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劳工继续工作4小时,至少
应有30分钟之休息。为因应各行各业不同之营运型态,另订有2周、8周及4周弹性工时规
定。劳工每7日中应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为例假,1日为休息日。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14533/
既然劳基法有正常工时 也有变形工时
变形工时分成两周 四周 八周
其中两周所有行业都可以
但四周跟八周劳基法有限定行业
不管哪一种变形工时基本薪资都一样
这是不是不太合理?
变形工时就是
(1)一天工作的时数增加
(2)连续工作的天数被拉长
既然这样 那变形工时的基本薪资跟一般工时一样
这不合理吧?
就像同样工作大夜班的薪资跟日班也不可能一样
不然就没人要做大夜班了
是不是应该修法
两周 四周 八周变形工时
都要有独立的最低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