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emlro (母猪教谋神异端审问官1.5)
2017-03-20 11:50:24唉
就说连宪法535都不知
就不要出来谈警察职权行使法
我就直接拿535内文引用
上开条例有关临检之规定,既无授权警察人员得不顾时间、地点及对象任意临检、取缔或
随机检查、盘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规定(诸如刑事诉讼法、行政执行法、社会秩序
维护法等)外,警察人员执行场所之临检勤务,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
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其中处所为私人居住之空间者,并应受住宅相
同之保障;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
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
这句话非常重要
"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
穿个拖鞋看个警察有符合大法官这句话吗?
例如: 闻到毒品味道 闻到酒味 或是冲撞警察 加速逃逸 都可以符合大法官这句话
这个案例里面
穿拖鞋 看警察
这两个也算符合吗?
另外有人拿出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六条
这也不对
这条是指要有"特定"的公共场所
也就是比方特定拦停点,或者特殊进出口
比方如果在转运站门口设置
这样就可以,但这个案例是随机走动,所以很明显不符合第六条的要件
这到法院去,有心证空间但员警败诉机会很大
顶多就是法官看员警辛苦,随便拿个基于大众公益理由
但就算法官接受,再拿去释宪一次
我知道很多人会说给警察看一下也不会怎样
去查查超商被脱衣服的无辜女路人
被警察通知问问即使监察院纠正而且被刑求但被枪毙的卢正
那是个连物理犯罪证据都不合的死刑犯
你就不会说给警察看一下也不会怎样了
不能说警察都不好
但并不是没有乱搞和滥权甚至乱栽赃的警察滥权案例
这在我国的司法史都可以查的到
甚至还有搞错对象,宣布破案,最后根本不是真凶的离谱事件
我们支持的是警察的 "合法" "合理" 的公权力行使
不是支持 "警察" 的一切行为
保安大队那个解释就更好笑了
拿盘查绩效很好来验证合理性
这就是法治教育烂到爆的象征
法治的精神就是依法办事
而且不代表绩效好这件事情就对
每一个拦查都要合法去做,如果说绩效好就可以违法
那都不要法律拉,随你搜拉
警察对于客观这个字有很大的误解
看警察不代表这个很难构成客观情况的犯罪
如果看到警察就跑
这还有可能
像之前我在路上也一直看警察阿
指挥交通划手机 违停红线
执行勤务没有两人一组 烙单行动 (这是有一次烙单员警被两人攻击,抢夺枪械后来犯案)
或者在那边嘻笑的和聊天的也有阿
这都是我看警察的原因
有时候看一看自己恼羞的案例超多
去google什么杨律师的blog就会发现
警察对法律的知识太过薄弱,几乎没有受到好的法治教育
导致违法行使公权力,基本上违法就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李主委想耍官威
他想耍官威
当初正常人反映被拦下来就会在那边大吼大叫我是谁我是谁了
会只在FB叫嚣?
司法改革之路本就是渐进的
如果没有苏建和
现在被告自白的证据力都还在
如果没有徐自强
现在没有速审法
就事论事,警察就这么不符合要件就拦查
我不是法官,即使我是法官彼此之间也会有不同见解
我认为要让这件事情可以得到好的法律效力甚至做成判例就要提告
毕竟就算胜诉,惩罚也不会很重
但会变成指标判例
让法官和大法官针对这件事情做出更明确的定义
否则如何界定公权力与人权之间的界线?
警察很多都不熟法条,凭他的意识去执法
而不是良好的法治教育,从保安大队新闻稿就知道
他们不针对适法性去申辩,如果你适法就大胆说只要你看看警察
就怀疑你就是嫌疑犯,这样就可以了
这样以后我们就知道看看警察就是一种客观事实,这是保安大队认定的客观事实
但保安大队没有司法解释权,所以让专业的来
把案子交给法官和大法官吧
就我的观点我认为这几位警察已经违反大法官解释
属于违法的临检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长)》之铭言:
: 一直有人想带风向
: 除了袒护警察外顺便酸所谓的觉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