万8,820元,虽
: 未扣案,仍应依法宣告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 (二)本院105 年度刑智声字第11号裁定,准被告味全公司于缴纳8,200万3,299 元担保
: 金后,撤销不动产之扣押,经被告味全公司于同年月20日向本院如数缴纳8,200 万3,299
: 元担保金,是依前揭扣押及替代保全扣押程序,已可保全本案判决确定后,追征被告味全
: 公司取得应宣告没收之犯罪所得3,292万8,820元之执行。
: 伍、不另为无罪谕知(98配方调合油:被告魏应充等4 人前揭有罪以外部分)及无罪谕知
: (98配方调合油:被告味全公司、张教华、钟美玉、蔡文龄、施介人及高玉贞):
: 一、不另为无罪谕知:(98配方调合油:被告魏应充等4 人前揭有罪以外部分)
: (一)起诉罪名:
: 被告魏应充等4 人所为,另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条第1 项之诈欺取财罪嫌(指对于
: 42位消费者以外之其他不特定消费者犯诈欺取财罪嫌部分),及自102 年6月21日起之接
: 续行为,违反102 年食卫法第15条第1项第7 款,而涉犯同法第49条第1项之罪嫌。被告味
: 全公司应依102 年食卫法第49条第5 项规定科以罚金刑。
: (二)被告味全公司贩卖“98配方调和油”之货款款项,高达6,111万8 ,049元,自可合
: 理推论除42位消费者外,当亦有其他不特定消费者向被告味全公司购买“98配方调合油”
: 之事实,然而,其他不特定消费者购买“98配方调合油”之决定因素,是否如同前述42位
: 消费者所受诈欺之情形,而得认定亦为公诉意旨所指之诈欺被害人,则未见检察官提出任
: 何证据佐凭。
: (三)“98配方调合油”成份,均确实具有如SOP 书或标示所载“棕榈油、黄豆油及橄
: 榄油”或“棕榈油、黄豆油及葡萄籽油”等成分,并无加入未经标示的其他成分混充或缺
: 少所宣称的成分。另“98配方调合油”使用各1%之橄榄油及葡萄籽油成分比例,固系购自
: 大统公司之搀混原料油,然无证据证明被告魏应充等4 人有知悉或容任顶新公司使用大统
: 公司搀混原料之认识。是公诉人前揭指诉被告魏应充等4 人所为,构成“搀伪或假冒”之
: 行为,尚属无据。
: (四)基于罪疑惟轻原则,此部分本应为被告魏应充等4 人均无罪之谕知,惟因此部分纵
: 使成立犯罪,与上揭经认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续犯之实质上一罪关系,爰均不另为无罪之
: 谕知。
: 二、无罪谕知:(98配方调合油:被告味全公司、张教华、钟美玉、蔡文龄、施介人及高
: 玉贞)
: (一)起诉罪名:
: 被告张教华、钟美玉、蔡文龄、施介人及高玉贞(下称:被告张教华等5 人)所为
: ,均系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条第1项之诈欺取财罪嫌,及自102 年6月21日起,亦违反102
: 年食卫法第15条第1项第7款,而涉犯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1 项罪嫌。被告味全公司应
: 依102年食卫法第49条第5项规定科以罚金刑。
: (二)本案“98配方调合油”外包装涉及标示不实及诈欺取财之犯行,系由被告魏应充、
: 常梅峯主导决策,事业部之被告林进兴、林雅娟为最后核定执行,并无被告张教华等5 人
: 参与决策或审核不实标示内容之行为。至于“98配方调合油”使用各1%之橄榄油及葡萄籽
: 油成分比例,固系购自大统公司之搀混原料油,然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教华等5人有知悉或
: 容任顶新公司使用大统公司搀混原料之认识。
: (三)检察官所提出之证据,尚无从认定被告张教华等5人涉有检察官所指罪嫌(98配方
: 调合油),基于罪疑惟轻原则,应均为无罪之谕知。又被告味全公司亦未构成“法人之代
