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同婚释宪》邱太三:同性性行为不构成通

楼主: myIDis7 (个字)   2017-03-24 16:57:31
同婚释宪》邱太三:同性性行为不构成通奸罪怎么办?
新头壳newtalk
大法官24日上午9时召开宪法法庭就“台北市政府、祁家威声请释宪案”进行言词辩论,
由于涉及民法是否允许同性结婚、若不允许是否违宪等重大议题,引起上千人同时观看司
法院直播。法务部长邱太三针对同性婚姻自由是否受宪法保障,提及婚姻牵涉社会秩序,
而同性婚姻将造成社会冲突。
在大法官询问阶段与最后陈述阶段,大法官、法务部、声请人针对第四项辩题“非婚姻之
其他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以及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进行讨论
,又因未受宪法规定之其他自由,须在不妨害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下,才受宪法保障,因
此双方在“同性婚姻自由权是否妨害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此一辩题下进行论辩。
大法官汤德宗表示,权利可能与民意、民主相冲突,他提出“反多数决的困境”,指出世
界上采用“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很普遍,但“释宪的过程”与“民主”是冲突的过程,
它可以宣告使多数民意代表通过的法律失效。目前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已在立法
院一读完成,此时是否适合由大法官实质介入并做成实质决定,释宪程序在此时间点上是
否恰当?毕竟以民意为基础的民主(democracy)与法官统治(Kritarchy)是不同的。
汤德宗指出,宪法第22条:“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
受宪法之保障。”也就是凡是没有列举且不妨碍社会秩序跟公共利益的,才可以受宪法保
障;而宪法没有提到婚姻自由权。因此他认为邱太三应该说明,为何婚姻自由权妨害社会
秩序与公共利益呢?台北市政府也应该说明,为何允许同志结婚不妨害社会秩序与公共利
益呢?
法务部长邱太三表示,从过去社会发展,显然从民国19年(1930年)民法制定到现在一夫
一妻异性婚姻没有造成社会秩序妨害,然而,很多相关社会秩序是与民法结合在一起,如
果同性婚姻可以合法,如何保障他的配偶权?例如刑法239条通奸罪是配偶与异性发生性
行为才构成通奸罪,配偶与同性就不构成通奸罪;也必须是合诱人与不同性别才构成奸淫
,不然只构成猥亵;婚姻机制不是只有在民法中探讨,跟社会秩序是环环相扣的。
邱太三强调,婚姻自由必须符合宪法价值的秩序,当婚姻自由跟宗教信仰产生冲突,例如
神职人员有没有义务提供宗教场所来举办婚礼?当婚姻自由与契约自由产生冲突,例如司
机拒绝载挺同人士来台北参加游行的时候;有没有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若想要一步到位
,我们的社会可不可以承受这样急剧的变化?
台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副教授则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民主与权利间的冲突,很多都是
因为误解,原本斯文有礼的人们,因为事涉价值敏感,误解而情绪激动。同性结婚会伤害
异性婚姻与宗教自由?其实不会,想要进入婚姻的同志就是认同忠贞义务的人,“怎么会
是破坏?进去反而是巩固。”廖元豪表示,每个宗教有自己的行为规范与婚姻定义,世俗
法律制度之外,宗教仍可以主张自己想要的制度,让上帝归上帝、凯撒归凯撒。
廖元豪还说,虽然台湾是民主社会,但不是每个地方都适合讲理,尤其碰到价值敏感的议
题,无论在立院或街头,都只能展现力量而不能说理。然而,什么地方可以是说理的地方
?就是大法官,因此恳求大法官把理说清楚,不仅是保障同志权益,也是让爱这个社会、
家庭、子女的人们,可以不用担心受到伤害。
https://goo.gl/bLJ5tt
作者: Mayinggo (马赢狗)   2017-03-24 16:58:00
甲甲自助餐
作者: GSHARP (Mr.Q)   2017-03-24 16:58:00
#肛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7-03-24 16:58:00
那去修刑法啊,智障球袋三
作者: windmars (玄子)   2017-03-24 16:59:00
通奸罪本来就很落后 部长素质.......
作者: Mayinggo (马赢狗)   2017-03-24 16:59:00
要怎么修 肛门就不是性器阿
作者: ej83bp6 (a3xfjljdflkj2sdzmcljixz)   2017-03-24 16:59:00
[新闻] 邱太三:我国数千年来无同婚
作者: Mohism (墨者)   2017-03-24 17:00:00
汤德宗说的也很多 为什么司法权能干涉立法权?
