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xifaka: 不就有等同222的效力?孩子一样无法拒绝啊? 04/01 00:36
: 推 xifaka: 直接适用99年第七次刑庭会议决议 用222为何不行? 04/01 00:37
: 推 bear6709: 推认真文 04/01 11:08
: 推 LaISseZ: 所以到底有没有要司法改革呢唉 04/01 17:51
: 推 LaISseZ: 但不可否认法官有诠释的权力,我有位朋友爸爸是法官他就 04/01 17:54
: 推 LaISseZ: 很不爽路人老是说恐龙法官,说法律就是那样,要骂就骂法 04/01 17:54
: 推 LaISseZ: 律没订好,不是怪法官,当然我很认同法律要修改,但法官 04/01 17:54
: 推 LaISseZ: 对法律有一定诠释的权力吧 04/01 17:54
订详细一点就好了 不要给法官有诠释的空间
保护女童特别条例
第一条 与18岁以下女童性交、猥亵或其他接触者一律死刑,不得减刑或为其他判决。
第二条 凡有18岁以下女童指证者,法官应一律直接认定被告有与18岁以下女童性交
、猥亵或其他接触之行为,无须其他证据。
第三条 与18岁以下女童性交、猥亵或其他接触之案件判决有罪者一审确定,不得
上诉。其他非有罪判决者,检察官应持续提起上诉、再审、非常上诉、声
请释宪,直到被告判处死刑为止,不受任何审级限制。
第四条 与18岁以下女童性交、猥亵或其他接触者之判决,一个月内审结,如未于一
个月内审结,视为有罪判决确定。判决确定后即刻执行,如未于一个小时内
执行完毕,承审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其他承办人员连坐,一律并同死刑。
第五条 本特别条例溯及既往,且不受追诉权、行刑权时效之限制。
我建议立法院,
每天都把保护女童特别条例排进议程,每被大恐龙法官宣告违宪,就马上再订一次
能枪毙几个是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