: 表人因执行业务犯第一项至第三项之罪”之刑罚要件,即无依102年食卫法第49条第5项规
: 定科以罚金刑之余地,此部分(98配方调合油)依法应为被告味全公司无罪之谕知。
: 陆、无罪部分(750ML、1.5L塑胶瓶装健康厨房纯橄榄油及葡萄籽油部分)
: 一、公诉意旨略以:
: (一)被告魏应充、常梅峯为使顶新公司得以向大统公司购入之橄榄油及葡萄籽油代工
: 制成被告味全公司之健康厨房纯橄榄油、葡萄籽油顺利交由被告味全公司验收对外贩售,
: 竟伙同味全公司及顶新公司人员,而为下列诈欺等犯行:
: 1.被告味全公司贩卖750ML塑胶瓶装健康厨房纯橄榄油及葡萄籽油部分:
: 被告魏应充、常梅峯于96年间欲量产健康厨房橄榄油、葡萄籽油而将橄榄油、葡
: 萄籽油供应商自康合公司改为大统公司,同年7月间被告钟美玉、施介人2 人奉命制定
: 750ML 塑胶瓶装健康厨房纯橄榄油、葡萄籽油之SOP书,竟由被告施介人指示下属王浩昱
: 就橄榄油部分迳以马美蓉所订原料规格作为附件,成品规格则制订较马美蓉原料规格显为
: 宽松之成品规格,经钟美玉核决后完成该2 款商品之SOP书(PF-188、PF-189 )之制订,
: 使顶新公司嗣后均得顺利验收大统公司所混调之脂肪酸不完全符合之搀假橄榄油黄、葡萄
: 籽油,进而充填包装制成健康厨房百分之百PURE级进口橄榄油及葡萄籽油商品送交被告味
: 全公司对外贩售,使消费者陷于错误而买受上开搀假油品,被告味全公司及顶新公司分别
: 诈得1,999万2,429元及192万2,102元。
: 2.被告味全公司贩卖1.5L塑胶瓶装健康厨房纯橄榄油及葡萄籽油部分:
: 被告魏应充、张教华于101 年中旬先指示不知情之味全公司方便事业部被告林进
: 兴、林雅娟2 人规划于国内自设健康厨房橄榄油、葡萄籽油及玄米油之玻璃瓶包装产线之
: 计画,被告林进兴、林雅娟即嘱由不知情之下属廖晟均送出橄榄油及葡萄籽油之采购价格
: 及数量,供顶新公司陈聪笔迳向大统公司采购低价橄榄油及葡萄籽油,嗣大统公司即依低
: 价如期供应搀假橄榄油及葡萄籽油供顶新公司备用,迄至102 年7 月间玻璃瓶生产线完成
: 前,因原料业已购入,被告林进兴、林雅娟即先以规格延伸方式将上开塑胶瓶装750ml 改
: 款为1.5L塑胶瓶装健康厨房橄榄油、葡萄籽油先行上市试卖,由被告味全公司中研所被告
: 蔡文龄、苏瑞雯、黄瀚庆等人以放宽验收规格方式制订该2 款商品之SOP 书供顶新验收大
: 统公司油品,其中橄榄油部分迳以马美蓉所订原料规格作为附件,成品规格则制订较马美
: 蓉原料规格显为宽松之成品规格,嗣经蔡文龄核决后完成该2 款商品之SOP书(PF-188-1
: 、PF-189-1)而移由顶新制油公司量产,容任顶新公司得以大统公司出货之搀假橄榄油黄
: 及含有铜叶绿素之搀假葡萄籽油制成健康厨房百分之百纯橄榄油、葡萄籽油产品送交味全
: 公司对外贩售,致通路商误为纯油而购买,亦使消费者陷于错误而购入上开搀假及含铜叶
: 绿素之油品,被告味全公司及顶新公司因此分别诈得89万2,821元及70万5,819元。
: (二)因认:
: 1.被告味全公司贩卖750ML 塑胶瓶装健康厨房纯橄榄油及葡萄籽油部分:
: 被告魏应充、常梅峯、钟美玉及施介人,均系犯刑法第255 条第1项之商品虚伪标
: 记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条第1 项之诈欺取财罪嫌。
: 2.被告味全公司贩卖1.5L塑胶瓶装健康厨房纯橄榄油及葡萄籽油部分:
: 被告魏应充、常梅峯、张教华、蔡文龄、苏瑞雯、黄瀚庆,均系犯修正前刑法第255 条第
: 1项之商品虚伪标记、修正前刑法第339条第1项之诈欺取财,及违反102 年食卫法第15条
: 第1 项第7款、第10款,犯同法第49条第1项罪嫌。
: 3.被告味全公司之代表人魏应充等人因执行业务违反102 年食卫法第15条第1项第7
: 款、第10款规定,而涉犯同法第49条第1 项之罪嫌,是被告味全公司应就贩卖健康厨房橄
: 榄油及葡萄籽油部分,各依同法第49条第5 项规定科以罚金刑云云。
: 二、被告味全公司委由顶新公司代工生产之1.5L塑胶瓶装健康厨房纯橄榄油及葡萄籽油
