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宪将确认婚姻平权 台湾可望独步亚洲同婚合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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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释宪案宪法法庭言词辩论本月24日满月,大法官解释预计还要一个月出炉。从2011年
施行至今80余年的《民法》亲属编有关婚姻规定禁止同性别两人结婚是否违宪,答案届时
将揭晓。大法官会直接宣告《民法》婚姻规定违宪,限期修法,或尊重民意机关的立法,
透过修法或另立专法,保障婚姻平权,抑或是采“合宪性解释”,认定《民法》婚姻规定
未禁止同性别两人结婚?众所瞩目。
大法官审理台北市政府、祁家威就《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使同性别二人间不
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认有违宪疑义声请解释案,于3月24日召开宪法法庭进行言词
辩论,包括《民法》主管机关法务部、6位鉴定人,一致认为同性婚姻应该受到法律保障
,多位鉴定人主张立专法或修法。
在言词辩论后,声请人祁家威、关系机关法务部、鉴定人刘宏恩在4月5日以前也再提补充
意见书。
祁家威:现行法解释不能推衍同婚无法结婚
祁家威补充理由指出,法务部以现行《民法》所保障“一夫一妻之婚姻关系””不当限缩
《宪法》上婚姻自由的概念。即便现行法解释适用之结果,仅允许异性别的两人结婚,也
不能以此法律位阶规定,僭越推衍成《宪法》所保障结婚自由“仅限一男一女”,或据此
迳行否定同性别二人享有宪法所保障结婚自由。
他认为同性相婚属于《宪法》第22条所保障婚姻自由与权利,持反对意见者迄无法提出足
以正当化“限制同性别者相婚自由”的理由。“声请人等待婚姻平权这一天已逾41年,亟
盼本件释宪声请之结果,引领台湾以及这块土地上所有人,迎向一个更温暖、更平等的未
来!”
法务部:从《民法》很难导出容许同婚结论
法务部认为不论从立法的文义、历史、体系解释等,实难导出《民法》婚姻规定容许同性
别二人结婚的结论。本案在《宪法》法庭言词辩论中,法务部基于《民法》主管机关的立
场,为《民法》合宪性审慎辩护,参酌历来《宪法》解释及相关《宪法》学理,基于对立
法形成自由的尊重,就大法官宜否以司法解释方式,课予立法者承认同性婚姻的义务,尚
有审慎斟酌空间,从而主张《民法》去婚姻规定尚无违宪。
法务部表示,肯认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不论组织家庭的人格权或其他权利,只要
不与其他法律及《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价值产生冲突,对于任何可能的法制化途径,均
采开放态度。
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宏恩表示,本案需要大法官解释,而非留待立法者决定。一来过
去大法官解释一再被引用,认为婚姻在我国社会向来属于一夫一妻的异性结合,成为社会
争议来源,二来《宪法》保障“性别平等”的范围是否包括“性倾向平等”,需要大法官
宣示。
由于大法官受理释宪声请之前,与婚姻平权有关的《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正在立法
院审议,多个版本挺同婚。此时适不适合大法官介入进行违宪审查,形成没有民意基础的
释宪机关凌驾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机关,引起讨论。
可能结果1〉限制同婚...违宪! 立法机关将限期修法
法界人士指出,大法官解释有多种可能,直接宣告《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使
同性别二人间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违宪,将是最劲爆的结果,将框住立法机关,必
须一定期间内完成修法。
可能结果2〉限制同婚...不违宪! 朝修法或立专法方向前进
其次是宣告不违宪,同时认为立法创设非婚姻的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侣),符合《宪法
》第7条保障平等权以及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意旨,等于回到原点。也就是由立法机关继
续朝修法或另立专法的方向进行,保障同性婚姻权益。
可能结果3〉合宪解释:《民法》没说同性不能结婚...同婚合法!
第三种选项是采“合宪性解释”,也就是《民法》婚姻规定,不能得出同性别的两人不能
结婚,也就是未禁止同婚,等于宣告同婚合法。
不过,无论结果为何,在大法官解释作出之后,台湾有可能独步亚洲,成为第一个同婚合
法化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