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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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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龙法官乱减刑 性侵犯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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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龙法官乱减刑 性侵犯免坐牢
2017-04-08
一审以“情堪悯恕”减刑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新竹古姓男子将中度智能障碍的小玲(化名)带到旅社性侵,
古男否认犯行,一审判决前才认罪,但只赔付被害人四万元就停止支付和解金,新竹地院
竟以刑法第五十九条“情堪悯恕”规定减刑,将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乘机性交罪
,轻判一年八个月,且缓刑四年,连一天牢都不必蹲。高等法院斥责古男无悔意,并认定
一审以古男和被害人和解、承认犯行,就以“情堪悯恕”减刑,是误用刑法减刑规定,昨
改判三年四个月;可上诉。
单身的卅多岁古男,经友人介绍,一○三年十一月认识小玲,交谈中得知小玲有智能障碍
,不知抗拒,竟带她到旅社性侵。小玲深夜才返家,母亲追问始知遭性侵。
检警讯问时,古男坚称小玲自愿和他性交,地院前四次庭讯,他都否认犯行。
检方不服 批滥用裁量权
一审判决前,古男才改口承认“知道小玲有心智缺陷,但一时性冲动无法克制”,表示愿
赔廿五万元,但支付第一期四万元就止付,即使如此新竹地院仍认为,古男已坦承犯行、
具悔意,也无前科,引用刑法“犯罪情状显可悯恕”规定减刑,将原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的乘机性交罪,轻判古男一年八个月,甚至缓刑四年。
检方不服,上诉高等法院,指古男“假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却未履行赔偿责任,且明
知小玲心智缺陷仍予性侵,一审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条对古男减刑,是滥用裁量权。
高院:误用规定、改刑期
高等法院认为,古男性侵有心智缺陷的小玲,犯罪动机应予非难,且否认犯行,犯后态度
不佳。一审只支付第一期四万元赔偿,尚有廿一万没赔偿,古男虽允诺将一次支付,高院
因而延长庭讯等候,但直到截止日仍未履行,虚应了事,毫无悔意,认定一审以古男和被
害人和解、承认犯行,就用刑法“情堪悯恕”规定将他减刑实属不当,昨予改判。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认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得酌量减轻
其刑。但根据最高法院判例,酌量减轻其刑,必须犯罪情状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倘
宣告法定最低度的刑期仍嫌过重,这才能适用。
至于被告“无前科、素行端正、已与被害人和解、向被害人道歉”等,只能于法定刑内从
轻科刑,不得据此依刑法第五十九条,做为酌量减轻其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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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92465
5.备注:
鬼岛法官又一领先全球判例?
司法改革不知道改到哪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