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teve5 (峰)
2017-04-07 11:27:04其实这篇是回应原文下方留言的,
某人说把检察官不起诉称为法院认证是法盲,
唉....
虽然的确把检察署直接称为法院是不够精准,
但说成法盲就太过份了!
宪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人民遭逮捕应于24小时内移送法院审问
这里的法院指的就是地检署
另外法院组织法第58条中亦规定
各级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检察署
当然检察署不完全等于法院,
法律人为求精准用语,
所以将检察官的侦查程序过程地点,
和法官的审判程序过程地点,
分别以检察署和法院来称呼!
但是依实务和现行法律规定检察署的确也是法院(的一部分)啊,
将地检署称为法院最多是用语上和法律实务上人士不同(或不够精准),
但说是法盲?恐怕没想到地检署是法院(的一部分)会比较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