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童“合意”性交? 云林地院:报导有误已重判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331/895578.htm 2017年03月31日 06:54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7岁姪女遭性侵‘轻判’4年”一案引起外界譁然,但云林地院表示,已经宣告较高刑度
。关键在于校长当时仅利用“权势”(姑丈、上对下身分),而非“强制”(例如綑绑、
强脱裤等)逼迫女童就范。因此,对未满14岁男女猥亵判2年、强制性交未遂判3年,合并
执行4年,“宣告法定刑范围内相对较高之刑度,并非轻判。”
▲“恐龙法官”或“法盲”的争论持续延烧。(图/东森新闻/下同)
“法官认为7岁女童与师铎奖姑丈‘合意’性交!”针对媒体报导,云林地院30日发出新
闻稿表示,合议庭法官认定,校长利用女童害怕失去课辅机会,迫使对方顺从,做出性交
未遂与猥亵行为各1次;这已触犯刑法第228条(注),并非认定被告与女童是“合意”,
报导搞错了。
云林地院指出,合议庭审酌双方关系、相处情形,认为还没有达到刑法第221或224条(注
)的程度,只有符合刑法第228条及第227条第1、2及5项(注);判刑4年已是较高刑度,
退休校长行为本该端正,却做出这种事,是该严厉谴责。
根据法条,对未满14岁男女猥亵罪法定刑度为6月到5年;对未满14岁男女性交则是3到10
年。法官最后判处,前者2年、后者3年,合并执行4年;这样的判决是否为“恐龙法官”
,又或者是“法盲”、“网络酸民”不了解法律,各方人士仍未定一词。
依出现顺序
刑法第228条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
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21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24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7条
第1项: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项: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5项: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没得逞也用这项判刑)
备注:
所以在座的都是不了解法律的网络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