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刘静怡教授(释字535)

楼主: husky5566 (哈士奇五六)   2017-03-21 19:55:08
刘老师脸书提到
国民党长期执政时代提名任命的那批大法官(第一次政党轮替后做成释字535,那是颇旧的
解释了)
让小鲁好奇了一下
刚好看到这篇在讲释字535背景的文章跟大家分享
小鲁衷心佩服本案声请人对抗国家机器的勇气
毕竟谁会愿意做被社会骂翻,花时间金钱心力去诉讼去释宪
最后还不一定能救济的事呢?
只有被称为刁民的傻瓜吧
转载自 https://goo.gl/O8l0Aq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已经做出五百五十号(在这篇文章写作的时候),没有几号能像释
字五三五号这样,不但在解释出炉隔日的各大报上占据了巨大的版面,而且连再怎么不关
心时事的人都觉得这件事跟自己有关系。很多人出了长年一口怨气;也有很多人觉得社会
要更加乱了。在向来主导我国法学教育走向的国家司法考试中,这号解释也被预测为次年
的头号必考解释,而且是跨行政法与刑事诉讼法二大科目,虽然这一年并没有如预期般考
出来,但它在众多学生的学习上确已占有重大份量。
这号解释为什么这么受到重视?因为它涉及了国内民众的一项普遍生活经验——被警察临
检(或是警察人员的普遍经验—临检民众)。在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这号解释
中,大法官会议明确指出警察不得任意临检,新闻一出,人人在问:那以后被警察拦下来
是不是可以不理他的?警察要检查证件,是不是可以不给他看?其实,人们对未来的不清
楚,不如是说来自于对行之有年的现状的茫然。
使得这一切得以厘清的,却是一位仅有小学学历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和他的国中毕业而具
有令人难以置信的毅力的弟弟。
走路不用带证件
三十九年次的李荣富与母亲跟小他八岁的弟弟李荣龙住在台北市社子岛的旧社区,兄弟二
人皆无家室,原本是以设在家中透天厝一楼的家庭五金工厂做工,但工厂在几年前也收起
来了。李荣富平时不是在家,就是在附近随便逛逛。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晚上,李荣富也
和平常一样,穿着居家便服,自己一个人从离家门口只有一、两百之公之遥的重阳桥头过
桥走到淡水河对岸的三重埔吃东西。但当晚约九点钟,他吃完东西走回桥这端的时候,遇
到台北市警局保安大队正在进行路边临检,四位警员拦下他要求他拿出证件受检。
奇怪了,他心里想,每天都自家附近走来走去,也没听说过还要带什么证件,于是他直接
就回答:“走路不用带证件!”便迳自离去。员警坚持不让他走,他还是不断嚷着“走路
不用带证件”。
遇到这么不配合的临检对象,员警也不跟他客气,干脆直接伸手摸他的口袋,看他是不是
把皮包证件故意藏着不给。李荣富生气了,挥手把员警的手推开,情急之下三字经脱口而
出“干你娘!你搜什么什搜!”
不但动手阻挠警方临检,还辱骂警察,李荣富当场即被警方带回士林分局。李荣龙在家里
接到分局打来的电话,对方没有明说李荣富已被逮捕,只说“你哥哥跟别人吵架,现在在
分局,你们来处理一下。”
李荣龙到了分局,才知道警方要办哥哥“妨害公务”。他不断向警察解释、赔礼,“我哥
哥伊头壳有问题,不是故意的,这次原谅伊吧”。不过警察并不采信,要他拿出李荣富患
有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或者是就诊的药袋也行。然而,李荣富精神状况虽有问题,但居家
困扰并不大,家人长久以来也习惯了,根本没有想过带他去看医生,现在要去哪里找诊断
证明跟药袋出来呢?
在警讯中李荣富几度精神茫然、答非所问。“你们看他,任何人跟他讲几句话就会发现他
不正常,附近的人都知道,你们这样还看不出来他是真的有问题?”李荣龙一再解释,但
警方就是不领情,并认定李荣富如果拿不出证明就是在装傻,这令李荣龙觉得不可思议。
员警更反问他:“如果是你被骂你会怎样?”
李荣龙这时候觉得哥哥不配合临检又骂警察,应该是自己理亏,只祈求警方看在他精神状
态异常的份上放他一马。李荣富被带至地下室去按指纹跟照相,也知道代志大条了,吓得
抖个不停。
开始打官司
折腾到半夜两点,笔录做完,警察终于放人,要他们等法院传票。回去之后,疲倦不堪的
李荣龙想来想去觉得有点怪怪的:只不过走在路上,又没犯法又没怎样,警察可以说搜身
就搜身吗?如果对女人、警察也这样动手动脚,岂不是性骚扰了?这样应该是不对的吧?
