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战法官的时间囉!
: → piece1: 7岁的行为判合意?? 03/30 10:34
: 推 silomin: 只有7岁 这法官是在讲什么 台湾法官应该一年一聘才对 03/30 10:34
: 嘘 nepenthes7: 合你妈的意 03/30 10:34
其实这件事情在法界还真的是有战过的样子
可以参考下面这个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会议决议的议题
连结: http://tps.judicial.gov.tw/mem/99s07.htm
法律问题:
甲对于未满十四岁之乙为性交,但并未以强暴、胁迫、恐吓、催
眠术之方法为之,应如何论罪?
这个讨论有 甲乙丙丁 四种说法,最后被采用的是丙说:
倘乙系七岁以上未满十四岁者,甲与乙合意而为性交,甲
应论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之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
女为性交罪。如甲对七岁以上未满十四岁之乙非合意而为
性交,或乙系未满七岁者,甲均应论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款之加重违反意愿性交罪。
丙说里面的论点二有提到:
“至于七岁以上未满十四岁之男女,应系民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所定之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非无行为能力之人;自应认其有
表达合意为性交与否之意思能力。 ”
所以七岁以上有能力表达“合意”这点在目前的法界应该是没啥问题的。
至于怎么判断“合意”可能要请法学素养较高的乡民解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