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我是相信了
主要证据当然是被害人-A女的证词 受到性侵害
辅助证据就
1.
证人c(被害人国小同班同学) : 印象中有一次在
A女家中,看到被告压在A女身上,当时觉得他们是在玩等
语
2.
A女指称其中二次的性侵害 发生地点是在被告父母旧居公寓
A女对该公寓格局指称详述
而被告反应是(引用台南高分院判决104侵上诉798)
被告原先否认并无位在○○路之旧家,嗣改口曾将该址内部陈设
拍照供社会课程教材,藉以掩饰A女连该址内部隔局、卫浴
及神桌位置皆能够如实描绘简图之不利事证(见侦卷(二)页33
),对照被告就其得出入处所包括其父母故居之○○路公寓
一节,于警询时同心虚避忌,嗣始称:(连你都不清楚这间
房子是谁的,为何A女会知道这个地点?)上课时曾向学生
提及住过该处等语(见警卷页5-6 ),可窥被告就此闪烁其
词之隐讳情节雷同。而讯据证人即案发当时A女国小同班同
学郑○○、金○○均证述:被告不曾拿过家里旧照片介绍神
明桌之相关拜神祭祖
3.双方的露骨情书(引用台南高分院判决104侵上诉798 ,情书内容
裁判书上有 还蛮精彩的有兴趣可看看)
A女侦查初时(103 年5 月22日)为不利被告之性侵害指证
时,即陈明:“(被告有无写其他信件给妳?)有写交换日
记,只是那本日记在被告那里”(见侦卷(一)页13),斯时,
如附表二所示内容之交换日记及信笺犹未被发觉,迨103 年
8 月20日始经承接被告班级之代课老师周○甄整理教室时发
现,有案发国小函文并检附该日记照片暨内页影本可稽(见
侦卷(三)页2-3 、140-207 ),并经证人周○甄结证属实(见
侦卷(三)页83-84 ),证明A女之指诉信有征凭。细观被告与
A女之交换日记及被告书予A女之信笺内容(详如附表二所
示),师生不伦情恋之文句露骨,尤以被告意乱情亢,展露
无遗,心贪淫欲,毋待多言。且A女亦证述:被告于98年10
月2 日之交换日记上载“否则,妳不会把自己交给我”一语
,就是指伊二人发生性行为(见侦卷(一)页94反),在在印证
被告欲炽心迷而对A女性交、猥亵,甚是灼然。