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2+1点
1.法官所提20元的计算机础 合理性在哪?
能不能说服两造跟大众
2.民事原告没有主张计算基础
请问法律人 法官是否有权责 可以主动要求原告补提供计算基础 或给予时间补充择日再
开庭
(给予补充的理由是因为 如果不提供 而以20元做基础来判会太瞎 陷法官于不义)
3.我主张以权利受损者的经济损失作为赔偿基础
细项可以慢慢算 原则上就是权益人受损时间x时薪)
这个我认为不合理的判决 如许多推文所述
可分做几个角度来看
1.原告:那我这个土地 谁要停就停 我只能要求
20元/hr 还不能拒绝
那么停车位 土地经济价值岂不崩盘?
2.被告 :我停 我超爽 法院认证 全国都是我的停车场
(那也不需要设置收费停车场了)
3.ㄧ般大众:比照被告 到处停
比方说你到百货公司楼下 看到人家月租车位
也是爽停阿 反正价格ㄧ样
4.法官:反正民事你不主张 我就爽判
反正原告是法盲 大众也是法盲
至于我的20元计算基础 我说的算 不爽去上诉
我还有很多判决要写 别吵我
反正判决会如何影响 我想像不到
语毕 坐等法律人 针对第一二三点 指教
引述《rockido (123)》之铭言:
: 【裁判字号】105,板小,2780
: 【裁判日期】民国 106 年 03 月 16 日
: 【裁判案由】损害赔偿
: 【裁判内文】
: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板桥简易庭小额民事判决
: 105年度板小字第2780号
: (二)被告既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进而认定原告得请求被告赔偿
: 之金额为何?本件被告自承其系于105年3月13日早上快9
: 点时停车,至早上11点多将车开走等语,依一般路边停车
: 收费现况,可认被告使用系争车位时间得以3个小时计费
: ,而系争车位附近恰设有“大日停车场”,每小时收费20
: 元,此经本院于前开时间勘验属实,并有该停车场照片1
: 帧附卷足征,此可作为原告受损金额认定之依据,则被告
: 占用系争车位应赔偿原告之金额为60元(计算式:20元/
: 时휳小时=60元),原告请求高达5,000元之赔偿,并未
: 提出合理计算之基础,显有不当,就超过60元之请求(即
: 4,940元),非属所受损害,被告并无赔偿之义务。
: 原告自己也没尽举证责任... 法官依附近停车场车位去计算 怪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