: ,系向大统公司采购橄榄油、葡萄籽油原料,且橄榄油(黄色)经搀混葵花油、芥花油等
: 调制,橄榄油(绿色,即外包装有A 标示)则于橄榄油(黄色)中添加着色剂铜叶绿素调
: 制;葡萄籽油经搀混葵花油及添加着色剂铜叶绿素调制,在客观上已有危害人体健康之风
: 险。
: 三、顶新公司非因被告魏应充指示控制成本,而低价向大统公司购买搀混橄榄油、葡萄籽
: 油,且就本件之橄榄油及葡萄籽油,相较于国内油品同业,顶新公司向大统公司采购价格
: 并未低于市场行情,而被告魏应充于“台湾区粮油经营决策会”或“味全集团经营决策会
: ”,除提及关注原料价格变动趋势、降低原料采购成本之考量外,亦有提升产品品质之指
: 示,且其所指系透过跨期采购搭配促销来平仓之方式,以达于降低原料采购成本尚难认有
: 容任油品搀混之故意。
: 四、大统公司提供之橄榄油、葡萄籽油原料样品,虽有风味不合格之情形,然实际进厂之
: 原料油均符合原料品质检验规格,且依顶新公司原料品质检验表所示(日期:93年5月20
: 日~102年7月4日),自93年至102 年间,顶新公司之原料品质检验规格,从未因被告施
: 介人、钟美玉于96年7月9日间所审核完成PF-189作业标准书而调整相关之验收标准,无从
: 遽以推认被告施介人及被告钟美玉主观上有故意或容任顶新公司使用大统公司搀混原料,
: 因而配合制定橄榄油PF-189作业标准书,供被告味全公司人员验收以搀混橄榄油原料制成
: 之橄榄油成品之可能。
: 五、依顶新公司97年8月1日起至102年7月26日间“橄榄油(绿)原料品质检验表”,脂肪
: 酸验收规格,记载:“油酸C18:1(71-81%)、亚麻油酸C18:2 (2-21%)、次亚麻油
: 酸C18:3(1.5 %以下)”。被告味全公司96年7 月9 日制定橄榄油PF-189作业标准书,
: 虽参照CNS4837 国家标准橄榄油成品规格,订定相同之“C18:1(55.0-83.0)”脂肪酸
: 规格,然顶新公司所应验收者既为其向大统公司购入之橄榄油原料,当无以PF-189作业标
: 准书之橄榄油成品规格,据为修订其验收橄榄油原料规格之可能。
: 六、PF-189-1作业标准书(容量:1.5L、主办:被告黄翰庆,被告苏瑞雯、蔡文龄分别签
: 核),虽有如公诉意旨所指无规范碘价、皂化价等检测项目,然依橄榄油PF-189作业标准
: 书所附“原料验收单”(2-Q-04.01)已记载:“碘价(75-9 4)”之验收规格,且依顶
: 新公司之“原料验收单”亦有:“碘价(75-94 )”之验收规格。再者,碘价、皂化价等
: 检验项目,均与鉴别是否纯橄榄油之油种无关,何况,橄榄油PF-189、PF189-1 作业标准
: 书尚记载多项检验项目,单以未有碘价跟皂化价之检测项目,是否即因而无法鉴别油种,
: 并未经检察官提出相关证据佐凭,自难以前揭作业标准书未记载碘价跟皂化价规格,即认
: PF-189、PF189-1 作业标准书,系刻意放宽规格,容任顶新公司使用大统公司搀混原料。
: 七、依顶新公司“橄榄油(绿)原料品质检验表”及原始数据资料,可知,顶新公司自97
: 年8月1日起至102年9月6日止,先后向大统公司采购橄榄油之原料检验结果共计22次,其
: 中,关于油酸C18:1 检验值,在102年7月26日以前之19份“原料品质检验表”所载油酸
: (C18:1)范围为71-81%,经检视上开油酸(C18:1)检验值,除102年9月5日检验值为
: 69.5 5%低于71-81%外,其余之检验值均高于71%而介于71-81%间,是不论橄榄油
: PF-189或其后PF-189-1作业标准书之脂肪酸组成规格订为油酸C18:1(55-83%),或维
: 持橄榄油PF-121-2作业标准书所定橄榄油成品之脂肪酸规格:“油酸C18:1(71-81%)
: ”,以上开顶新公司验收大统公司橄榄油原料检验结果,亦属符合橄榄油成品之脂肪酸规
: 格。
: 八、被告黄瀚庆制订PF-189-1、PF-188-1之健康厨房橄榄油、葡萄籽油作业标准书规格,
: 乃综合了CNS4837、14875规格及前一版即PF-189、PF-188之750ML塑胶瓶包装之健康厨房