不过,毕竟自己不懂法律,再觉得怎样奇怪,也讲不出明确的理由反驳。
李荣龙先前有两次诉讼的经验,一次是因隔壁的房屋兴建损及他家房屋;一次是被诬陷的
交通事故纠纷,两次官司都不顺利,但也让他培养出了靠着自己翻六法全书加上向他人请
教来学习法律的习惯。
这一次情况更严重,哥哥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他首先打电话去政治大学法律系的法律服务
社询问,接电话的学生回答他说,依据刑事诉讼法,没有犯罪嫌疑、又没有搜索票,警察
不可以对人民搜身。这点让他非常振奋,之前只隐隐约约觉得警察哪里不对劲的他,这下
知道了自己在法律上有站得住脚的地方。之后,他就一直坚持着这项抗辩。
案件经士林地检署检察官侦查,认为属轻微案件而且事实过程部分争执不大,李荣富在笔
录中也承认他有辱骂警员。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一项,认为宜适用简易
判决程序,便向法院提出声请。
案件如果依简易判决程序,法官只需书面审理即可,案件不需经公开言词辩论,且必作成
有罪而特定轻刑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承办此案的是张国勋法官
,这位司训所三十三期的年轻法官却认为检方的声请书所指李荣富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
务时,当场以三字经辱骂执勤之警员”的说法有可争执之处,因此裁定不依简易程序、而
依通常程序审理。
李家兄弟并没有请律师,由李荣龙以哥哥的辅佐人身份出庭。他搬出政大法服社学生告诉
他的理由,主张警察违法搜身在先、李荣富才会出于反抗而咒骂,既然警察的举动并非合
法的执行公务,李荣富的行为自不构成妨害公务。李荣龙坚持的态度令法官印象深刻。
至于警员们,虽自认当时是合法执行勤务,但对于他们先碰触李荣富口袋、李荣富才骂三
字经的这一事情先后顺序并未否认。
一审:警察违法在先
结果法官作出了有利李荣富的判决。判决书的理由中先引用宪法第八条,强调人民身体自
由的充份保障是行使宪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权利之前提;再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搜索应用
搜索票,进而厘清案件事实如下:“当时执行路检勤务之员警,并未持用搜索票即对被告
之身体加以搜索,则该搜索之行为,应非属于依法执行勤务之范围”,因此,被告虽公然
侮辱四名员警,仍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妨害公务罪之构成要件不符合。
法院并指出,李荣富确实辱骂员警,可能另构成公然侮辱罪,但因该罪是告诉乃论,应由
四名员警另提出告诉,法院才得审理。但四名员警在法官询问下联名以书面表示不愿就这
部分提出告诉。法院因此谕知本案公诉不受理。
这项判决是张国勋法官颇经一番思考的结果,他了解这和传统的看法不同,但大学毕业后
又在研究所专攻行政法获得硕士的他认为,行政法的训练中对于约制公权力行使以保障人
民权利的关注,已深植在他面对案件时的态度与思考模式之中。
此一判决在报端成为一则新闻。之后张国勋接到一封充满敌意的匿名信,署名“一个小警
察”的寄信人在附了这则新闻剪报的信纸上辱骂张国勋“是张家的败类”、“不食人间烟
火”。至于有没有恐吓其安全的文字,张国勋说他已经不记得,因为一收到信就把它交给
政风室处理,其后也没再有什么麻烦。这一段小插曲,虽不论寄信者是否真如其自称为警
察,可以想见相当反映了一部分执法人员的心声。
至于李家兄弟,高兴也没有持续太久,因为检方随即上诉。不同于原先的简易判决处刑声
请书仅简短数行,这次检方有备而来,针对法官认为警察非合法执行勤务,引用了警察勤
务条例加以反驳。
警察勤务条例
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临检”为警察勤务方式之一种,是“于公共场所或指
