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菜B八 看一下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六条好吗 ?
: : 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 :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 二、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
: : 三、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
: : 分之必要者。
: : 四、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 : 处所者。
: : 五、滞留于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
: : 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 前项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
: : 有必要者为限。其指定应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为之。
: : 警察进入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于营业时间为之,并不得任意妨碍其营业
: 各位可以自行GOOGLE
: 【警察职权行使法 夜市】
: 可以找到一个案例
: 警察这么做 是违法的、会被告的
: 我几年前 就看到那篇文章
: 我个人当时看完 心里想说...经过那个案例
: 应该全台湾警察 都会被教育这个案例才对
: 未来不会再有警察犯这种错
: 想不到现在还是有警察跟民众
: 都对公民的权益认知不足
: 唉
: 希望未来可以落实 全台湾警察
: 都要上警察职权行使法的课程
已google过那个案例 在杨律师的blog中看到下面这则留言
http://imgur.com/a/ej6AV
似乎还是败诉了
所以结论是虽然这位杨律师有法条根据,但实务上人民对于违法盘查是只能吞下去囉?
即使没犯罪,相信人总有不想被打扰、任意搜索物品的时候吧
感觉台湾离"法治"还有不小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