: 橄榄油及葡萄籽油的作业标准书及既有的原料规格等考量,且产地证明固可证明原料油品
: 来源,然与原料油品是否经搀混一事,并不具相当关连性,另1.5L塑胶瓶包装之健康厨房
: 橄榄油及葡萄籽油产品,只是750ML 塑胶瓶包装之健康厨房橄榄油及葡萄籽油之延伸规格
: 产品,并非新产品,无需经试制程序,自难以证人即被告黄瀚庆制订PF -189-1 作业标准
: 书时未取得原料供应商的资料或未经试制程序,即谓有何容任顶新公司使用大统公司搀混
: 原料之犯。
: 九、依检察官所提出之证据,尚无从认定被告魏应充等8人有知悉或容任顶新公司低价购
: 买大统公司搀混原料,且被告钟美玉、施介人、蔡文龄、苏瑞雯、黄瀚庆等依CNS 标准制
: 订或审核之PF-188、PF-189、PF-188-1、PF-189-1等作业标准书,亦查无公诉意旨所指刻
: 意放宽检验规格之情事,则被告味全公司贩售代工生产之代工生产之750ML、1.5L塑胶瓶
: 装健康厨房纯橄榄油及葡萄籽油,亦难认渠等主观上系出于商品标记不实或诈欺意图所为
: ,均应依法为无罪之谕知。又被告魏应充等8人被诉犯102 年食卫法第49条第1项、第15条
: 第1项第7款“搀伪或假冒”、第10款“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罪嫌部分,
: 应为无罪之谕知,是被告味全公司即无依102 年食卫法第49条第5 项规定科以罚金刑之余
: 地,依法应为被告味全公司无罪之谕知。
: 柒、无罪部分(被告陈荣煇、杜国玺)
: 一、公诉意旨略以:
: (一)被告陈荣煇、杜国玺分别系被告味全公司之中研所分析检验中心协理及研究员。
: 102年10月17日经媒体披露大统公司贩卖搀伪、假冒及含铜叶绿素之橄榄油及葡萄籽油情
: 事后,被告陈荣煇及杜国玺于同年月19日(起诉书误载20日)即已检出健康厨房橄榄油
: 1.5L塑胶瓶装之脂肪酸组成与CNS 所订之气相层析质谱仪检验数值标准不符(C22:0含量
: 超标)而具搀伪表征,为掩饰检验异常情形,竟于同年月21日就同一样品出具一份未检出
: C22:0 数值之不实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102102102委托试验报告”,由被告杜国玺于102
: 年11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该不实报告予不知情之柯吉峰供被告味全公司召开记者
: 会而对外行使,并由被告陈荣煇于102 年11月11日检调执行搜索时提供该不实报告而对外
: 行使。
: (二)因认被告陈荣煇及杜国玺均系涉犯刑法第216条、第215条之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
: 罪嫌云云。
: 二、依专家证人谢○○证词,C22:0 并非判别橄榄油真伪、搀假之标准,且其所占脂肪
: 酸比重甚低,无论是从事检验之从业人员或学者,均不会以C22:0 作为判别油品之标准
: ;另依专家证人陈○○证词,可知,采取气相层析仪检测油脂的脂肪酸时,客观上即有产
: 生误差之可能性,而误差的原因可能包含操作温度、气体流速、仪器敏感度等,更甚至非
: 主要脂肪酸的数值因量过于稀少也会产生误差,为避免发生误判之情形,实验室决不会采
: 用如数值甚低之C22:0 作为油脂脂肪酸之判断标准。
: 三、被告陈荣煇、杜国玺如为隐匿1.5L塑胶瓶装健康厨房纯橄榄油使用大统搀混原料,对
: C22:0 之检验数据为不实之登载,根本毫无意义可言。又被告陈荣煇与被告杜国玺如明
: 知“报告书编号102102102 委托试验报告”(即C22:0数值为ND之报告)为不实之文书资
: 料,事后岂有再行出具“报告书编号102102102-1委托试验报告”(即C22:0 数值为0.53
: 之报告)之理。
: 四、在气相层析仪检测下都依然可能出现误差之结果,被告杜国玺对于检验结果判断之专
: 业意见,认为第1 次检验为未检出,已难认系明知该未检出结果为不实之检验数据,则被
: 告杜国玺本于与证人庄虹琪专业判断结果,认C22:0 为“ND”未检出,出具“报告书编
