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菸公园催生联盟发起人游艺等人听判完,表示将会继续上诉。(图/记者张曼苹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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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森新闻
2017年04月26日 11:11
大巨蛋环评“更一审仍判无违法” 败诉理由曝光!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针对撤销大巨蛋都审结论、建造执照案,松菸公园催生联盟发起人游艺及周边里长等10人
向郝龙斌领导的北市府提告,柯文哲上任后也承继此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
原告之主张尚无可采,关于被告北市府核备通过系争都审案部分及被告都发局核发建造执
照处分部分,并无原告主张之违法情事;原告诉请撤销,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判决指出,北市府本于其独立、专业之职权,为台北市之都市设计及土地开发案件依法进
行审议把关,乃依上述开发许可审议委员会设置办法规定,依法执行公务,并无应回避而
未回避情事;至于本案是否悖离以文化体育设施使用为主之目标,松菸细部计画构想系“
得”于沿光复南路及市民高架道路部份,提供商业服务设施使用,惟未限定只能于该范围
兴建,亦未见原告所称就商业设施设置地点,刻意排除忠孝东路侧。无违反系争松菸细部
计画及都市计画法第38条。
另外,上开环评审查结论记载系争基地忠孝东路侧应再退缩一车道,乃在避免影响主干道
车流,且系要求忠孝东路侧应再“退缩”一车道,而非“减少”一车道,且基地内车道数
减少,显然不利于主干道车流之疏解,修正方案并无违环评审查结论;远雄公司将系争基
地内逸仙路向北延伸方向延续设置衔接逸仙路地下化之基地内通路之进、出各3车道,修
正规划为2进3出车道,减少由逸仙路进入至忠孝东路四段553巷之车流,乃出于与原疏解
交通规划相关事物之考量,并未改变上开都市设计管制要点就车行系统之动线规划,系争
都审会就此系具判断余地,并未违法。
判决书全文如下:
主文:
原告之诉驳回。
第一审及发回前上诉审诉讼费用除确定部分外,均由原告负担。
事实概要:
壹、缘被告北市府于92年11月25日以府都二字第09224810700号公告系争松菸细部计画,
续于同年12月30日公告进行BOT招商,经甄选参加人远雄公司为最优申请人,并于95年10
月3日与参加人远雄公司签立“台北文化体育园区-大型室内体育馆开发计画案兴建营运
契约”。经参加人远雄公司提替代方案即“台北文化体育园区整体规划案-体育园区(重
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替代方案环境影响说明书”送审。经该环评审查会讨论,于100年5
月26日第107次会议作成系争环评审查结论,被告北市府遂以100年6月16日府环四字第
10034115302号公告审查结论;复以参加人远雄公司申请“台北文化体育园区大型室内体
育馆开发计画案”(下称系争开发计画案)都市设计及土地使用开发许可审议案(下称系
争都审案),经台北市都市设计及土地开发许可审议委员会(下称台北市都审会)于100
年6月16日会议决议通过,被告北市府乃以100年6月28日府都设字第10034741000号函(下
称原处分1)准予核备,被告都发局并于核备后核发100年6月30日100建字第0181号建造执
照(下称原处分2)予参加人远雄公司,并由参加人徐少游即徐少游建筑师事务所(下称
参加人徐少游)担任建筑师。
贰、原告不服,对系争环评审查结论、都审案及核发建造执照处分提起诉愿、行政诉讼,
经本院100年度诉字第1751号判决(下称更审前判决)撤销台北市政府100年9月29日府诉
字第10009115100号愿决定(下称台北市政府诉愿决定)及内政部100年11月22日台内诉字
第1000230119号诉愿决定(下称内政部诉愿决定),并驳回原告其余之诉。两造对各自败
诉部分不服上诉,经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53号判决驳回原告之上诉(即认系争环
评审查结论合法)确定,并废弃撤销上开诉愿决定部分,而将关于系争都审案及建造执照
之争讼,发回本院更为审理。
判决理由摘要:
壹、原处分1即被告北市府核备通过系争都审案部分:
一、本件都审会委员并无应回避而未回避之情事:被告北市府辖下各机关代表之委员,均
系本于其独立、专业之职权,为台北市之都市设计及土地开发案件依法进行审议把关。被
告北市府上开机关代表乃依上述开发许可审议委员会设置办法规定,依法执行公务,而为
系争开发案之审议,并无应回避而未回避情事。
二、系争都审案是否悖离以文化体育设施使用为主之目标,应由台北市都审会就系争开发
案内容整体观察,而为综合评价判断,难谓系争都审会就系争体育园区应以体育为主、商
业设施为辅之事实认定或涵摄,系具违法瑕疵,而致原处分1为违法。
三、系争松菸细部计画构想系“得”于沿光复南路及市民高架道路部份,提供商业服务设
施使用,惟未限定只能于该范围兴建,亦未见原告所称就商业设施设置地点,刻意排除忠
孝东路侧。并无违反系争松菸细部计画及都市计画法第38条。
四、上开环评审查结论记载系争基地忠孝东路侧应再退缩一车道,乃在避免影响主干道车
流,且系要求忠孝东路侧应再“退缩”一车道,而非“减少”一车道,且基地内车道数减
少,显然不利于主干道车流之疏解。是修正方案并无违环评审查结论。
五、参加人远雄公司因上开变更之细部计画影响系争松菸细部计画车行系统规划,而将系
争基地内逸仙路向北延伸方向延续设置衔接逸仙路地下化之基地内通路之进、出各3车道
,修正规划为2进3出车道,减少由逸仙路进入至忠孝东路四段553巷之车流,乃出于与原
疏解交通规划相关事物之考量,并未改变上开都市设计管制要点就车行系统之动线规划,
系争都审会就此系具判断余地,而其依专业判断,通过此项修正,并未违法。
贰、原处分2即被告都发局核发建造执照处分部分:
一、原处分1并未具原告主张之违法瑕疵,则原告主张原处分1有瑕疵,原处分2同有瑕疵
应予撤销云云,即无可采。
二、系争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计画书及评定书既经建筑法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认可通
过,即生符合建筑法防火及避难设施要求之效力,被告都发局依建筑法规定并无审查该认
可处分之权限,只能予以尊重。
三、主管建筑机关对于人民提出特殊结构或设备之建筑物的建照执照之申请,得要求委托
或指定专业机构进行结构外审,无非基于确保公共安全之目的。被告都发局为确保该法定
要件之履行,于原处分2以该要件为附款内容,尚非法所不许。
四、参加人徐少游担任系争建照之设计人,并不影响系争建造执照之效力。
参、综上所述,原告之主张尚无可采。原处分1、2并无原告主张之违法情事;原告诉请撤
销,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