定处所、路段,由服勤人员担任临场检查或路检,执行取缔、盘查及有关法令赋予之勤务
。”
临检向来在实际执行上争议迭生。学界和实务界早就有许多批评意见指出本条款对临检的
规定不详,根本不足以作为目前警察所做包括,从路边拦截、人车检查,到进入酒店、舞
厅、宾馆盘查等一切我们熟知为“临检”之作业方式的依据。因为本条款只是列出“临检
”是警察勤务的方式之一、其意义为何,但是对于这类明显涉及人民基本权利干预的行为
,却没有规定其发动的要件与限制,亦即在什么状况之下才可以做、能做到什么程度,因
而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所要求之干预人民基本权利之事项应由法律或者经法律明确授
权的命令加以规定的本旨。
但检方在上诉书中就是以此条款为依据,指出临检勤务的目的不仅止于刑案调查,还兼有
犯罪预防、执行行政规制等多重功能,因此,“并非无法律依据及存在必要”。
承认警察临检权限有合法依据后,检方对于警察临检李荣富的过程也有不同于原审法院的
解释。检方的观点是:警察只摸李荣富的口袋外面,隔着衣料碰看看里面有没有皮包或证
件,并没有把手伸到口袋里面去,“尚未达搜寻翻阅之程度”,因此与搜索行为有所不同
,“可否如原审所认系属搜索,需有搜索票始得为之,亦非无疑”。
上诉书中并且争论,法定程序除保障人身自由目的外,也应兼顾执法的可能性。检察官认
为,员警轻拍受临检人的口袋,若发现有携带证件或违禁物,仍有可能会以劝说取得受临
检人同意的方式使后者交出,事实上此案中警方显然并未直接使用优势警力强制,反而应
系有意以迂回方式取得李荣富同意合作,而原审将警方此一碰触口袋的动作认定已属搜索
,显未斟酌为执法者留有合理之弹性空间,非立法者之本意。因此,警方行为应认属依法
执行职务之范围,从而李荣富咒骂警方还是构成妨害公务。
情势逆转
同年十月,高等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高院亦依据前述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认
为对李荣富临检盘查的四名员警系依法执行职务,原审之认事用法不当。并由于原审判决
是一不受理判决,而不是有罪或无罪的实体判决,高院撤销原判后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更
审(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项但书)。
在士林地方法院的另一法庭更审,李荣龙一下子就发现这次不妙了。据他回忆说,当开庭
他将前次的理由再度陈述一遍,法官却回答:“不管,上面说要判有罪。”他虽然不知道
这是什么道理,但也没话可讲,只觉得这次不太可能赢了,“既然法官都已经那样说了”

他拿着判决书跑去政治大学法律服务社,这次碰到的所有在场学生看了判决书,却都说判
决书是对的、他是理亏的。
“为了社会治安,警察临检是应该的。像我们自己是读法律的,遇到警察临检,叫我们拿
出证件,也还不是都很合作地拿出来受检?你哥哥不配合在先,还用三字经骂人,是自己
不对”,有较高年级的“学长”见他无法劝退,也加入对他晓以大义。
在另一所大学,他的案子被安排在课堂上进行讨论。李荣龙鼓起勇气,公开在一群在他眼
里都是专家的法律系师生面前,努力使用有限的词汇,陈述他就这个案件数月思考而得到
关于法律与人权的见解。“我讲的时候很多学生认为我对,认为警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但有位助教不同意,还骂我。教授也叫我下次开庭的时候不要再辩下去,跟法官认错就好
了。”“教授讲话之后,学生也不支持我了”,李荣龙说。
李荣龙或亲自跑或打电话,问了三、四所大学,也去了几趟台北市政府的市政法律服务寻
求咨询,这里的律师倒是都赞同他,认为警察违法在先。
地院更审宣判,果然依高院的法律见解,判决李荣富有罪。但因考虑其精神秏弱且无前科
等因素,判处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罚金,并缓刑二年。
硬是不信邪?
