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李茂生(文长)

楼主: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17-04-01 09:39:40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fref=ts
卦点:
今天的李茂生专栏是一篇推荐文,看起来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问题出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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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什么会犯罪?关于这个问题早在十九世纪末叶开始,即已经展开系统性的研究,
主要的关注点在于犯罪原因的发现以及其法则性。至今,虽然投注了很多的研究人力,
例如精神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但是整体而言,这些研究人力其实都不是
“专职人员”,而是兼差的。纵或如此,百余年来,也累积了不少的业绩。
大体上这些业绩可以分成三种类。
  第一是属于生理类的研究,例如头盖骨、胚胎、染色体异常、脑部病变,
以及基因遗传等。这类的研究通常都是针对特例,很难产生一般化的法则,
所以虽然很吸引人,但是始终就是没有办法成为主流,只有在社会动荡时,
被利用来合理化排除不受欢迎人物的政策,并发挥其政治功能而已。
  第二类是社会情境与学习方面的研究。其研究内容,
简单而言就是说人处于特殊的环境时,会学习解除压力的方法,其中之一就是犯罪。
不论这种说法多有道理,反对者只要提出反证说明处于同样环境的人有不一样的反应,
那么法则性就无法被建立起来。
  至于第三类的主张,则有点打混了。这类的主张者认为犯罪行为是多原因的,
不管是生物原因还是社会原因,都混杂在一起。换句话说,他们认为这是一个黑箱,
任谁都无法提出一个预测犯罪的标准。之所以会说这类的研究者的主张在打混,
是因为他们以问答问,完全无法解决问题。
  既然犯罪的原因无法究明,那么制度对于犯罪行为的反应就是纯粹的处罚了。
而处罚效果的功利性思考在于,人都会怕恶害的赋加或利益的剥夺,
只要对犯错的人处罚下去,那么他们就会怕,潜在性的犯罪人也会怕,
于是社会回复安定。问题是并不是每个犯罪人都会被抓到,投机取巧者仍旧存在。
在这种思维下,不断加重的严罚以及全面性取缔的政策于焉产生。
  台湾目前的状况就是如此。
肃杀的刑事政策在在表达出不宽容的排除与冷漠的人际关系。
在位者狡猾地利用民众高亢的情绪,除塑造出团结一致的假象外,
另也圆滑地推脱了国家与社会应负担起的责任。
  然而,在国外,上述第二类型的研究仍然继续发展,其结合了社会学、
心理学以及精神医学等领域的研究所得,在上一个世纪六零年代结束巨型理论发展后,
逐渐地细腻化,并开发了无数的心理治疗系统。本书即属于其中一脉。
书中作者展现了其对于超我与自我的冲突、关系的建立、
深度自我探索以及行为转变等诸多层面的观察,而这些都是作者于实际的案例中
所获得的经验。这点只要详观作者对于酒井法子吸毒案件的分析与建议,
就可以明确掌握得到。
  作者认为行为人幼小时期的经验会影响到其成长后的行为模式,
而这个经验的来源通常都是扶养者或教师(超我)的养育态度。
因为幼时不愉快的经验,造成不断累积的负能量,于临界点到来时,
其会无法处理特殊社会环境所形成的刺激,于是做出偏差行为或犯罪,
并进而在司法的反应下不断地轮回下去。更重要的提示是作者认为这些幼时不愉快的
经验,并不只限于家暴或性侵等,更关键的是一些我们日常认为对应儿童时的正常态度,
只要处理不当,那么就会产生创伤。
这就是本书书名的意义所在─“我是想要养出好孩子,不料竟然教成犯罪者”。
  人是社会动物,生存于人际关系中,必须自小养成遇到困难时,
率直说出自己的困扰,并适度接受他人关怀与协助的态度。
作者称此为依赖他人的撒娇能量。你要坚强、不要依赖他人、要有自信、
努力就会有结果等等励志的对应,
其实仅是教导儿童必须隐藏自我原貌与欲望的压抑而已。
倾听、包容、接纳等,才是正确的养育儿童方式。
作者主张承认与包容儿童现在的脆弱原貌,才是养成其健全人格的必要步骤。
  民国八十六年修订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时候,
我就不断主张身陷司法的少年需要的不是责骂、究责或反省,
而是成人的伴同以及自我表达权的保障。伴同可以促进安心,
而安心则是自我表达的基础。如果司法少年可以在处遇的流程中,
理解到自己深层的创伤,学会表达自我,并积极寻求他人协助的话,
那么他就踏出了更生的第一步。
  本书给予我们最大的启示是,当我们听到少年说我绝对不会再犯时,
必须要戒慎恐惧,因为这句反省的话,代表其仍旧无法对他人敞开心胸,
仍在自我压抑,反倒是如果少年说出我不知道将来会怎样,你能协助我吗的时候,
这才是成功的第一步。
  作者已经于2015年时过世了。本书是他的遗稿。出版社删除重复的部分,
并修订了章节后,予以出版。以严格的观点审视本书内容的话,
或许会有人认为学术性不足,论述有点凌乱,但是就我而言,
本书说出了我在民国八十六年时所无法明确表达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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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所在嘛...
因为这篇文章实在太长了,请容我用一篇扣打再说明好吗?
在这里只简单说一句,"重大凶恶罪犯与一般少年犯,是不该相提并论的"。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17-04-01 09:45:00
烦耶 谁拉 奶大吗? 一直贴他文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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