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华民国的法律
管制药品管理条例 第3条
I本条例所称管制药品,指下列药品:
一、成瘾性麻醉药品。
二、影响精神药品。
三、其他认为有加强管理必要之药品。
II前项管制药品限供医药及科学上之需用,依其习惯性、依赖性、滥用性及
社会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级管理;其分级及品项,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设
置管制药品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报请行政院核定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
这也是中华民国的法律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第2条
I本条例所称毒品,指具有成瘾性、滥用性及对社会危害性之麻醉药品与其
制品及影响精神物质与其制品。
根本87%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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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啦
毒品就是毒品
不要用医疗用途去美化它
拿一级毒品吗啡来说 他在管制药品之列,同时也在毒品之列
医生在使用时有想过病患的感受吗?
如果病患因此上瘾怎么办?
这样做是不是强迫病患吸毒?
再强调一次
毒品就是毒品,不会因为具有医疗作用就改变是毒品的事实
要止痛麻醉去国外啦 在中华民国就是不能施用毒品
怕痛有种就不要出车祸生病开刀,不然就是得自己忍受疼痛
所以我呼吁,立法委员们应该尽速修法
废除管制药品条例,全部纳入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禁止使用
并将所有法条文字中的管制药品,修改为毒品,以正视听
避免有人因为管制药品的用语,产生毒品不是毒品的错误认知
资料来源:全国法规数据库、卫福部食药署 https://goo.gl/9rUyG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