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宪法法庭鉴定人,需要强烈宪法意识吗?

楼主: DogT (星星知我心)   2017-04-16 00:52:31
弟我读过几年法律,大概稍有一些宪法概念。但若要当宪法法庭鉴定人,宪法意识是不是
要更强烈一些?
怎会有宪法法庭鉴定人看到民众马英九在司法机关内拿麦克风接受媒体采访就直接质疑是
否为特权?要质疑“特权”之前不是要先确定,在“司法机关发表无罪声明”是否为人民
均得享有之“基本权”吗?若是质疑马英九或其他民众不得使用该权利,意思是国家应限
制之,那不用讨论“法律保留”跟“比例原则”吗?
本案涉及基本权如下:
一、公物利用之自由权:
(一)基于宪法第16条诉讼权、法院组织法第86条本文所定之公开审理原则,可知法院或
地检署为依法提供之公用公物,人民本得自由进入为权利之主张或法庭旁听,属于公共用
物之一般利用。当然在维持法院内或开庭之秩序,本得限制或许可利用,自不待言。
(二)依传统见解限制公物利用,并非权利侵害,纯属反射利益。而新近见解则认为应区
分依赖程度来认为是否侵害利用权。此部分姑且认为禁止民众或马英九使用该场地,纯属
其反射利益,未有利用权之侵害。
二、言论自由权、新闻采访自由:
禁止在司法机关内用麦克风对媒体发表无罪声明,为非针对言论内容之限制,属
言论地点、发表方法之限制,亦涉及新闻采访自由限制。先假定符合法律保留,其目的设
是维持法庭内秩序、避免公物使用之混乱或冲突,二基本权均择采中度审查标准,一律禁
止显然不具有实质关联性,划设采访区或禁止使用扩音设备即可达其目的,若一律禁止显
然违宪。
综上,可得出任何民众在不影响司法机构及法庭秩序情况下,本得发表无罪宣言或相关诉
讼上主张,并接受采访,此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并非“特权”。况且基于刑事诉讼两造当
事人武器平等,岂有允许检察官可以在司法机关接受媒体采访发表被告有罪声明,不许被
告于同地发表无罪声明的道理。
附图如下(民众陈水扁于法院接受采访发表声明):
https://goo.gl/fyXqgK (多维新闻转引自路透社)
https://goo.gl/dV2gXP (来源苹果日报)
结论,宪法法庭鉴定人,到底需不需要强烈宪法意识吗?有这方面鉴定人选择的八卦吗?
作者: T8 (wow)   2017-04-16 00:54:00
鉴定人只在专门范围内表示意见
作者: monkeyboy234 (猴子)   2017-04-16 01:01:00
大法官需要宪法意识 鉴定人需要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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