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chch (渡船人)
2017-03-22 23:00:42今天才知道原来我走在路上
任何人想拍我都可以
因为我走在路上所以抛弃了自己的隐私权
看来我想保有自己的隐私,只能躲在自己家里
不过话说回来
到底麦当劳。7-11这种算是公众场所还是营业场所?
7-11在门口贴上禁止摄影拍照的贴纸是不是已经违法了呢?
因为我有拍照的自由?
原来拍照权这么大.....
作者: YishengSu (快乐的多多) 2017-03-22 23:02:00
前提是你要去当记者 有了身分就可以偷拍宣告新闻自由
挑衅完再赶快拍照录影PO上网装可怜 同性恋的常用手法
作者:
wam1029 (waiting)
2017-03-22 23:03:00唉 去看大法官释字689号解释吧 可悲的鬼岛
作者:
foxher (狐狸)
2017-03-22 23:04:00现在新闻一堆马赛克,你以为是新闻台很有良心?
上次有个在电影院直播海底总动员2的不知道还有裤子穿吗?
作者:
Maiar (国民党不倒,台湾不会好)
2017-03-22 23:06:00呵呵 看来风向是往玩脱了的节奏吹 甲这次要糗惹 行动失败QQ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7-03-22 23:06:00是啊,并没有违法喔
作者:
solsol (乱风)
2017-03-22 23:23:00释字689似乎是说看个案看社会通念能不能容忍看个案各说各话 然后没违刑法.社会秩序维护法等认为被害的可以告民法来寻求救济 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