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遛狗懒牵绳已8人受害!3犬围咬6岁童 警:

楼主: Mbyd (轩辕过客)   2017-04-01 06:53:41
这件事情说不是警察职权大致上是对的,但是并不完全对
有两个情形会有刑事责任、那就与警察有关了
1.故意驱使动物伤人→伤害罪、杀人罪
2.不是故意的,像是没牵绳等造成的意外→过失伤害罪或过失致死罪
所以如果当时的情形是“当事人请警察处理狗”,那应该是不在处理范围内的
不过法律就是保护懂法律的人,“提过失伤害”就是在处理范围内的
另外,对于这样看起来好像也不是初犯的人
还有一些法可以用来对付他
1.民法:废话,被伤害了当然要求偿啊,所以可以用:
(1)弥补因侵权而受之损害;
(2)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支出医疗费、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
(3)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请求精神赔偿。
但是!要小心这种糟糕人不知道为什么都会玩法律
所以要注意民法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的但书(我重点整理一下,法条在下方)
a.主人能证明他已经很注意了,那么出意外就没他的事。
b.主人能证明动物是被其他人或动物挑动才伤人的,
那受害者可以对这个“其他人或动物的主人”求偿
进一步的说,这只伤人动物的主人就可以减轻一些责任
(附民法一百九十条第一项但书:
“若主人能证明,依其宠物的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
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主人不须负责。
又同条第二项规定,动物系由第三人或他动物之挑动才侵害他人者,
赔偿之占有人可对第三人或该动物之占有人求偿。”)
2.动物保护法
基本上有关“饲主责任”的规范都长在这
(1) 饲主责任部份
第7条:“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
第20条第1项:“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
第20条第2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
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2) 如果违反(1)的部份、动物保护法是有行政裁罚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3) 觉得该制裁一下了,可以引用动物保护法第32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迳行没入饲主之动物
第3项:违反第7条规定,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体,
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体伤害之动物。
第4项:违反第7条规定,饲主经劝导拒不改善,
而其饲养之动物再次无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财产。
作者: hiimjack (凤梨田ㄈㄓ)   2017-04-01 06:55:00
没事啦 都有7次伤人的前例了还没没入 颗颗
作者: xdctjh (冻顶)   2017-04-01 0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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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rfan (MISANTHROPE)   2017-04-01 06:59:00
想问 如果说: 那狗又不是我的 是流浪犬 这样就不叫饲主?一堆养路边狗的根本也没芯片 根本都逃避当饲主的责任了反正出事就说 林悲不是饲主 没出事就养牠喂牠....
作者: guligula (å’»)   2017-04-01 07:03:00
推 实用
作者: amury (快马加鞭)   2017-04-01 08:25:00
作者: kid1a2b3c4d (陈可勋)   2017-04-01 08:45:00
毒饵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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