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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产取得日产正当? 国民党:依训政时期法令
2017-03-23 10:35
〔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行政院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明天将针对国民党取得日产进行听
证,以认定是否应移转为国有或追征价额,国民党今天抢先出招,由行管会主委邱大展与
委任律师张少腾召开记者会强调,当年取得的日产转帐于法有据,完全是根据训政时期国
防最高委员会的决议,而且这些决议迄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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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行管会主委邱大展召开记者会强调,当年取得的日产转帐于法有据,完全是根据训
政时期国防最高委员会的决议,而且这些决议迄今有效。(资料照,记者黄耀征摄)
国民党主张,国民党是在对日抗战结束后,以人民团体身份接受中华民国政府以日产,做
为该党对日抗战的补偿,符合当时有效法令,也没有违反不当党产处理条例第四条所规定
“政党本质”或“悖于民主法治原则”的情形,属于该党合法且非不当取得的财产,不应
移转国有或追征价额。
邱大展指出,国民党所有的文件档案只有“转帐”,没有“拨用”两字,所谓“拨用”名
词是今日政府单位所使用,但内政部在民国八十九年对于这两名词又说得不清不白,还要
求由国有财产局解释,但国产局又未对“拨用”名词做出说明。
他强调,不当党产处理条例规定从民国三十八年起追究,但民国三十六年才开始行宪,国
民党透过转帐取得日产是依据是训政时期的法令规定。
张少腾则指出,在对日抗战结束后,民国三十五、三十六年间,国防最高委员会曾经做出
三次决议,针对抗战时期有牺牲的人民团体或个人,相关毁损由战败国赔偿中华民国政府
,政府再转赔人民团体或个人,完全是从战争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认定,由于当时国民政府
资产不多,当然是把日本政府留在中国大陆以及台湾地区的资产,拿来赔偿受损人民及人
民团体,这样的决议是依据训政时期约法,具有法律效力,党产会今日引用的相关文件则
是依据民国三十六年行宪之后才有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