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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夫共宿 女大生侵害“配偶权”赔15万元
2017-04-20 13:33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在彰化县租屋的李姓女大学生,2015年与谢姓已婚男子同处一
室过夜,元配气得会同警察敲门,长达6分钟后才开门,且李女仅穿外衣,没有穿内衣等
贴身衣物,但却找不到保险套等通奸证据,谢男辩称他不胜酒力,暂时在李女租屋处过夜
,双方没有暧昧,不过,台中高分院认为,虽无证据显示2人通奸或长期同居,但2人深夜
穿着轻便衣物共处一室,已经侵害元配“配偶权”,要连带赔偿元配15万元,全案确定。
示意图。
判决书指出,李女是大学四年级学生,于一家公司担任工读生,谢男是李女同事,2015年
2月24日深夜,谢男没有返家,元配聘雇的征信社回报,谢男跑到彰化县员林市的李女租
屋处,与李女共宿过夜。
翌日清晨3时许,元配会同警员敲门,6分钟之后才开门,警员进入时,见到2人衣衫不整
,李女只穿长袖衣服,没有穿内衣等贴身衣物,床铺凌乱,洗衣篮内有谢男换洗衣物,屋
内所有物品摆设,都是一男一女,但没找到卫生纸与保险套等通奸证据,元配认为2人已
长期同居,气得提起刑事妨害家庭告诉,以及民事损害赔偿索赔60万元,不过,刑事部分
,因无通奸证据而不起诉。
谢男辩称,双方只是同事,没有暧昧关系,当天公司聚餐,他喝了一些酒,李女将他带回
租屋处休息,他睡沙发,李女睡床上,没有同床共寝,且李女入睡时不会穿贴身衣物,2
人无性关系,也不是同居,李女亦持同一说词,还强调谢男与元配感情不睦、分居已久,
这些都与她无关。
台中高分院认为,虽无证据显示2人发生性关系,也无确切证据能证明长期同居,但谢男
明知元配已怀疑他外遇,应当更谨言慎行,却在女大学生租屋处过夜,而李女穿着轻便衣
服,单独与人夫过夜之举,也已逾越社会一般善良风俗,足以破坏谢男夫妻之间家庭生活
的圆满幸福,元配当然不能忍受,据此判决2人连带赔偿15万元,全案确定,不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