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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时电子报
2.完整新闻标题:
解决特休假年制冲突 律师:劳动部可开放合意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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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4日 04:10 邱琮皓/台北报导
就算劳动部开放3制可用,但历年制还是绑着周年制,会遇到取得特休假、行使特休假区
间不同。前台北市劳动局局长、律师陈业鑫坦言,在施行细则草案一出来的时候,他接到
很多询问电话,“有企业来问,在年初都改成周年制了,那现在可不可以改回历年”?
陈业鑫强调,已经在用周年制的,就不要再改回来了。而该如何解决两制间的落差,他认
为,唯一的解套办法,就是劳动部要开放合意递延。
陈业鑫表示,特休假行使期间开放3轨选择,但这里指的是“行使”,劳工有几天特休假
可放的计算方式,仍要回归《劳基法》第38条第1项规定,劳工年资一满足法定条件,就
会取得全部特休假日数权利,而非比例取得。
另外,立法委员蒋万安在2月24日提出修法草案,劳动部宜尽速提出对案,放宽劳资协议
特休假递延方式。
蒋万安解释,去年在讨论《劳基法》的时候,朝野立委都有提出可递延的版本,因为特休
假的意义是在让劳工充分休息、降低年度总工时,不应该限制劳工只能受领应休未休工资
,“如果劳工愿意递延到下1个年度再行使特休假权利,对劳工并无不利”。
陈业鑫也认为,特休假应以休毕为原则,特别是去年修法给了资浅劳工较多特休,目的是
让劳工休息,而不是鼓励劳工不休假换取工资。
他建议,应修正《劳基法》第38条第2项,雇主告知劳工排定特休假后,劳工要有计画排
休。同时,也应开放合意递延,否则现在排特休假、再销假上班,把加班费换补休后,这
样也是一种变相的递延。
(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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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404000096-260210
5.备注:
可合意加班 可合意递延休假 伟灾 中华民国劳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