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释宪》邱太三:同性性行为不构成通奸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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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24日上午9时召开宪法法庭就“台北市政府、祁家威声请释宪案”进行言词辩论,
由于涉及民法是否允许同性结婚、若不允许是否违宪等重大议题,引起上千人同时观看司
法院直播。法务部长邱太三针对同性婚姻自由是否受宪法保障,提及婚姻牵涉社会秩序,
而同性婚姻将造成社会冲突。
在大法官询问阶段与最后陈述阶段,大法官、法务部、声请人针对第四项辩题“非婚姻之
其他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以及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进行讨论
,又因未受宪法规定之其他自由,须在不妨害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下,才受宪法保障,因
此双方在“同性婚姻自由权是否妨害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此一辩题下进行论辩。
大法官汤德宗表示,权利可能与民意、民主相冲突,他提出“反多数决的困境”,指出世
界上采用“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很普遍,但“释宪的过程”与“民主”是冲突的过程,
它可以宣告使多数民意代表通过的法律失效。目前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已在立法
院一读完成,此时是否适合由大法官实质介入并做成实质决定,释宪程序在此时间点上是
否恰当?毕竟以民意为基础的民主(democracy)与法官统治(Kritarchy)是不同的。
汤德宗指出,宪法第22条:“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
受宪法之保障。”也就是凡是没有列举且不妨碍社会秩序跟公共利益的,才可以受宪法保
障;而宪法没有提到婚姻自由权。因此他认为邱太三应该说明,为何婚姻自由权妨害社会
秩序与公共利益呢?台北市政府也应该说明,为何允许同志结婚不妨害社会秩序与公共利
益呢?
法务部长邱太三表示,从过去社会发展,显然从民国19年(1930年)民法制定到现在一夫
一妻异性婚姻没有造成社会秩序妨害,然而,很多相关社会秩序是与民法结合在一起,如
果同性婚姻可以合法,如何保障他的配偶权?例如刑法239条通奸罪是配偶与异性发生性
行为才构成通奸罪,配偶与同性就不构成通奸罪;也必须是合诱人与不同性别才构成奸淫
,不然只构成猥亵;婚姻机制不是只有在民法中探讨,跟社会秩序是环环相扣的。
邱太三强调,婚姻自由必须符合宪法价值的秩序,当婚姻自由跟宗教信仰产生冲突,例如
神职人员有没有义务提供宗教场所来举办婚礼?当婚姻自由与契约自由产生冲突,例如司
机拒绝载挺同人士来台北参加游行的时候;有没有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若想要一步到位
,我们的社会可不可以承受这样急剧的变化?
台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副教授则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民主与权利间的冲突,很多都是
因为误解,原本斯文有礼的人们,因为事涉价值敏感,误解而情绪激动。同性结婚会伤害
异性婚姻与宗教自由?其实不会,想要进入婚姻的同志就是认同忠贞义务的人,“怎么会
是破坏?进去反而是巩固。”廖元豪表示,每个宗教有自己的行为规范与婚姻定义,世俗
法律制度之外,宗教仍可以主张自己想要的制度,让上帝归上帝、凯撒归凯撒。
廖元豪还说,虽然台湾是民主社会,但不是每个地方都适合讲理,尤其碰到价值敏感的议
题,无论在立院或街头,都只能展现力量而不能说理。然而,什么地方可以是说理的地方
?就是大法官,因此恳求大法官把理说清楚,不仅是保障同志权益,也是让爱这个社会、
家庭、子女的人们,可以不用担心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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