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我今天是来挺女权的
宪法第20条规定,人民有服兵役的义务
也就是说
搭配宪法第7条的平等原则
不分性别、种族、阶级
只要是台湾人就要服役
根本天经地义、天公地道
结果“兵役法”竟然规定
只有男生要服役,女生不用
如果依照文义解释根本明显违宪
大法官这时却来个神护航
也就是当年鼎鼎有名的释字490号:
“立法者鉴于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于兵役法第
条规定: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系为实践国家目的及宪法上人民之基本义务
而为之规定,原属立法政策之考量,非为助长、促进或限制宗教而设,且无助长、促进或限
制宗教之效果。复次,服兵役之义务,并无违反人性尊严亦未动摇宪法价值体系之基础,且
为大多数国家之法律所明定,更为保护人民,防卫国家之安全所必需,与宪法第七条平等原
则及第十三条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并无牴触。”
大法官给女生开了特权
导致女性同胞男人被歧视
替代役上路后
保家卫国什么的理由早就不存在
现在连锅贴役都有了
鸡排役、清洁工役我看也不远了
讲直白点
煎个锅贴不需要分男女生吧?
只要这种不合理的特权一天不倒
女性同胞被歧视的现状就永远不会结束
法律系的出来说说看阿
看还有什么理由能让女生免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