回想起来,李荣龙说,整个案件过程中他最感绝望的时候就是更审判决有罪时。虽然刑度
不重,又获缓刑,大部分人也许会觉得“算了”、“不要再跟官斗了”。可是李荣龙的个
性就不是这样。他的行动也证明其实他并没有真的绝望。
没有钱请律师,他还是决定上诉,并继续寻找法律上的资源。他也找上了民间司法改革基
金会,民间司改会在个案协助上着重于死刑案件,但透过司改会工作人员他接触到“复康
之家”,一位小姐很热心地介绍了三位可义务提供协助的律师。就这样辗转联络上了张炳
煌律师。
李荣龙一去找张炳煌,张就向李表示在报纸上看到过这个案子,愿意帮他写上诉状。不过
,虽然张炳煌同意上诉有理,当时评估的胜算却不大。
“原因是:第一、高院发回时已表示其见解,有同事的判决在先,高院法官不太可能再为
相反的判决。第二、地院比较先进的判决,往往在高院被撤销。这种前例很多”,张炳煌
在受访的时候指出。但这话他当时并没有对李荣龙说。
相形之下公设辩护人倒是直截了当。李荣龙向法院声请指定公设辩护人,第一次和辩护人
电话联络,对方当头就泼了他一大盆冷水:“你还敢来呀?我告诉你,法院不会打自己嘴
巴的。”尽管如此,李荣龙还是与该位公设辩护人讨论许多,辩护人后来在法庭上也已尽
责为李荣富辩护。
李荣龙的母亲还曾问他:“能不能再拜托张律师帮忙出庭?”可是他觉得已经麻烦人家义
务写状子了,怎么好意思?更何况,从公设辩护人点出的那句话,可以预料法院改判而让
他哥哥胜诉的机会应该是近于零,就像是更审时法官说上级法院的意思是要判有罪、而结
果真的判有罪一样。他也只能做自己该做的事罢了。
虽然事后来看,李荣龙最给人一种特别不信邪、是非曲直一定要争到底的印象。但从这两
次他得到关于判决结果的预示的感受来看,他也是倾向相信司法是有成见的,法院如果以
某些理由决定要如何裁判,以他微薄的力量毕竟难以改变这个神秘的过程。这一点,却是
我国民众对司法相当普遍的一种态度;这种无力与怀疑,李荣龙这个顽强份子似乎也不能
免。
人权抗辩
其实张炳煌律师执业的范围主要并不在刑事诉讼,而是在商法方面。但由于之前曾参与一
些社会人权团体的义务辩护,因此他的名字在有义务辩护需要时很自然就被找到了。为了
这个案子,他又特地找书“复习”刑事法。
张炳煌在上诉状中争论,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及人身自由之侵害,但并
不是行为法的依据,解释上应从严,警员不能以违法侵害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达到临检的目
的。且人身自由为宪法明文保障,具有防卫权性质,对于违法侵害,得抗拒之。
更一审的判决除直接以前述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为认定警察对李荣富的盘查系合
法执行勤务之依据外,并将警员的临检跟进入法庭或登机前的安全检查加以类比,指如果
要求没有持搜索票就不得作任何身体检查,则难以达到安全检查的目的。对此,上诉状中
也予以反驳,指出“法庭与机场为公物,利用公物者须遵守利用规则,违反时负责管理者
并有予以排除之权利,该权称之公法上之家主权,自不能与警察临检之违法搜身行为相提
并论,然公物上家主权之行使仍应有法律保留之适用,且实务上该类行为皆多未碰触身体
,与临检之搜身自不相同”。
然而,高院判决下来,理由与先前发回时差不多,也维持地院更一审的定罪科刑。由于妨
害公务罪最重本刑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属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不得上诉于
第三审法院之罪,二审判决即告确定。李荣龙再跑去找张炳煌,说他还想要继续争取,张
炳煌告诉他可以声请释宪。
站在跟宪法同一边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人民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
法侵害,经过诉讼程序而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的法律或命令发生有牴触宪法之疑义,可以
声请释宪。
张炳煌对李荣龙印象最深刻之处就是他极为坚持的态度,“相当不简单”。虽然教育程度
不高,但很清楚:没有犯罪嫌疑,警察随便就要人掏身份证、不掏还要动手,这是不对的

张炳煌先前也曾协助提出一件释宪声请,但在程序上即被驳回。这次,他其实也不太有把
握。他和同事范文清律师合作写出了声请书。声请书中指出,前述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
第三款关于临检及同条第二款关于巡逻的规定涉及警察之盘查权,然而,从法条规定仅知
警察被赋予此项权力,至于其实行之具体状况、时间限制、场所限制,皆付之阙如。凡此
限制人民自由权力之处置,竟未以法律规定,已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因而容任警察以不
论危害程度得以各种行政作用限制人身自由,更违反了宪法第八条保障人身自由以及宪法
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的意旨。
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大法官会议作成划时代的释字第五三五号解释。虽未直接宣告
警察勤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宪并失效,但已指出其有欠完备,有关机关应于
二年内就警察执行职务法规通盘检讨订定,事实上已肯认声请释宪一方的见解。
当天下午,媒体记者就陆续赶往李荣富和李荣龙的家中。提出声请案已过了近两年四个月
的李荣龙乍从记者获得消息,虽然一时也还没弄清解释文中的详细内容,但总之知道是自
己“赢了”,当然是非常高兴,更惊讶自己竟会成为媒体采讨焦点。这件事到底有多大?
记者们告诉他明天等著看报纸,一定是头版头条加内页,他也吓了一大跳。
就是不甘心
有没有想到过自己竟会对将来全国警察执行勤务的方式带来重大改变?李荣龙坦言,别说
之前声请释宪的时候,就算是现在,也根本没有想到那么多。
“我们一般人,也只是想到顾自己啦!”
