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彦颖小姐
我说妳还真是得了便宜又卖乖啊
完全忘了台北地方法院用同样的理由判决妳无罪吗?
照你这种推论
台北地方法院应该不理你
叫你自己去证明所言为实才能阻却违法
何必替您辛苦的查证免除举证义务?
看来地方法院的法官真是好心给雷亲啊!
裁判字号: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91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102.02.27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2年度易字第91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吴彦颖
辅 佐 人 吴志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1年度侦字第
21525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甲○○无罪。
理 由
.........
三、再按刑法第310条第1项、第2项诽谤罪成立,须对于具体“
事实”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者,始为刑法所制裁
,至针对特定事项,依个人价值判断而提出主观意见及评论
,纵其批评内容足令被批评者感到不快或影响其名誉,仍不
构成诽谤罪;此乃因事实有能证明真实与否之问题,意见则
为主观之值判断,无所谓真实与否,在民主多元社会各种价
值判断皆应容许,不应有何者正确或何者错误,而运用公权
力加以鼓励或禁止,仅能经由言论自由之市场机制,使真理
愈辩愈明。又言论自由为人民基本权利,宪法第11条有明文
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
、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
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保护,法律尚非不得
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限制。刑法第310条第1项及
第2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
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23条规定意旨。刑法第310条第3项
前段,以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
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
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
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
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
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
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于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
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释字
第509号解释参照)。依上所述,刑法第310条第1项、第2项
诽谤罪成立,行为人除须具备诽谤故意外,若所指摘或传述
事实为真实,且与公益有关者,或依其所提证据资料,有相
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相绳,必在合于刑
法诽谤罪构成要件,并适用“真正恶意原则”及“真实抗辩
原则”后,始认有诽谤罪成立。亦即,立法者在就人格名誉
权与言论自由之基本权发生冲突时,首先选择以干预强度较
大刑法规范,来保护人民人格名誉权益,并借由言论人所为
事实陈述,系真实且与公益相关时,将之排除于诽谤罪处罚
范围外,以作一价值权衡。此外,该事实陈述,系真实举证
责任,不应加诸于行为人,法院仍有真实发现义务,且对于
所谓“能证明为真实”证明强度,不必达客观真实,祇要行
为人非故意捏造虚伪事实,或非因重大过失或轻率,而致所
陈述者与客观事实不符,皆应排除于诽谤罪之处罚范围之外
。又按刑法第311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不罚:3、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
者。”,系法律就诽谤罪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目的即在维
护善意发表意见之自由。再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本未尽相同
,前者具有可证明性,后者乃行为人表示自己之见解或立场
,属主观价值判断之范畴,无所谓真实与否,在民主多元社
会,对于可受公评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评论,仍受宪
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号裁判可参)。
至所谓“以善意发表言论”系指非出于恶意而发表言论,表
意人只要系针对公益有关之事提出其主观意见或评论,而非
以损害他人名誉为唯一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系出于善意
。
※ 引述《xifaka (当之无愧)》之铭言:
: ※ 引述《treasurehill》之铭言:
: : 嘘 mskk: 刑法310第三项就是在讲被告举证事实 可以阻却违法 04/20 19:18
: : 嘘 mskk: 然后法研所的竟然说被告不用负举证责任证明事实?因为检察官 04/20 19:19
: : 嘘 mskk: 无罪推定? 04/20 19:19
: : 嘘 mskk: 你们法匠才秀下限~这辈子第一次听到被告骂人都不用举证 04/20 19:20
: : 嘘 mskk: 程度狂输小吃摊老板娘 04/20 19:21
: : 嘘 mskk: 读到台大法研所发言还不如小吃摊老板娘 不如不要读 04/20 19:22
: : 嘘 mskk: 你自己看看楼主从头到尾说被告不用负举证责任 因为被告不自 04/20 19:23
: : 嘘 mskk: 证己罪 哈哈 读书读到头壳坏掉 难怪时薪400 04/20 19:23
: : 我说您中文理解能力真的有问题吗?
