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再放宽? 记者恐纳责任制
劳动部又要放宽“一例一休”?国内报业资方组成的台北市报业商业同业公会,去年向劳
动部申请,争取将赴国外采访的报业记者列入“劳基法”第84条之1俗称的“责任制”,
1111职场新闻网向劳动部确认,有关议程已排入下周审查。
劳动部去年10月已放宽赴国外采访的记者,经劳资协议后可连上12天班不违法。不过,台
北市报业商业同业公会认为放宽的范围不够,质疑尽管在出国采访项目已不受限7休1规定
,最多可连续上班12天,但实务上像是坎城影展等出国采访需求,12天上班仍可能不足,
因此希望能加入责任制,让工作安排更加弹性。
对于扩大变形工时与责任制等议题,1111“1例1休有问必答专区”执行长曹新南表示,84
条之一,也就是俗称的责任制,是对于劳工保障最小的条文,因此在指定适用时,务必非
常谨慎。
所谓劳基法84条-1,指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
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 及福祉。
曹新南举例谈到,之前多次劳团抗争,包含华航罢工事件等,都是希望废除84条1,因为
虽然有很明确的指定适用范围,且必须要将劳资双方约定的工时、休假制度呈送主管机关
报备。但在劳资双方权力关系不对等的状况下,劳方为了工作,可能只能委屈求全,因此
,在指定适用上,必须要从严看待。而非仅因为新法条修改,在事业单位都尚未清楚一例
一休状况下,即贸然希望增加弹性。
此外,为了顾及经营需要与劳工权益,虽然84条之一可以有比较大的弹性,但企业在订定
相关规范时,仍必须要给予劳工应有之权益。若报业的记者也适用责任制,资方是否会包
山包海要求记者工时“无上限”,血汗与弹性恐在一线之隔,是好是坏还不得而知。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426/9093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