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八里双尸案谢依涵可教化 最高法院判免死定谳

楼主: lifestream (咪路猫与黑黑兔)   2017-04-19 18:53:23
※ 引述《l81311i ()》之铭言:
: 每次看到"可教化"这三个字我都有疑问
: 一个监狱犯人要不要假释都要层层审核
: 那可不可以教化为什么是凭法官一人说了算
: 讲难听点法官从法律系毕业之间高考上公职
: 这种从没跟社会普罗大众接触过的人
: 凭啥来判断谁可教化谁不能教化
: 建议立委修法以后类似案件由社会大众及专家学者组成"可否教化委员会"
: 专门来审查犯人到底能不能教化
: 法官再依据委员会的判定来依法判决
引用我自己旧文
其实法官也无奈,因为他们也用尽各种办法要帮犯人开脱
写一堆他们自己都看不过去的理由,还要被骂恐龙法官啊~~~
所以个人建议,国家应该成立“可教化部”
“可教化部组织法”
第一条
为判定犯人可教化,特赦(设)可教化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凡被检察官起诉死刑与无期徒刑者,案件接应移送本部审查。
第三条
凡学历低于87个学位者,属教育程度低落,对法律理解有限,应判定可教化。
第四条
凡年纪低于20岁者,因社会经历不足,对法律理解有限,应判定可教化。
第五条
凡年纪介于20岁到65岁者,因肩负家庭重担,应判定可教化。
第六条
凡年纪高于65岁者,为凸显中华民国为人道国家,应判定可教化。
第七条
本部判定可教化者,各级法院不得宣告死刑与无期徒刑。
第八条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本部官员比照各级法院法官应为终身职。
第九条
本部置部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副部长一人,职务列简
任第十二职等。
必要时,可遴聘杀人犯但已矫正之良民者优先聘任。
第十条
本法施行日期,为民国10X年X月X日,但效力回溯到大清宣统元年1月1日。
本法位阶高于宪法且及于宪法上之固有疆域,
作者: fategg (nothinG)   2017-04-19 18:55:00
我问你喔 你有没有先念书 念够了书 才可以发表感想喔
作者: zzxcasd (吓吓有名)   2017-04-19 18:56:00
喔喔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没钱不能没梗)   2017-04-19 18:58:00
够废给推
作者: mskk (mskk)   2017-04-19 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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