因为这样,一听到释宪案出来时固然是很高兴,“但是后来人家告诉我说有罪判决没有变
,我就想‘哇……这下子……’”,他自嘲地摊着手说。
所以,他现在最新的行动是声请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
依据释字第一八五号解释,“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的法律或命令,或其适用法律、命令所
表示之见解,经本院依人民声请解释认为与宪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者,得
以该解释为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
有趣的是,原案判决确定是在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至释宪案作成,李荣富的二年缓刑期间
早已安然度过了,中间也没有付保护管束。按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期满,而缓刑之宣告
未经撤销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亦即李荣富也不会留下前科纪录。李荣龙也很了解,
其实现在打不打非常上诉对他的哥哥没什么实际上差别。
莫非是打官司打出兴趣来了?李荣龙认为不是这样。理由很明确:“明明就没有犯法,怎
么能说判有罪就有罪?”
他说,尤其是案发那一整个晚上在分局被刁难,感觉有够被蹧踏,最不甘心。事实上,他
说,即使连地院更一审还没宣判前,他已经帮哥哥在医院申请到精神疾病的证明文件时,
知道就算判有罪也会缓刑,对于结果就已经没有那么担心了。
“当初家人最担心是他去关会被人欺负,他身体又不好”。所以,知道至少能缓刑后,这
官司一路打下来其实没有什么太大压力,只是想争个对错而已。
“可是真的是要很有毅力”,李荣龙有点得意地笑着说。
释宪案之后,李荣龙带着洋酒去谢过张炳煌。现在,他声请提起非常上诉,就教的对象转
为士林区公所的法律咨询服务。其实,他已经自己递过一次声请书了,但被驳回。
“我拿去问,区公所那边的律师跟我说不可能赢的,不用再试了。可是看我这么坚持,他
们也告诉我说我上次写的声请书都是在抄大法官说警察临检要怎样怎样,但应该要写我哥
的个案内容才对。我这次就要这样子写。”
顺带一提,此案究竟是否可以以释字五三五号解释为依据而声请提起非常上诉,曾有讨论
。因为毕竟该解释并未宣告警察勤务条例相关条文违宪,而是在指明了大法官所认为警察
进行临检时所应践行事项之后,说“前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于符合上开解释意
旨范围内,予以适用,始无悖于维护人权之宪法意旨”。但话说回来,由于高院确定判决
系在法律上认为本案中警员对李荣富之盘查行为符合警察勤务条例规定,此与解释文中的
“上开解释意旨范围内”并不符合,故仍系释字第一八五号解释所言的“其适用法律、命
令所表示之见解,经本院依人民声请解释认为与宪法意旨不符”。不过,其诉讼有无实益
,仍有问题。
总之,李荣龙的态度是:“我再试这一次就好,如果还是不行,就算了。也不可能一直打
下去。”
小人物才能做到
对于原先一审就认定警察违法在先因而判决起诉不受理的张国勋法官来说,这个小案件也
是意义非凡。当初案件经检方上诉、高院撤销发回,他就上网去找高院判决来看。对于高
院的判决他并不意外,因为实务上过去并不去质疑这个问题。但是,他认为时代毕竟不一
样了。虽然外界争议不小,他还收到黑函,但他作出判决后与同僚讨论,认为作出这样的
判决问心无愧。尤其是士林地检署陈瑞仁检察官,认为他的判决书发挥得还不够详尽,“
错失了厘清盘查与搜索之分际的机会。”
“每一位法官的职业生涯总会有几件他特别关心、坚持的案件”,李荣富案对他来说就是
这样的一件案子,当初也是希望判决能够影响一部分人改变观念。对于释字第五三五号解
释能厘清规范,他非常欣慰。
看到释宪案出炉的新闻时,张国勋还心想这个案子怎么和自己审过那个案子那么像,想也
没想到,竟然就是当初法庭前那一对兄弟把这个案子打到大法官会议去。
这号影响深远的释宪案是由像李荣富、李荣龙这样的市井小民催生,知道的人们大多会相
当惊讶。但张炳煌却有另一种发人深省的看法。
“你不觉得这种事就是小人物才能做到吗?”
“中下阶层首先就比较容易被临检,刚好李荣富又精神状况不太好,被警察临检才会骂三
字经;然后这种人也特别容易这样就被逮捕、起诉”,他说。
“一般白领阶级遇到警察盘查都会想:算了,身份证给你看就给你看。不会给自己找麻烦
。就算被警察带回去派出所,也会想办法把事情解决,不会为这种‘小事’还一路打到释
宪。”
这样说来,令人想到所谓中下阶层的翻身才是整个社会的翻身,而中下阶层事实上也揹负
了这个任务。就像什么人曾经说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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