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smail (晴天就该是这样)
2017-03-29 23:28:08您好,中国重庆人
这个规定在外国和台湾媒体报导前
我昨天已分享是两岸板(CrossStrait) 文章代码(AID): #1OsaznIq
https://www.ptt.cc/bbs/CrossStrait/M.1490702193.A.4B4.html
而且我知道你国和台湾热爱你国的人士普遍认为
有外资的媒体最会造谣你国、台湾媒体最爱抹黑你国
所以我引用的资料来源都是你国、你市的(附于后面)
※ 引述《qq492048653 (良种李子)》之铭言:
: “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途径进入国际网络;接入网络未通过
: 本地网络接入国际网络;未经许可从事国际网络经营业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网络
: 等行为,将予以处罚。初犯上述违法行为,将断网处理;若以盈利为目的,没收非法所
: 得,并处人民币5000元至15000元(约新台币2万2000元至6万5000元)罚款。若构成犯
: 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那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实体刑法可以规定犯罪。老实
: 讲这规定类似自嗨,国内很少人会理。真正有问题的可能是那些假设vpn然后公布其渠
: 道为不会翻墙的人翻墙,所以对于原本就可以通过自己的途径实现翻墙的基本上没有影
: 响。
: 以上就是大陆记者从武汉发回的报道,谢谢!(ノヮ)ノ*:・゚
就您的评论
只能奉劝您“不知法莫论法”
1.本规定是行政罚非刑罚,是处罚法定主义而无罪刑法定主义之适用
2.既是行政罚,制定机关为行政机关,即你国的国务院和权责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