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只补充实体法的适用问题,有无违反意愿如何证明,有无证明这些程序法的东西先暂时不提。
刑法第 221 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222条
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227条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228
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
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 25 条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
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
刑法第 66 条
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减轻者,减轻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时有免除其刑
之规定者,其减轻得减至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