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睡前不想回但还是回了,xifaka妳还是不懂我国刑诉法,之前回过妳的文有发现妳对程序法概念是零。
妳在底下嘘文用我稍早告诉妳的检察官先举证再换被告举证,但这还不是完全的说法可以说妳根本是虾子摸象摸到哪就自已为自己知道全貌。
因为我国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及无罪推定原则所以法院原则是当中立的只有当攸关被告利益才会主动调查证据,无罪推定没例外所以检察官得负举证责任和说服法院责任而被告仅需负提出证据责任。
所以诉讼进行上,先由检察官就构成要件、违法、有责、客观处罚条件、加重减轻及量刑事由举证,当检察官都做到此时无罪推定的推定就已经被推翻此时再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不违反无罪推定。
因为被告才是诉讼程序中事实发生的当事人所以他对事实比检察官清楚所以当他发现有检察官未提出的阻却违法及罪责等对他有利的事由就由被告负提出证据责任。
但被告不需要说服法院说服法院的责任还是检察官,检察官得说服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
最后才是法院调查对被告有利事项。
在妳说的毁谤最里也是这样,在检察官先举证推翻有罪推定。
妳只需要提出证据不需要说服法院而且509号又对毁谤罪这部分提出证据责任又有减轻( 当然妳不举证也可以如果法院能在言辩过程中发觉妳有未提出的证据法院会调查但法院如果没发现妳也不能说法院错毕竟妳才是事件当事人妳最清楚事实 )。
如果检察官不能再说服法院到无合理怀疑,被告就无罪。
希望妳不要再任取一段或数段或随便融合做妳想要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