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累】4周弹性工时有漏洞 劳工可连上24

楼主: mdm (37.5度的爱情)   2017-03-22 00:25:21
※ 引述《lapetos (latt)》之铭言:
: 但廖强调,这是原本《劳基法》
: : 就规定的内容,和一例一休无关,这次一例一休修法也没有对4周弹性工时做任何调整
: 。
: 弹性工时是以前的劳基法就有的法条
: 并不是dpp上台之后才有的东西
: 是几十年以前就一直有的法条
: 是不是有很多笨蛋都只会看标题不会看内文?
: 难怪会容易被一群人渣傻傻带风向
因为不是读法律的,所以刚刚比对了法条。
关于2、4、8周弹性工时的第30条与第30-1条的确没修到。
但一例一休是针对第36条修订的!
解读怕错误,只能贴出新旧法条。
新法条
第 36 条
劳工每七日中应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为例假,一日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变更正常工作时间者,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周内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应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变更正常工作时间者,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周内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应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条之一规定变更正常工作时间者,劳工每二周内至少应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周内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应有八日。
雇主使劳工于休息日工作之时间,计入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所定延长工作时
间总数。但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使劳工于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时数不受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之限制。
旧法条
第 36 条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好像是新法才有针对四周变形工时加以规定可以除外呢?
不知我有没有看错。
作者: pilifonbao (台湾独立)   2017-03-22 01:48:00
资进党可以睁眼说瞎话,法条又怎样
作者: Fiesta2010 (Fiesta)   2017-03-22 00:42:00
她说的应该是75年例假得于各周期内调移的函释 已废止
作者: Ashuya (亚修雅)   2017-03-22 00:30:00
干脆每个行业都订一个施行细则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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