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喔
不知道是不是同一个案子啦
因为里面是写129辆 跟新闻数量不大一样
标单里的规格及补充说明
有兴趣可以自己把市面上的电动机车剔除一下看剩哪家
需要完整档案我再找地方上传
科科
“106年度台北市购置电动机车”采购案规格及补充说明
一、采购标的名称:106年度台北市购置电动机车
二、采购经费:预算金额1,135万2千元整
三、投标厂商基本资格及应附证明文件:
(一)厂商登记或设立证明。
(二)营业项目:F114020机车批发业、F214020机车零售业。
(三)厂商纳税证明。
(四)厂商信用证明。
(五)投标厂商声明书。
四、采购标的需求:电动机车129辆
(一)本标的电动机车须具有交通部核发之车辆型式安全审验合格证明文件(验收时提
出)。
(二)电动机车制造日期应为105年10月30日以后(验收时厂商需检附出
厂证明)。
(三)每辆电动机车应配备中文使用手册1本。
(四)能源补充方式若属充电式,应含快速充电器及电池;若属交换式,验收合格日起
应提供1个月内可享有100公里免费里程之额度试用,为期至少1年。
(五)电动机车规格表如下:
项目 细项 规格
整车性能 变速行驶续航力 75km以上
爬坡性能 百分之30坡度每小时达10公里以上
最高车速 平坦路面每小时逾75公里
加速性能 0至100公尺,加速时间9秒以下
五、履约期限:
自决标次日60个日历天内提交
六、交货期程及地点:
(一)本案须于决标次日起60个日历天内提交129辆电动机车,交货时每辆车须领有车牌
(包含行照)及1年期强制险(自验收合格日起算),费用含括于标价内。
(二)得标厂商须无偿针对有需求之单位于车体喷漆或贴字。
(三)每批交货地点由得标商提供经本局同意之适当场址,所需费用由得标厂商负担。本
局点收后,货物保管责任仍应归属厂商,俟本局验收合格后分送本局指定单位,数量无误
后解除。
七、验收:
(一)得标厂商于交货前书面通知本局,本局于30日内择期会同厂商及相关单位验收
,抽样数量按采购数量10%(13台)为抽样值进行抽验。
(二)本标的所订规格,于验收时应出具第三方验证单位认证文件。
(三)厂商须提供完善之售后服务,请于验收时检附在地服务据点资料(名
称、地址、联络电话)以供查验。
(四)机关如需实地测试办理验收,厂商应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协助。
(五)本局于厂商交货后,办理点交,如发现有数量不足时或品质显有不符
时,除拒绝点收外,厂商限期补足数量或退换合格之标的后,才完成交货。交
货完成后,由本局择定日期再行通知厂商验收,期间标的之运送费及保管相关事宜由厂商
负责。
(六) 验收合格后20日内,厂商依分送地点表送至各单位,所需开支由得标厂商负责。厂
商出货单或销货单请确实要求各单位收货人员签全名及时间,俟完成出货后,将出货单或
销货单汇整统一送至本局。
八、保固及售后服务:
(一)保固期限:厂商应提出保固书,自验收合格日起电动机车(包含电控系统及马达
)须保固3年。若能源补充属充电式者,自验收合格日起电池保固2年;若能源补充属交换
式者,验收合格日自免费里程试用完毕期间,豁免电池遗失及损坏。
(二)保固期限内,电动机车或电池如有品质上的故障(非人为因素),由 厂商
负担维修费用。
(三)保固期限内,厂商须每年至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送本局备查
。
(四)保固期限内,能源补充方式若若属交换式,自验收合格日起应提供1个月内可享
有100公里免费里程之额度试用,为期至少1年,并将免费里程使用之证明单据送本局备查
。
(五)保固期间未按前述规定至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测或未提送检测报告送本局备查者
,每漏测一件罚款新台币3000元(报告未提送视为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