: 号102102102委托试验报告”,再经被告陈荣煇签核,即非属业务登载不实之文书。
: 五、综上,依检察官所提出之证据及综合全案卷证资料,均无从认定被告陈荣煇、杜国玺
: 有何为掩饰1.5公升健康厨房橄榄油之脂肪酸(C22:0)组成检验结果不符合CNS 标准之
: 事,而将不实事项登载于业务上作成之“报告书编号102102102 委托试验报告”,且该“
: 报告书编号102102102 委托试验报告”既非不实之文书,自无可能该当刑法第216 条之行
: 使同法第215 条之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犯行,是不能证明被告陈荣煇及杜国玺犯罪,应依
: 法为被告陈荣煇及杜国玺无罪之谕知。
: 捌、追加起诉部分(被告魏应充、常梅峯)
: 一、公诉(追加起诉)意旨另以:
: (一)被告魏应充及常梅峯均明知于101 年间起以顶新公司名义向杨振益于越南所经营之
: 大幸福公司购入之牛油、猪油均属掺有非食用级猪油、牛油之搀伪油品,竟责由顶新公司
: 屏东厂曾启明、蔡俊勇等人(顶新公司、魏应充、常梅峯、杨振益、曾启明、蔡俊勇,均
: 另案经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起诉),将渠等向杨振益所购得酸价、色泽规格有
: 异之搀伪猪油、牛油,经精制程序后以相当比例调合制成味全公司委托顶新公司代工之“
: 味全香猪油15公斤装”产品,送由味全公司台中厂验收,再于101年至102年11月间转卖予
: 晶华酒店等商家,使味全公司诈得2836万4388元。
: (二)案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自动签分案侦查,认与原审103 年度金重诉字
: 第21号案件为相牵连案件,而追加起诉。
: 二、被告魏应充、常梅峯前案被诉诈欺等案件(即前案),业于103 年10月30日系属台湾
: 彰化地方法院(案号:103年度瞩诉字第2号),嗣经该院于104年11月27日判决后,经检
: 察官提起上诉,现于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4年度瞩上诉字第1718号案件审理中。而
: 本案起诉部分(即后案),系于103年11月13日系属于原审法院。
: 三、检察官就103 年10月30日业经前案起诉被告魏应充、常梅峯之同一案件,复于103 年
: 11月13日向原审法院再行追加提起公诉,则原审法院系同一案件系属在后之法院,就被告
: 魏应充、常梅峯追加起诉之被诉诈欺等罪嫌部分,既为前案起诉、审判之范围,自不得为
: 审判,应依刑事诉诉法第303条第7 款规定,谕知公诉不受理判决。
: 四、被告魏应充、常梅峯追加起诉贩卖“味全香猪油15公斤装”产品部分,应谕知公诉不
: 受理判决,则对被告味全公司,亦无构成102年食卫法第49条第5项“法人之代表人因执行
: 业务犯第一项至第三项之罪”之刑罚要件,应就被告味全公司贩卖“味全香猪油15公斤装
: ”产品部分谕知无罪判决。
: 中华民国106年4月27日
: 智慧财产法院第三庭
: 审判长 法 官 林欣蓉
: 法 官 魏玉英
: 法 官 张铭晃
: (本判决不得上诉)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goo.gl/XD5ceQ
: 5.备注:
: 反正重点就是不能上诉啦干
先说个题外话
很多人说狗去猪来,狗去猪来
但是猪是脑满肠肥那种
狗是疵牙咧嘴抢食的那种
到底哪个是猪,哪个是狗
三人成虎
我都搞不清楚了
回归正题
正文满满五页
很多学店生或小朋友看不懂
我翻译一下一个最重要的细节:
里面有几个字↓↓↓
~ 基于罪疑惟轻原则 ~
也就4说
大家可能都误会魏董ㄌ
你我都推了一把
所以法官帮魏董QQ
两年也
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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