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都反对如何废死”?英议员提供英国国会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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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否该废除,在国内一直是重大争议,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2日协同英法德等国办事处及律师、人权促进会一同对“是否废死”议题,以多国自身法制为例,给台湾借镜。
而会中也对“要不要废死,我们尊重民意”的说法提出讨论,表示当中真正的尊重民意,应该是负责任的提出替代措施,让人民可以思辨、选择。
曾为英国上议院议员的普维斯(Lord Purvis),对于死刑是否做为终极司法手段,于座谈会上,娓娓道出了英国废死的历史。
要懂得运用判断力 民代不单只是反应选区的多数意见
“如果有人愿意夺走别人生命做为犯罪行为的话,那么他们生命自然也应该被国家加以剥夺。”
普维斯表示,1964年,国会议员在新政府支持之下,提出一个新的议案,此次法案有附带5年日落条款(意指5年内废除死刑尝试无法成功的话,还是会回到之前死刑存在的状况),他们尝试在英国完全废除死刑。
“如果民意是如此强烈的支持死刑存在,那身为国会代表的议员,又何以要投票反对死刑呢?”普维斯表示,尤其是儿童谋杀及执法人员或警察遭谋杀,犯罪者最被视为该处以极刑。
但是国会议员或民意代表该在民意与人权中扮演怎么样的角色?普维斯表示,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规范拘束立法人员的原则应为“他们是民意的代表,而不是单纯接受委任”。
对于拘束立法人员的原则,普维斯表示,真正国会议员的责任是懂得运用判断力,而不单单是反应选区的多数意见,他表示,在和平非战争时期,却授权给国家去剥夺生命的立法方式,“这其实并不恰当”。
一个完美的司法及系统 是不存在的
对于是否能设计出一个完全不受政治或民意干预的司法系统,普维斯表示“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
他说明,立法机关之所以不完美,是因为没有办法立出一个完美的法来解决制度里先天的逻辑跟瑕疵问题,也没办法明确区分哪些罪行应受死刑处罚、哪些不必。
基于以上这些理由,普维斯表示,英国国会废除死刑,之后即便国会议员曾有13次试图恢复死刑,“但基于国会议员的良知,这些几乎都没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