作者: ej83bp6 (a3xfjljdflkj2sdzmcljixz)   2017-03-24 17:00:00
反正邱太太是外国人,没差
作者: SeTeVen   2017-03-24 17:00:00
他们整天都在解放,你哪管得着
作者: Mayinggo (马赢狗)   2017-03-24 17:00:00
落后是一回事 这法律就没有被修掉阿
作者: terrytina19 (翼)   2017-03-24 17:00:00
不爽可以不要投民进党!!!!
作者: TiggerLin (离线)   2017-03-24 17:00:00
部长 你知道你今天的言论已经被院长切割了吗?
作者: resudi (我累了 真的累了~)   2017-03-24 17:02:00
同性就不算通奸..这是大家接受的吗? 不合宜的就该修吧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7-03-24 17:03:00
通奸罪的问题扩张实务见解即可 连修法都不用
作者: dyingpete (Petrushka)   2017-03-24 17:03:00
大法官可以先订出违不违宪,立院可以就立法技巧修改
作者: Gsanz (乔峰)   2017-03-24 17:03:00
肛肛算是性交哦,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是以身体其他部位进入他人之性器或肛门都算性交。
作者: ifulita (和泉政宗)   2017-03-24 17:07:00
刑法的通奸罪本来就应该要废除了啊?用民事去告通奸就够了
作者: vilevirgin (双簧之美)   2017-03-24 17:11:00
通奸本来就应该非刑化 家务事还是让民法来规范
作者: ikimo (ikimo)   2017-03-24 17:12:00
罪刑法定主义,刑法是不能用扩张解释来入罪,所以一定要修法,要嘛就废掉通奸罪,不然就要把同性的性行为列入。
作者: vilevirgin (双簧之美)   2017-03-24 17:13:00
不过楼上的G大 算性交不算奸哦 相奸是有严格定义的必须要男女性器接合才算 所以实务举证困难
作者: ikimo (ikimo)   2017-03-24 17:14:00
之前强奸罪改成强制性交罪,就是因为奸只限于男女交媾的行为。所以之前法院判决也都认为同性的性交不构成通奸罪喔。
作者: bighorse0   2017-03-24 17:14:00
甲甲肛法务部长的话算强制性交罪吗?
作者: witnessg (超认真乡民设计师0'_'0)   2017-03-24 17:17:00
不分真的超爽的
作者: Nyarlathotep (奈亚拉托提普)   2017-03-24 17:17:00
现况也不算通奸啊,与同婚何干
作者: wn7158 (司机5566)   2017-03-24 17:17:00
爽,看阿三哥嘴同同就是爽
作者: shadow50427 (影子)   2017-03-24 17:18:00
会楼上 算 强制性交包刮肛肛 但通奸限金刚杵进入莲花座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7-03-24 17:18:00
改通奸罪啊,北七
作者: opopoppj (脑包)   2017-03-24 17:20:00
简单啊 废除通奸罪阿 这种矫情的东西早该废了
作者: bighorse0   2017-03-24 17:21:00
那这样好像挺好改的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7-03-24 17:21:00
修法不然就废除 有这么困难吗?
作者: likeaprayer (Dreamlover)   2017-03-24 17:23:00
那就一起改啊... 这到底有什么问题= =
作者: bzen9848 (igst2979)   2017-03-24 17:24:00
那就废除啊,这条怎么还不废?
作者: panzerbug (虫子)   2017-03-24 17:29:00
中肯
作者: Wilkie (gonna fly high)   2017-03-24 17:29:00
他意思只是不可以直接宣布现行民法违宪 不然会有很多问题也就是要使同性婚合法 不是另立法就是修法不可直接判现行民法违宪很多人根本搞不清今天是在谈什么 全混为一谈
作者: D49361128 (Kevin_Lin)   2017-03-24 17:30:00
....不支持就明说啊 这那招?
作者: kiesoIFRS (满天都是陈予新)   2017-03-24 17:33:00
特殊性癖好到底是关民法屁事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3-24 17:34:00
该修的要修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3-24 17:37:00
他真的是法务部部长?先不讲通奸罪早该废了,再说奸淫的用语也早就落伍了,不想废,也可以修正为性交啊
作者: machiusheng (Mike Ma)   2017-03-24 17:39:00
治便祕是医疗行为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7-03-24 17:50:00
开放了就要修刑法,不然法律不用跟着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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