: : 为什么文章都只看一半?
: : 换言之,对于
: : 该条之罪,刑事法院固仍有依职权调查之义务,惟被告须负证明所
: : 指摘或传述者系属事实之举证责任,此与向来我国通说对刑法诽谤
: : 罪之诠释尚无显著不同。依本件解释意旨,被告之举证责任将有相
: : 当程度之减轻,嗣后不能仅以行为人不能证明其言论内容为真实即
: : 以刑责相绳。除行为人得提出相当证据证明所涉及之事实并非全然
: : 子虚乌有外,检察官、自诉人或法院仍应证明行为人之言论系属虚
: : 妄,诸如出于明知其为不实或因轻率疏忽而不知其真伪等情节,始
: : 属相当。
: : 吴庚大法官那里说被告要证明其所言为真实的义务?
: : 妳难道看不懂什么叫
: : 检察官、自诉人或法院仍应证明行为人之言论系属虚
: : 妄,诸如出于明知其为不实或因轻率疏忽而不知其真伪等情节,始
: : 属相当。
: : 妳这种半瓶水的程度还是不要出来丢人现眼比较好啊!
: http://imgur.com/M4HDrVH
: 法匠 我诚心诚意问您 因为我是法盲我不懂
: 您的意思是说 被告上网骂人都不用自己证明所言为真实
: 然后您说依照刑诉163法院要主动调查对于被告有利的事情
: 所以法官要帮忙被告证明被告所言是不是真实
: 如果法官可以证明是真实 被告才能阻却违法
: 您的意思是这样吗?
: 所以一个人有没有犯罪 要看法官的查证能力?
: 我现在先上网爆料您当律师跟委托人有不正常男女关系
: 律师是否跟委托人有暧昧关系已经违反律师法 非不容他人评论
: 因为这是可受公评之事 我都不用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所言为真实
: 之后法官再去帮我查证 也不用查证到全部事实 只要部份事实吻合
: 刚好查到您跟委托人老王有在路边7-11眉来眼去
: 这样我就阻却违法吗?
: 如果法官查证能力很弱 没有查到对我有利的证据 我就会被判加重诽谤?
: 所以我国的诽谤罪的阻却违法事由在于法官的查证能力?
: 我还以为释字509是说被告不用自己证明全部事实 不过还是要证明部分事实
: 这是因为一般人没有公权力 难以苛责尽到高度查证
: 又因为新闻媒体基于针贬时事 常常评论时政 如果要尽到高度查证始能发言
: 难免造成寒蝉效应 因此释字509才降低行为人的举证责任
: ===
: 被告之举证责任将有相当程度之减轻,嗣后不能仅以行为人不能证明其言论内容为真实即
: 以刑责相绳。除行为人得提出相当证据证明所涉及之事实并非全然子虚乌有外,
: ===
: 应该不是行为人随意爆料之后 再叫法官去帮忙查证吧?
: 吴庚大法官不是已经讲得很清楚吗?
: 是行为人自己要提出相当证据证明所涉及之事实并非全然子虚乌有
: 是这样没错吧?
: 有其他法匠可以出来讨论吗? 怎么感觉怪怪的~
: 有无相关的八卦?
释字第 509 号都跟您说了
法院有发现真实的义务?
你还看不懂?
拼命跳针?
发文单位: 司法院
解释字号: 释字第 509 号 英
解释日期: 民国 89 年 07 月 07 日
相关资料: 法条(4)‧司法判解(0)‧行政函释(0)‧法学论著(115)‧相关图表(0)
争 点:
刑法第三百十条诽谤罪之规定,是否违宪?
解 释 文: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
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
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
,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条
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由权
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
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
,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
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
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
,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
于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
现其为真实之义务。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
由之旨趣并无牴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