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女生去夜店被带回家欺负,中华民国人就会说自己要检讨、自己的安全自己负责…
结果遇到警察用公权力侵犯你,要求你配合他交出你跟本不需要交出的个资与花费时间让警察违法盘查的时候,中华民国人又变成改口说要尊重警察。
人民拒绝警察违法盘查本来就是在保卫自己的自由与人权,怎么中华民国的人权遇到公权力自己就该检讨、矮化了呢?
公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又被大法官通过释字535号明示必要的拘束性,依然有人要硬干违反。
有中华民国公权力至高无上的八卦吗?
有些警察还说不能违法盘查的话,他就不会办案;有没有警大的老师教出来会有这种连合法行使公权力也不会的警察,到底警大老师教课的时候有没有教合法盘查呢?好像他们很多法律见解会跟律师不一样;
有没有警大法律课程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